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所以,司法部到底在执行资产没收令时,遇到别人扯皮,是否有权打折执行?我的看法是没有,应该直接执行,你受托人认为你有证据证明流入g系列的除了检方所谓的受害者资金外,还有其它郭本人个人财产,应到到民事附属程序来扯皮。政府不应该和解,没有什么成本,就是一纸法院令和执行令给金融机构即可。之前初步没收令,政府还有裁量权,这个资产没收令,应该没有。
这个和解,是在给Mahwah擦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