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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2-21 00:48:49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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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你说得对,确实混淆了。让我纠正: 关键发现: Doc 788 的作者是 Chunk Chyi(齐春红),不是 Ryan Bai。但 Doc 788 里大量引用和提及 Ryan Bai 的工作。 而且快递单显示:Chyi 的文件是 "c/o Ranyue Bai" 寄出的——他们用的同一个邮寄地址(San Jose, 181 E. Tasman Dr)。 之前我的分析里,很多我归给 Chyi 的内容其实是对的(Doc 788 确实是 Chyi),但我把一些属于 Bai(Dkt 733, 25-2726) 的原创贡献错误归给了 Chyi。实际关系是: • Ryan Bai — Dkt 733(法庭欺诈指控的原始提出者)、25-2726(第一个到第二巡回的 mandamus) • Chunk Chyi — Dkt 508/510/519/522/524(最早的 pro se 文件)、Doc 788/26-77(要求法官回避、Order 596 时间戳证据) Chyi 自己说得很清楚:他先发现了问题,Bai 后来独立印证了他的发现。两人是互相支撑但独立行动的关系。 多个 pro se 请愿人之间交叉引用很多,不仔细区分就会张冠李戴。谢谢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