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02-2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02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03-19
全文
已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案件编号:652077/2017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County of New York(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分院)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合伙企业),
Kwok Ho Wan(郭浩云),又名 Kwok Ho(郭浩),又名 Gwo Wen Gui(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 Wan Gue Haoyun(万国浩云),又名 Miles Kwok(迈尔斯·郭),又名 Haoyun Guo(浩云郭),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建金控股公司),以及 Genever Holdings LLC(建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鉴于,2017年4月18日,原告太盟亚洲机会基金合伙企业针对被告郭浩云(又名郭浩,又名郭文贵,又名郭文贵,又名郭文贵,又名万国浩云,又名迈尔斯·郭,又名浩云郭)(以下简称“郭”)提起诉状,主张针对被告郭的违约诉由。
鉴于,2019年4月18日,原告针对郭以及建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建金控股公司(与建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合称为“建金被告”)提起第一修正诉状,主张以下诉由:(i) 针对被告郭的违约诉由,以及 (ii) 针对建金被告的刺破公司面纱诉由。
鉴于,2020年7月24日,原告就其针对郭的违约主张申请部分简易判决,该动议经充分辩论并由 Barry R. Ostrager(巴里·R·奥斯特拉格)法官审理,法官于2020年9月15日签发裁定与命令,并于2020年9月16日在纽约县书记官办公室登记入档,支持原告就修正诉状中第一项罪名(违约项)提出的动议,并指示原告至迟于2020年10月14日通过动议通知提出动议以确立第一项下的损害赔偿金。
已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02/03/2021 中午 12:28 索引号: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716 NYSCEF 接收时间:02/03/2021 案件编号 22-50073 文件 102-2 提交于 03/19/22 登记入档于 03/19/22 13:56:36 第 2 页,共 4 页
已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案件编号:652077/2017
郭浩云,又名郭浩,又名郭文贵,又名郭文贵,又名郭文贵,又名万国浩云,又名迈尔斯·郭,又名浩云郭,建金控股公司,以及建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我,爱德华·莫斯,系经正式获准在纽约州法院执业的律师,根据《纽约州民事诉讼法与规则》第2106条,在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特此确认如下:
1. 我是本院律师协会会员,也是 O'Melveny & Myers LLP(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所为原告太盟亚洲机会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PAX”)在本案中的记录代理律师。
2. 我完全知悉本诉讼案的事实与情况。为登记本判决书之目的,我提交本确认声明,放弃诉讼费用和杂费支出。
日期:2021年1月25日 纽约州纽约市 签署人:/s/ Edward Moss 爱德华·莫斯
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分院 索引号:652077/2017
郭浩云,又名郭浩,又名郭文贵,又名郭文贵,又名郭文贵,又名万国浩云,又名迈尔斯·郭,又名浩云郭,建金控股公司,以及建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时代广场大厦 时代广场7号 纽约州纽约市 10036 (212) 32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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