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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13 01:42:1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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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Luc A. Despins(作为郭文贵/Ho Wan Kwok破产案的Chapter 11破产受托人)对G Club(主要指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外国实体)和G Club Operations LLC(美国国内实体))拥有显著控制权或主张权,但不是完全“掌控”到排除一切外部行动的程度。以下基于法院文件(截至2026年1月)解释:Luc对G Club的控制权现状破产案中:Luc Despins在多起敌对诉讼(adversary proceedings,如Adv. Proc. No. 24-05249 “Omnibus Alter Ego Action”)中主张G Club实体是郭文贵的alter ego(视同实体)或beneficially owned(有益拥有)。2025年4月,破产法院拒绝了G Club相关被告的dismiss动议(Motion to Dismiss),允许Luc继续推进alter ego主张。 这意味着Luc有权要求turnover(移交)G Club的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给破产地产(estate),用于偿还债权人。 Luc已调查并主张G Club的资金、运营和会员权益(如G Clubs会员费、托管资金)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 G Club在破产程序中被列为被告或相关实体,其治理和资产回收由Luc主导(包括反对某些转移或结算)。 但不是绝对控制:G Club实体本身(作为法人)在破产程序中仍有独立法律人格,直到法院最终裁定alter ego并turnover。 破产受托人控制的是破产地产内的资产,而非直接“取代”实体去法院代表自己,除非法院授权。 G Club的名义管理层或债权人可能仍有有限行动权,但重大决定(如诉讼、资产处置)需经Luc批准或法院监督。 G Club是否还能“自己请律师到刑事庭要钱”?刑事庭(纽约南区,Case 1:23-cr-00118-AT)焦点是犯罪没收(forfeiture)和受害者赔偿。G Club本身不是刑事被告,但其资金/资产被指为诈骗所得(G Clubs会员权益诈骗部分,涉及数亿美元)。 受害者(包括G Club会员/投资者)可通过刑事程序的**§853(n)第三方权益主张**(ancillary proceeding)或remission申请向政府索赔诈骗损失。 如果G Club作为实体想主张权益(如某些资金不是诈骗所得,或有合法债权),它理论上可以聘请律师参与刑事没收的附带程序(例如反对政府没收特定资产,或申请remission)。 但如果Luc有掌控权,会受很大限制:一旦法院认定G Club为alter ego,其资产和权益属于破产地产,由Luc Despins代表管理。 G Club“自己”请律师的行动很可能被视为违反破产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或受托人独占权,Luc可反对或干预。 在实践中,破产地产债权人(包括潜在G Club受害者)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债权,Luc回收资产后分配。刑事受害者赔偿可能与破产协调(政府有时反对直接从破产取资产满足没收令)。 G Club若想独立行动,需要证明其非破产地产财产,或获得Luc/法院许可。但鉴于Luc的alter ego诉讼推进中,这种独立行动难度极大,可能被Luc阻挡或视为无效。 总结Luc对G Club有强势控制主张(通过alter ego诉讼,法院已允许继续),其资产很可能最终归破产地产,由Luc管理/分配。 G Club还能否独立请律师到刑事庭要钱?理论上可以尝试(作为第三方主张权益),但实际很难成功,因为:资产重叠:刑事没收目标包括G Clubs相关资金。 破产优先:Luc代表地产,任何G Club行动可能被Luc反对或法院禁止。 受害者最好通过破产债权申报或刑事remission索赔,而不是让G Club实体“自己”行动(那可能浪费资源或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