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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7 05:15:22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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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目前公开案卷里,何浩然(Haoran He)和郭强(Qiang Guo / Mileson Guo)的关系,不像“父子、兄弟”这种已经明确的亲属关系,而更像是非常紧密的公司/受托结构关系。 最关键的材料在政府2024年4月9日的 Dkt.273。里面引用了一段2021年5月6日录音:郭强自己说,他在G Club里“严格法律上”没有所有权,但又说自己实际上有某种权利,因为他是最终持有G Club实体的荷兰基金会的 settlor(委托人);而 何浩然是名义上的UBO(最终实益拥有人)。郭强还说,根据荷兰法律,他对该基金会“有某种话语权”,只是没有行使。 所以至少政府掌握的这套结构是: 郭强 → 荷兰基金会的settlor / 委托人 → 基金会最终持有G Club体系 → 何浩然被列为UBO / 名义最终所有人。 这就不是两个完全无关的人。 而且同一次录音里,政府还引用郭文贵对郭强说的大意是:资金先转到BVI的G Clubs International,然后**“何先生会下达指令”**再把钱转去Hamilton。 这说明至少在政府的案件理论里,何浩然承担的角色很像: 法律/公司文件上的UBO或指令人之一, 而郭强则处在: 基金会设立人、与父亲讨论资金安排、对整个结构具有某种实际影响的位置。 还有一份Luc的破产材料更直接。Dkt.3926说,Luc除了依赖原来的alter-ego complaint,还引用刑事trial证词称: 何浩然与郭文贵的儿子有特别联系; Ya Li证称何浩然是郭的“family”的一部分; Freedom Media Ventures名义上由何浩然所有,但她认为实际上由郭控制; Haitham Khaled还根据与郭强的谈话,对何浩然的名义UBO角色形成了理解。 但是这里必须非常小心: “part of the family”并不能自动证明何浩然是郭文贵的血缘亲属。 这可能是“像家人一样的核心圈子”、姻亲、长期亲信,或者真正亲属;目前我没有看到可靠原始文件明确写: “Haoran He is Qiang Guo’s cousin / brother-in-law / nephew …” 所以不能凭这个就断定具体亲属关系。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结构上的关系已经相当明确: 郭强承认自己是上层基金会的settlor;何浩然是G Club体系名义UBO。 这对我们正在查的alter ego问题很重要,因为它实际上让Luc/政府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 政府/Luc会说: 何浩然只是名义UBO,真正影响上层结构的是郭家,所以G Club并不真正独立。 但G Club一方可以反问: settlor身份到底给郭强什么法律权力? 他能不能撤换何浩然? 能不能更换foundation board? 能不能直接命令银行转账? 能不能分配资产给自己? 还是他只是最初设立基金会、此后没有实际控制权? 这才是关键。 因为**“我是settlor” ≠ 自动等于“我拥有基金会资产”。** 特别是如果这是荷兰的 STAK / stichting 一类结构,settlor、board、UBO、certificate holder、beneficiary这些身份的法律权利可能完全不同。政府如果把“郭强是settlor + 何浩然是UBO”直接压缩成“所以郭家拥有G Club”,中间仍然需要公司法和基金会文件来搭桥。 而且刑事政府在closing里确实把何浩然直接当成郭能够指挥的人来讲。2024年7月11日rebuttal里,检方对jury说,郭指示Yvette和William让 Haoran He——G Club的UBO——把约1亿美元G Club/Farm资金转出去,并以此证明郭实际控制G Club。 所以现在非常值得把三样原始文件放到一起: 荷兰基金会章程/成立文件 + 郭强的settlor权利 + 何浩然作为UBO的实际权利。 如果文件最终显示郭强只是settlor,但没有撤换、分配、银行或管理权,那么政府closing里把“郭能让何浩然下指令”升级成“郭控制G Club”的逻辑,就值得进一步审查。 反过来,如果基金会文件给郭强非常强的保留权,比如能撤换董事、决定受益人或处分资产,那会明显加强政府的alter-ego/control理论。这个材料会是很好的真伪测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