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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还辩称,破产是他个人的,因此不能被 作为G企业存在、手段或方法的未受指控的行为。Guo Mem. 第25-26页。政府否认郭的破产是他个人的,并指控郭利用G企业“掩盖和隐瞒资产,包括欺诈所得”。Gov. Opp. 第20页,注释10;参见S3。事实上,郭的破产促使破产受托人对政府指控的构成G企业的十二个实体提起对抗性诉讼,这些实体被用于洗钱。参见ECF No. 219,第4、9页;S3 ¶ 3(a)。因此,法院不应禁止政府辩称,郭的破产申请是G企业的手段和方法的一部分。8 郭进一步辩称,破产证据“违反了第403条规则”,因为申请破产会背负污名。(Guo Mem.,第29页)。法院认为,证据的高度证明力足以抵消潜在的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