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240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1240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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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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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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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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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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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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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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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审理 涉及:ECF No. 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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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第 327、328 及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及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1 及 2016-1 条,(A) 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以授权并批准聘用及任用 Paul Wright 担任英国出庭律师之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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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标题所列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以下简称「第 11 章受托人」)提出申请(以下简称「申请」)2,请求(a)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327、328 及 330 条、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14 及 2016 条,以及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本地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及 2016-1 条,获得自 2022年11月1日 起聘用及任用 Paul Wright(以下简称「Wright 先生」)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 United Kingdom(英国)出庭律师之授权,各项内容详见申请;且经审阅申请及 Wright 声明;且本院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案件移转常规命令》(修订版)对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之救济享有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之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本院为适当审理地;且本院认定:(i) 申请中所请求之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团、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 Wright 声明中载明的法律与事实依据以及本院就申请进行之任何听证的记录构成本裁定所授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Wright 先生系《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Wright 先生未持有或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团相冲突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就申请给出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显见无需发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经本院之前进行之所有程序;并在审慎考量且出现充分理由后,特此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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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等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通知与通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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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中已大写使用但未作定义的术语具有申请中所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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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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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自 2022年11月1日 起按照申请及 Wright 声明中载明的条款,聘用及任用 Wright 先生担任其在英国的出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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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授权 Wright 先生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出庭律师,并履行申请中所述之各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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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破产财团应负责支付与本次聘用相关的 Wright 先生的报酬并报销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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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准予向 Wright 先生支付任何报酬应按照《破产法典》第 330 及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中规定的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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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right 先生之任何报酬的核准应仅限于其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出庭律师实际履行的服务及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包括履行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在无律师协助下自行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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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Wright 先生在对其收费标准实施任何上调之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通知第 11 章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联邦受托人)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律师,并将该通知提交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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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授权并赋权第 11 章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授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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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申请之内容符合《本地破产规则》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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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若申请及 Wright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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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裁定的各项条款及条件在本裁定登载后立即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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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院对因本裁定的实施、解释及执行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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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年12月14日,订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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