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第一份纯粹就是自己写的事实;第二份在自己写的基础上用GEMINI 要它用二巡的语言改写。 第一次被拒绝二巡给的理由是 不是CVRA。 第二次我明确的说, petitioner objects the courts label 我为CVRA , 并且用一个专题,讲述CVRA 与 non CVRA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可否分享一下,在第二份强制令里,作出了哪些调整,才导致第二份被立案的?
第一份纯粹就是自己写的事实;第二份在自己写的基础上用GEMINI 要它用二巡的语言改写。 第一次被拒绝二巡给的理由是 不是CVRA。 第二次我明确的说, petitioner objects the courts label 我为CVRA , 并且用一个专题,讲述CVRA 与 non CV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