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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7-26 02:37:3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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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即使你不承认自己是被告的“受害人”,仍然可能寻求追回资金,但可采用的途径取决于你主张返还资金的法律依据。 一、第853(n)条:主张特定财产属于你 提出第853(n)条申请,不要求你承认自己是犯罪受害人。你主张的是: «“这项特定的被没收财产,或者其中某项可依法识别的权益,属于我,而不属于被告。”» 你需要明确指出具体被没收的资产,并证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 在产生没收依据的犯罪行为发生时,你已经拥有该财产,或者你的法律权益优先于被告的权益;或者 - 你是该特定财产权益的善意有偿购买人,并且在取得该权益时,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财产可能被没收。 第853(n)条申请必须在伪证罪处罚约束下签署,并说明你的财产权利的性质、范围、产生时间及取得经过。 这种途径可能适用于以下情形: - 资金是以托管或信托方式为你持有; - 资金依法或依合同必须单独存放; - 被告只是作为你的保管人或代理人持有资金; - 资金能够追踪至某一特定账户或资产,而且你一直保留所有权; - 你对该财产拥有有效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 但是,仅仅证明被告欠你钱,通常不足以构成第853(n)条意义上的财产权利。 二、行政减免:作为因犯罪遭受损失的人请求补偿 行政减免与第853(n)条不同。 根据《联邦法规》第28编第9.8条,以受害人身份申请行政减免的人,通常必须证明自己遭受了由没收所依据的犯罪,或者与该犯罪相关的犯罪,直接造成的特定金钱损失。 相关规定通常还要求申请人证明: - 损失具有文件证据支持; - 申请人没有明知参与相关犯罪; - 申请人尚未从其他来源获得补偿; - 没有其他合理可行的资产可以用于赔偿该损失。 因此,你不一定必须表述为: «“我承认自己被郭文贵本人直接伤害或欺骗。”» 但你通常必须证明以下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我因没收所依据的犯罪,或者同一犯罪计划、安排或共谋中的相关犯罪,直接遭受了可证明的金钱损失。”» “相关犯罪”通常包括作为同一计划、设计或共谋组成部分而实施的犯罪。 这一差别在以下情况下可能很重要: - 实际与你交易的是其他参与者或相关实体; - 郭文贵本人没有直接与你联系; - 你在《犯罪受害人权利法》下的身份仍存在争议; - 你不愿接受检方对全部事实所作的每一种表述; - 你仍然保留独立的所有权、合同权利或其他法律主张。 但是,如果你明确声明自己没有受到相关犯罪或任何相关计划的损害,这通常会使你不符合受害人行政减免的条件,因为由犯罪直接造成的金钱损失是该程序的重要要件。 三、可以保留权利的较为一致的表述 申请人可以在事实真实的前提下作出类似以下的有限陈述: «在不承认本人在所有法律、法定或程序意义上均属于“犯罪受害人”,也不承认被告本人曾直接向本人作出陈述的情况下,本人主张,自己因没收所依据的犯罪,或者同一被指控计划中的相关犯罪,直接遭受了有文件证明的金钱损失。本人保留所有与财产权、合同权、法定权利及程序权利有关的主张。» 这种表述试图区分: - 为满足行政减免要求而承认必要的事实;与 - 对《犯罪受害人权利法》身份、与郭文贵本人之间的直接关系、财产所有权或其他争议问题作出更广泛的法律让步。 但是,保留权利的文字不能代替必要事实。申请人仍然必须如实说明: - 具体交易; - 支付金额; - 购买的产品或权益; - 实际损失金额; - 该损失与相关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其他可能的追偿方式 如果你完全否认自己具有受害人身份,其他可能的途径包括: - 根据第853(n)条提出所有权或优先权益申请; - 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以所有人或留置权人的身份,而不是以普通受害人的身份申请行政减免; - 对依法承担责任的个人或实体提起合同、撤销交易、欺诈或不当得利之诉; - 通过可能存在的接管、破产、清算或债权申报程序寻求回收; - 与对你负有独立法律责任的当事人达成和解。 这些途径各自需要独立的法律依据,而且不能保证最终仍有足够资产可供执行。 五、适用于郭文贵案件的实际分析 在郭文贵案件中,法院认为通过传统刑事赔偿程序处理损失并不现实,并提到政府计划在没收程序完成后,通过行政减免程序向受害人提供补偿。 因此,对于普通H Coin、H Dollar或G|CLUBS购买者而言: - 不承认受害人身份: 最可能适用的途径是第853(n)条,但前提是能够证明对某一项特定被没收财产享有法律权益; - 申请行政减免: 必须证明因相关犯罪或同一犯罪计划遭受了直接金钱损失,但不一定必须承认郭文贵本人曾直接与你联系或直接欺骗你; - 完全否认自己受到犯罪计划的任何损害: 通常会与受害人行政减免的资格要求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