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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2-27 23:13:00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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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局部删节]
[删节:成员身份]在 ECF 809 中,检察官确实暗示 § 853(n) 申请人属于他们所称的“受害者”群体的一部分,但这种表述是间接的、修辞性的,而不是正式的法律认定。 一、关键表述出现在 ECF 809 检方写道: “对于已经站出来的少数个人——无论是合作证人、§ 853(n) 申请人,还是返还申请人——这些反复的拖延并不是抽象的程序问题。” 这句话把以下几类人放在同一组: 合作证人 § 853(n) 申请人 remission(司法部返还程序)申请人 然后紧接着把他们描述为正在遭受拖延伤害的人群,即“受害者”。 二、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这种写法说明: 检方在量刑背景下, 把 § 853(n) 申请人纳入他们所称的受害人整体范围中进行描述。 但必须注意: 这只是: 一种论证性语言 用于反对延迟量刑 而不是: 法院作出的法律认定 或正式裁定所有 § 853(n) 申请人都是受害者 三、检方在 ECF 809 其他地方也使用广义“受害者”概念 例如他们写道: “继续等待正义的欺诈受害者。” 以及: “所有被告的受害者应得到量刑的最终确定。” 这些都是广义统称。 四、重要法律区别:§ 853(n) 申请人并不自动等于受害者 根据美国没收法律: § 853(n) 申请人法律身份是: 第三方财产权主张人 而不是自动成为: 刑事案件受害者 他们可能是: 财产所有人 善意购买人 债权人 有些可能是受害者, 有些可能不是。 ECF 809 的表述并没有改变这一法律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