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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7-15 23:16:52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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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是的。 一般来说,投资人完全可以联系辩方律师并向其提供证据。美国没有规则禁止投资人、客户、证人或其他知情人向辩方提供信息。 事实上,在许多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会接收来自: 投资人; 客户; 员工; 前员工; 证人; 第三方调查人员; 家属; 提供的材料。 关键不是你是不是投资人,而是: 你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与案件有关。 可以提供什么? 例如: 合同; 购买记录; 银行流水; 邮件; 聊天记录; 宣传材料; 录音录像; 证人陈述; 能证明某项事实错误的文件。 辩方律师会怎么做? 收到后通常有几种可能: 1. 认为证据重要 律师可能: 联系你进一步了解情况; 要求补充材料; 作为上诉材料的一部分调查; 考虑是否寻求进一步救济。 2. 认为证据价值有限 律师可能: 存档; 不使用; 不回复。 这是律师的专业判断。 如果案件已经上诉 在郭案目前这种已量刑、已上诉的阶段, 如果一个投资人发现: 新证据; 新文件; 关键事实被误解; 那么首先联系辩方律师通常是最自然的做法。 因为最终能够利用这些证据寻求: 发回重审; 重新量刑; 其他上诉救济; 最有可能的是被告及其律师团队。 需要注意的一点 如果你同时还在主张: CVRA受害人身份; restitution; remission; §853(n)财产权; 那么向辩方提供证据并不会自动放弃这些立场。 例如,一个投资人完全可能同时认为: “我损失了钱,因此我可能是受害人。” 并且认为: “政府或法院在某个事实上搞错了,我有证据对被告有利。” 这两件事在法律上并不一定矛盾。 因此,答案是: 可以。投资人可以主动联系辩方律师并提供证据。律师可以决定是否调查、使用或提交该证据。对于已经进入上诉阶段的案件,这往往是让有利于被告的新证据进入律师视野的最直接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