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296-1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296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关于:
债务人。
律师 DANIEL D. BARNES(丹尼尔·D·巴恩斯)支持特许出庭(PRO HAC VICE)动议的宣誓书
) 证明:
本人,DANIEL D. BARNES(丹尼尔·D·巴恩斯),已达法定成年年龄,经依法正式宣誓后,作证并陈述如下:
1. 办公地址为 One Boland Drive, West Orange, New Jersey 07052。律所总机电话为 (973) 325-1500;传真号码为 (973) 325-1501;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为 dbarnes@csglaw.com。
2. 代表利害关系方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K International”)和 Mei Guo(郭美)在上述标题案件及相关诉讼程序中担任律师。
3. 作为因本人获准出庭而引起的任何争议解决的法庭。
4. 本人系信誉良好的执业成员,并获准在以下各州的最高法院执业:
a. New Jersey(新泽西州)(律师执照号:024581996);
b. New York(纽约州)(律师执照号:2876068)。
5. 受到过纪律处分、辞职、放弃在以下法院的执业执照,或撤回向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提出的执业出庭申请。
6. 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地方规则、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地方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行为准则》,并将遵守并符合本法院地方规则及行政命令的实体和程序要求。
7. 本人特此指定 Zeisler & Zeisler, P.C. 律师事务所的 Aaron A. Romney(亚伦·A·罗姆尼)律师作为本人的法律文书送达代收人,并指定康涅狄格区作为解决因本人在上述标题案件中获准特许出庭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的管辖法院。
8. 在获准出庭后 60 天内。
本人在受伪证罪处罚的原则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
在本人面前宣誓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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