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综合现在所有的反馈,意思是,根据南区法院的惯例,对于刑事案件的自诉,上传电子邮件自诉是法官酌情给予的方便,不是义务。上传纸质邮件动议是义务。虽然并不符合公平程序保障的法律精神,但他们的惯例就是这样。
那就别怪我 邮件不让上 我就上升到她系统性打压 然后把这些系统性打压的自诉再一股脑纸质的寄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