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在初步没收令720被批准之前,被告说他在被没收特定财产里没有个人利益。这说的是事实,因为那些财产要么是家人的,要么是投资者的。然后,这句话在接下来每次被告就没收相关提出主张时,政府就用来反驳,说被告自己都承认没有个人利益,所以无权有任何主张。政府在引用这段话时,前提必须是它认同,政府不能用自己不认同的事实去主张法院驳回被告主张。所以这里的矛盾显而易见,政府既然认为被告在那些特定财产上没有个人利益,那么对个人资产没收令里,就不应该计入那些财产,你可以把8.89亿的金钱判决给到郭,但那些特定财产不能被没收,因为你政府自己认同被告对这些特定财产没有个人利益这一主张,政府认同的事实与它的没收那些特定财产的实力行动完全对立。这种操作是否也表面合法?认为我似乎也没有看到被告律师用这个论点来就没收发表异议?然后托雷斯在858里,把G enterprise 里的投资项目里除掉gtv部分的财产,因为郭被定罪rico共谋以及王雁平指任郭是boss,认定为是郭的通过犯罪行为取得的个人财产,没收清单里的相关银行账户里的钱,就是这些财产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表达前后完全对立的主张,法官都采信,法官在判词里,我也没有看到她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