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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7-04 12:22:46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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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ton*** · 2026-07-04
关于王雁平认罪,对着 SDNY 公开 docket(Case 23-cr-00118-AT)核一下,方向大体对,但两个关键细节容易被带偏,纠一下: ① "认的是电汇欺诈共谋+洗钱共谋、不止 GTV"——方向对;但条款不是 §1349 / §1956(h)。 那张表把起诉书罪名当成了认罪罪名。§1349(电汇/银行欺诈共谋)和 §1956(h)(洗钱共谋)是 S3 起诉书的 Count 2 / Count 3——郭庭审被定的是这两条。 王实际认的是另一份 S4 简式起诉书(Superseding Information)的两项(认罪笔录 ECF 342、没收令 ECF 329/488): • ...
发言原文
王本人的 right, title and interes 有$1.4B?她本人哪来这么多钱? 事实是14亿全没收了,都是投资人的钱,为什么她只签她本人的,没收却没收了全部投资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