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这个里面可以看出来 检方 Luc 破产案和刑事案的法官 都必须坚持以“涉嫌欺诈”没收GTV(虽然它已被陪审团判无罪) 不然 拱竹拿GTV投资 去刑事案报案的依据 就不存在 郭和刑事案Rico实体的 alter ego 就不能成立 破产案受托人Luc 就不能把Mahwah(产权在Gclub)归类成郭个人资产
ai跟我这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