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两次裁决都说了,申请者没有证明批准强制令所需三要素。那么,申请者就去证明,不用理会什么巡回法院不看事实的教条。证明程序有问题本身就要扯事实,证明自己的钱不应该被没收,证明南区违法,完全放弃保障受害者权利的基础上量刑违法,本身都要扯事实。
二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