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87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872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A)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要求作出命令以授权并批准聘用 PETER SHAW 担任英国大律师的申请的裁定
基于上述标题所示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以下简称“第 11 章受托人”)提出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2,该申请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篇(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地方破产诉讼程序规则》(以下简称“《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请求授权自 2024 年 10 月 18 日起聘用 Peter Shaw(肖彼得)御用大律师(King's Counsel,以下简称“Shaw 先生”)担任其在 United Kingdom(英国,以下简称“UK”)的大律师,上述各项在《申请》中均有更详尽的阐述;经审议《申请》及《Shaw 声明》;且本法院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以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身份转交(仅用于通知与联络目的)。
2 凡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均具有《申请》或《Shaw 声明》中所规定的含义。
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转交常规命令,拥有管辖权审议《申请》及其中请求的救济;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议《申请》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本法院认定:(i)《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以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申请》和《Shaw 声明》中陈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记录,构成了作出本裁定所给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Shaw 先生为《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a) 条所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Shaw 先生并未持有或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就《申请》给予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显见无需再给予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并在本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完成的所有程序之后;经审慎研议并具有充分正当理由,特此裁定如下:
1. 《申请》按本裁定所述予以批准。
2.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自 2024 年 10 月 18 日起,按照《申请》和《Shaw 声明》中规定的条款聘用 Shaw 先生担任其在英国的大律师。
3. 授权 Shaw 先生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大律师,并履行《申请》中所述的各项服务。
4. 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与该项聘用有关的 Shaw 先生的报酬并报销其费用。
5. 应支付给 Shaw 先生的任何报酬的准许,应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中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6. 对 Shaw 先生任何报酬的准许,应仅限于其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大律师实际提供的服务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包括其履行在没有大律师协助的情况下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自行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7. Shaw 先生在其收取的费率标准生效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向第 11 章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律师发出通知,并应向法院提交该通知。
8. 第 11 章受托人获授权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授予的救济。
9. 《申请》的内容满足《地方破产规则》的要求。
10. 若《申请》及《Shaw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1.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签署下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2.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实施、解释和执行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日期:2024 年 12 月 11 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订阅 · SUBSCRIBE
这份档案每有新增法庭文件,都会在每周简报里送到你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