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政府公告30天,公告结束之后30天内也是介入时间。由于南区法院介入刑事案的电子邮件自诉规则没有公开清楚,导致利益相关者判断错误,没有及时有效提交,所以要延长介入时间,并且是从南区法院书面明确了有效提交方式后算起。
这个有什么法理根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