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1156-1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1156
类型
UNKNOWN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案号:22-50073-JAM

债务人。

SHERRY J. MILLMAN 律师之宣誓书

我,Sherry J. Millman(雪莉·J·米尔曼)律师,经依法正式宣誓,特此陈述并宣誓如下:

1. 我已年满十八周岁,并理解宣誓的法律义务。

9. 我是 Stroock & Stroock & Lavan LLP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办公地址为 180 Maiden Lane, New York, New York 10038。我的电话号码是 (212) 806-5434,传真号码是 (212) 806-6006,电子邮箱是 smillman@stroock.com。

10. 我依据《康涅狄格区联邦民事诉讼民事地方规则》(D. Conn. L. Civ. P. R.)第 83.1(d) 条作出本宣誓书,以支持在上述第 11 章案件中申请特别出庭许可(pro hac vice)代表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雪莉-荷兰酒店公司)出庭的动议。

11. 我目前是纽约州律师公会(执业律师编号:1988567)资格完好的执业成员。我还获准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 for the Southern and Eastern Districts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及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出庭执业。

12. 我没有任何已被裁定应当进入听证程序的未决纪律申诉。

13. 我从未在面临纪律申诉的情况下被拒绝准入、受到惩戒、辞职、放弃执业执照或撤回向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提出的执业准入申请。

14. 我已全面审阅并熟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地方规则》、《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地方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

15. 根据地方民事诉讼规则第 83.1(d)(1) 条,我指定为我提出特别出庭许可申请的担保律师 Taruna Garg 律师为我的法律文书送达代收人,并指定康涅狄格区作为解决因我获准向本法院出庭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的管辖法庭。

我声明,在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上述内容真实且正确。签署于 2022 年 11 月 _ 日。

Sherry J. Millman 律师
经我宣誓并在我面前签字

Robert Rusnak,公证人,纽约州公证人,编号 4730370,在 Nassau County(拿骚县)取得资格,我的公证人任期于 202* 年 8 月 31 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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