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文件 780 这是辩护律师(Doar Rieck Kaley & Mack 律所)就政府反对延期宣判的最新函件所作的简要回复,针对政府前一晚提交的反对意见逐点回应,核心内容如下: 1. 关于延期理由: 政府称现任辩护律师未充分说明为何需要更多时间准备量刑,并将所需时间与前任律师的审前准备时间作比较。辩方回应称已说明量刑阶段与审前阶段所涉问题不同,无需重复。 2. 关于 Rule 17(c) 传票与证据审查: 政府推测辩方应已充分审查全部发现材料以确认所请求信息不在其中。辩方反驳称: 发现材料高达 64 TB,时间不足以完全审查; Rule 17(c) 所请求的信息本就不太可能包含在政府的发现材料中; 辩方已在申请中说明为获取该信息所做的尽职调查。 3. 关于被告英语能力: 辩方强调被告 英语沟通和理解法律概念的能力有限,律师仅在无普通话协助的情况下与其进行过一次简短会面。 4. 关于“第五次延期”的说法: 政府反复称这是“第五次”延期申请。辩方指出这是现任律师提出的第二次延期申请,政府的表述不实。 5. 关于“拖延以伤害受害者”的指控: 辩方称政府的该指控失实。政府在 2025 年 8 月 11 日初步没收令后本可立即启动没收程序,但选择未为;这不是被告造成的延误。 同时,辩方说明:被告不主张其对被扣押财产的个人权益,与其保留对个人金钱没收判决金额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不矛盾。 6. 关于律师工作安排的指责: 政府指责辩方把时间用于延期申请、Rule 17(c) 申请及与破产受托人相关的资产保全动议。辩方回应称: 律师义务不只是配合政府节奏推进量刑; 资产保值本应是双方共同利益; 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并行处理多项工作,政府的“纯为拖延”指控自相矛盾。 7. 关于 CIPA(涉密信息)动议的必要性: 辩方认为提出 CIPA 动议显而易见,且已在 2025 年 8 月 1 日致函政府请求相关信息。该信息虽未必与审判相关,但在量刑阶段与被告的历史和个人特征密切相关,具有可采性。 8. 结论: 辩方明确表示尚未准备好量刑;若已准备好,作为有经验的律师和法院官员,不会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