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一、Boss认定不是把投资款“变更登记”为郭的个人财产 托雷斯法官并没有裁定:所有G系列公司的银行账户和投资款,在普通公司法、信托法或财产权意义上都由公司财产自动转化成郭的个人财产。 她实际裁定的是: 郭控制所有G Enterprise实体及其资产; 郭能够决定资金如何使用; 郭从这些资金中受益; 因而这些资金在刑事没收意义上属于郭直接或间接“obtained”的犯罪收益。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并且证明郭是boss,只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一、Boss认定不是把投资款“变更登记”为郭的个人财产 托雷斯法官并没有裁定:所有G系列公司的银行账户和投资款,在普通公司法、信托法或财产权意义上都由公司财产自动转化成郭的个人财产。 她实际裁定的是: 郭控制所有G Enterprise实体及其资产; 郭能够决定资金如何使用; 郭从这些资金中受益; 因而这些资金在刑事没收意义上属于郭直接或间接“obtained”的犯罪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