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这个里面,关于没收,郭的律师,显然没有做好。王的律师,也是一样。 似乎律师都不敢碰这个,他们当然懂restitution forfriture的区别,但不说,怕挡了检方的财路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在初步没收令720被批准之前,被告说他在被没收特定财产里没有个人利益。这说的是事实,因为那些财产要么是家人的,要么是投资者的。然后,这句话在接下来每次被告就没收相关提出主张时,政府就用来反驳,说被告自己都承认没有个人利益,所以无权有任何主张。政府在引用这段话时,前提必须是它认同,政府不能用自己不认同的事实去主张法院驳回被告主张。所以这里的矛盾显而易见,政府既然认为被告在那些特定财产上没有个人利益,那么对个人资产没收令里,就不应该计入那些财产,你可以把8.89亿的金钱判决给到郭,但那些特定财产不能被没收,因为你政府自己认同被告对这些特定财产没有个人利益这一主张,政府认同的事实与它的没收那些特定财...
这个里面,关于没收,郭的律师,显然没有做好。王的律师,也是一样。 似乎律师都不敢碰这个,他们当然懂restitution forfriture的区别,但不说,怕挡了检方的财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