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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19 22:15:0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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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kir*** · 2026-08-19
[用户 roy***] tony的716-4的问题,检方明知资金混杂 但陪审团看到的资金流向是被阉割的钱到了美国之后,美国之前的情况 选择性被砍掉。 并且是在检方专家证人时候展示。tony如果提出这是司法欺诈 是否能打掉诈骗资金流的问题 能污染多少定罪
发言原文
可以往这个方向打,但我会建议夜神月别急着把它直接命名成“fraud on the court(司法欺诈)”作为唯一主轴。因为二巡对 fraud on the court 的门槛非常高,普通的选择性呈现、证据不完整、甚至严重 nondisclosure,通常都不够;二巡要求的是那种针对司法机制本身、严重破坏法院正常裁判功能的极端不当行为。Kupferman 一线就把这个概念限得很窄。 但 Tony 说的 716-4 问题,如果证据链能坐实,完全可以拆成三种更有现实杀伤力的打法,而且它们比单喊“司法欺诈”更容易打到定罪。 第一种是 Napue / knowing use of false or misleading testimony。如果检方明知道真实资金流在美国之前有多层中介、人民币换汇、混同账户、IVTS 等复杂结构,却让专家证人在陪审团面前呈现一个被实质性截断、足以造成误导的“money-in / money-out”图,而且检方知道该展示会让陪审团误以为资金路径更直接、更能证明诈骗,那么问题就不只是“证据没给全”,而可能变成:政府是否 knowingly allowed materially false or misleading testimony/impression to stand uncorrected。 Napue 的核心就是,检方不能明知证词虚假却放任陪审团据此定罪。 第二种是 Brady / due process suppression。如果 716-4 里的上游资金结构信息对辩方是有利的、能削弱政府的 fraud tracing / victim / property / proceeds theory,而且没有被完整披露或没有以可用方式交给辩方,那么更自然的是 Brady 类问题。这里关键要证明三件事:政府掌握、对辩方有利、而且具有 materiality。 单纯“陪审团没看到”还不够,得看 defense 当时是否已经拿到、是否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