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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i***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4-28 08:26:39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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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kir*** · 2026-04-28
不是 没那么复杂
发言原文
• 檢方在PSR(Pre-Sentence Report)和量刑建議中依賴巨額「總流入」作為損失,但未披露或未追蹤退款、剩餘資產價值、資金合法使用部分、受害者自願/非欺詐意圖等關鍵事實。 • 這包括明確否認自己被騙的「受害者」證詞、已無罪指控的部分資金、或資金在實體間轉移的重複計算證據。辯方認為這些是material exculpatory,因為它直接影響USSG §2B1.1的損失級別(可能從+30級降到低得多),進而影響刑期 確實觸及了Brady v. Maryland**(1963)及其後續判例的核心義務**:檢方有持續責任披露所有有利於被告(exculpatory)或可能削弱指控/量刑的證據,無論被告是否要求,且必須及時提供。這是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序的要求,違反可能導致定罪推翻、量刑調整、甚至案件駁回(尤其若屬material且prejudic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