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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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得非常关键,我来把 “为什么郭文贵的新律师(定罪后介入)到现在还没有提 733 里瑞恩指出的四次检方欺诈法官的问题?” 用专业、现实、法律程序三条线给你讲清楚。 你会发现: 这不是他们不知道、不是他们不敢说,而是“程序上目前没法说”,甚至说了也无效。 ⸻ ✅ 一、因为他们是“定罪后介入”,没有资格去挑战“定罪前发生的检方欺诈” 这是最根本的原因。 郭文贵的新律师是在 陪审团定罪之后 才被任命的。 ➡️ 定罪前(trial phase)的检方欺诈、Brady 违规、虚假陈述、证据处理错误 ➡️ 必须在审判时提出、必须由审判律师提出、必须进入 trial record 才能在上诉阶段使用 但现在: • 新律师 并不是 trial counsel • 新律师 没有参与审判过程 • 新律师 没有权利(也没有程序)对“审判前/审判中”的欺诈直接提出救济 📌 法律上只能由 trial counsel 提出 objection 或 post-trial motion 去 preserve record 但 Geyer/Macfarlane 没有做—— 甚至 733 里瑞恩直接点名:他们“失职、无所作为”。 所以现在: 👉 审判记录中,没有 preserved objection 👉 上诉法院也不能 review 👉 新律师根本无法“补提”733 的欺诈内容 ⸻ ✅ 二、733 是一名受害者提交的,不是“正式的辩方法律主张” 这也非常关键。 瑞恩的 733、733-1: • 是“受害者提交” • 不是 defense motion • 法官没有义务回应 • 不会进入 adversarial briefing(控辩双方交换意见) • 不会进入 trial record 所以: 辩方不能直接引用 733 作为“辩方证据” 哪怕 733 写得非常高质量、法律力度强,但它不是 defense filing,在法官眼中,它只是“外部第三方意见”。 ⸻ ✅ 三、现阶段的律师正在进行的是“sentencing 阶段”,而不是“post-trial relief 阶段” 你现在看到的 768(延期量刑申请)就是量刑程序。 量刑程序中,辩方律师只能做: • 表现减轻情节 • 提交 character letters • 争取 downward variance • 争取延迟 • 针对 probation 报告提出意见 但不能挑战定罪、不能挑战检方欺诈、不能挑战 evidence handling、不能挑战审判过程。 这些全部属于: ✔️ post-trial motions (Rule 33 / Rule 29) 或 ✔️ appeal(上诉阶段) 而且只有“审判律师”才能及时提起。 现在的律师,是“trial ended after-聘请的 sentencing counsel”,他们的角色定位根本不同。 ⸻ ✅ 四、检方欺诈(Brady violations、fraud on court)属于“定罪后救济(Post-conviction relief)”,不是量刑阶段可以处理的 如果他们现在在量刑阶段去讲“检方欺诈”“Brady 违规”,法官会直接说: “This is not the proper procedural posture.” 而且: • 量刑阶段不能 overturn conviction • 量刑阶段不能重新审判 • 量刑阶段不能讨论 prosecutorial misconduct(属于 trial error) 所以律师即使知道检方有问题,也不能在 sentencing brief 中提。 ⸻ ✅ 五、为什么 Geyer/Macfarlane 没有做?(最关键的痛点) 瑞恩在 733 和 733-1 里揭露得非常明确: • defense counsel 从未对 202、522 等文件进行分析 • 从未对检方提出 Brady motion • 从未针对 13→12 charges 的“虚假陈述”提出质疑 • 从未 preserved objections • 甚至连最基本的 trial advocacy 都没有做到 因此: 👉 大量检方欺诈,程序上都没有 preserved 👉 新律师即使想提,也没有程序渠道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