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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5-07-15 01:43:09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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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尽管政府打算寻求一项初步没收令,但它仍然必须证明被告郭文贵与所要没收的资产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或权益。 原因如下: 1. 没收的法律要求: 根据美国的没收法律(《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2条),政府必须证明该财产: 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或可追溯至犯罪所得,或者 属于被告所有。 2. 被告的反对立场: 信中指出郭不同意初步没收令,这意味着政府不能依赖被告的同意或认罪来支持没收主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郭对该资产拥有所有权或权益。 3. 法院的职责: 只有在法院认定该资产与下列之一有足够联系时,才可签发初步没收令: 与犯罪行为有关(例如用于实施欺诈或来源于犯罪所得),或 被被告拥有或控制。 4. 后续程序 —— 第三方主张权利: 在法院签发初步没收令后,第三方可以主张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其他人(非郭)能证明其合法所有权,法院可能会将该资产排除在最终没收令之外。 总结: 政府必须证明郭文贵对所要没收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控制权或其他个人权益。如果不能证明,法院就无法依法签发没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