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41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41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03-01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债务人。
债务人对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申请作出确认自动中止不适用或依据《破产法典》第 362(d)(2) 条免除自动中止命令的动议之异议的补充文件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通过其下述拟聘律师,根据本法院在 2022 年 3 月 22 日就 PAX 动议举行的初步听证会上的指示,[1] 特此提交本补充文件,对其就 PAX 动议提出的异议 [案卷号 83] 进行补充,并对 PAX 就 PAX 动议提出的答辩意见 [案卷号 98] 中的第 8 至 11 段作出回应。[2]
1. 2 月 9 日蔑视法庭裁定对本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亦不妨碍就破产财产对 Lady May 号游艇享有多大程度的权益作出适当认定。
(i) 关于 2 月 9 日蔑视法庭裁定,PAX 仅请求判定债务人根据 CPLR(纽约州《民事诉讼法与规则》)§ 5225 对 Lady May 号享有足以支持扣押的实益权益——而非判定该游艇的实际所有权归属。
1 2022 年 3 月 1 日提交的《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申请作出确认自动中止不适用或依据〈破产法典〉第 362(d)(2) 条免除自动中止命令的动议》[案卷号 57](下称“PAX 动议”)。
2 根据本法院的指示,本补充文件仅针对 PAX 答辩意见第 8 至 11 段中提出的论点和主张作出回应。如果 PAX 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就 PAX 动议或本案中的任何其他事项提出额外的既判力(res judicata)、附带禁反言(collateral estoppel)、Rooker-Feldman 理论或其他论点,债务人保留一切回应的权利,包括就此提出任何适用的法律或衡平法论点的权利。
- (ii) 纽约州法院仅审理并裁决了 PAX 请求其审理的明确问题,并未超出此范围。 - (iii) 无论如何,纽约州法院不可能对 Lady May 号的所有权作出裁决,因为根据联邦法律,该法院对判定该游艇的所有权不具有管辖权。 - (iv) Rooker-Feldman 理论不能适用,因为纽约州法院的认定并非终局性的;相反,它们正处于上诉阶段。 - (v) 此外,Rooker-Feldman 理论不适用于附随程序(例如导致作出 2 月 9 日蔑视法庭裁定的程序),而仅适用于涉及责任的实体终审判决。 - (vi) 既判力不适用,因为主张拥有 Lady May 号所有权的现法定产权所有人(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下称“HK International”)并非纽约州法院诉讼的当事人,而对 HK International 的权益以及破产财产对 Lady May 号的权益作出的任何决定,必然要求 HK International 作为诉讼当事人;因此,纽约州法院诉讼与本案之间不存在当事人同一性。 - (vii) 既判力亦不适用,因为两案中待决的具体问题不同:前案审理的是债务人对 Lady May 号是否享有足以支持扣押的实益权益;而本案审理的是对 Lady May 号的任何权益在多大程度上属于破产财产;因此,纽约州法院诉讼与本案之间不存在争点同一性。 - (viii) 基于实质相同的理由,附带禁反言同样不适用。 - 2. 2 月 9 日蔑视法庭裁定仅针对一项狭隘的问题作出了裁决,即债务人是否根据 CPLR § 5225 对 Lady May 号享有充分的实益权益或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权,从而使 PAX 本可以对该权益进行扣押。这正是 PAX 请求纽约州法院裁决的明确问题,[3] 且该法院也确实作出了该项裁决。[4]
3. PAX 承认 HK International 拥有 Lady May 号的法定产权。[5] 2 月 9 日蔑视法庭裁定并未解决谁实际拥有 Lady May 号这一根本问题,也未解决债务人对该游艇享有的实益权益相对于现法定产权所有人 HK International 或任何其他方所主张的相冲突权益的范围。该裁定也不可能解决该问题。纽约州法院对确定 Lady May 号的产权和所有权不具有管辖权,因为此类事项属于联邦法院专属的海事/海商管辖权范围。[6]
4. Rooker-Feldman 理论作为一种“极其狭隘”、仅在极罕见情况下才适用的理论,[7] 在此根本不能适用。Rooker-Feldman 理论的“有限范围”在下列情形中不适用:(i) 如本案这样,该裁定正在上诉中,且几乎必然会就该游艇是否属于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属于《破产法典》第 541 条规定的破产财产产生争议;[8] 或 (ii) 适用于独立于基础责任判决之外的附随程序(例如蔑视法庭/执行程序)。[9] 此外,如下文所述,本案中的具体争点与纽约州法院审理的争点不同,这也使得 Rooker-Feldman 理论无法适用。[10]
5. 既判力同样不适用。既判力既要求作出裁决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又要求“诉讼当事人为同一主体”。[11] 2 月 9 日蔑视法庭裁定无法就以下事项产生既判力效力:(i) 纽约州法院无权解决的 Lady May 号的最终所有权归属;或 (ii) 未参与该诉讼的第三方(例如 HK International)所主张的相冲突权益。[12]
6. 既判力亦不适用,因为纽约州法院裁决的具体问题(即债务人是否享有足以支持扣押的充分实益权益)与本法院待决的问题(例如 Lady May 号在多大程度上属于债务人的
3 参见 2022 年 2 月 1 日在 PAX 诉 Kwok 等人案(纽约州最高法院,索引号 652077/2017)中提交的《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申请对被告 Kwok 作出民事蔑视法庭最终命令动议的听证前辩护状》,ECF 编号 1172(下称“PAX 听证前辩护状”),第 8 页(“PAX 持续受到的‘损害’程度取决于 PAX 能否证明其最终可以通过扣押 Lady May 号来清偿其对 Kwok 享有的超过 1.16 亿美元的判决债权。根据 CPLR § 5225,在债务人享有必要‘权益’的情况下,对诸如 Lady May 号等‘金钱或其他动产’所享有的权益是可供扣押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判决债务人无须对该财产拥有法定产权;享有实益权益即已足够。’”)(原文强调)(引注省略)。
4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诉 Kwok,案号 652077/2017, 2022 WL 406636,第 *5 页(N.Y. Sup. Ct.(纽约州最高法院)2022 年 2 月 9 日)(“证据清楚且有说服力地表明,Kwok 对 Lady May 号享有实益权益并对其拥有控制权。”)。
5 PAX 听证前辩护状,第 9 页(“首先,Kwok 主张其从未拥有 HK International 或 HK USA 的法定产权。PAX 对此不持异议,但这并非相关事实。”)。
6 参见 28 U.S.C. § 1333(“地方法院对下列事项享有专属原审管辖权,排斥州法院管辖:(1) 具有海事或海商管辖权的任何民事案件,但在所有案件中均保留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所有其他救济途径……”);Ward 诉 Peck,59 U.S. 267, 267 (1855)(“在本国……对所有权确权诉讼或财产诉因的古老管辖权一直由 [海事法院] 保留。”);Matsuda 诉 Wada,128 F. Supp. 2d 659, 669 (D. Haw. 2000)(“联邦法院的海事管辖权延伸至涉及船舶的所有权确权诉讼和占有权之诉,这一点已确立无疑。”);Kawa Leasing, Ltd. 诉 Yacht Sequoia,544 F.Supp. 1050, 1064-65 (D. Md. 1982)(确权之诉属于海事诉讼,受联邦法院海事管辖权管辖)。
7 参见 VanderKodde 诉 Elliott,951 F.3d 397, 400-01 (6th Cir. 2020)(“在 Exxon Mobil Corp. 诉 Saudi Basic Industries Corp. 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禁止联邦下级法院审查对州法院裁决之上诉的 Rooker-Feldman 理论,仅适用于极小范围的案件。”)。
破产财产)是不同的。“某项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是一个唯有破产法院才有完全权力认定的问题。”[13] 根据《破产法典》第 541 条对破产财产的认定:(i) 是《破产法典》项下单独且相区别的诉因;(ii) 直至破产申请提交后才产生;(iii) 先前未曾经过审理;(iv) 不可能在任何在先程序中提出;且 (v) 属于本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14] 即使可能存在事实重合,[15] 由于该诉因的独立与区别性质,以及在破产案之前未曾(亦不可能)经过审理的事实,既判力并不能排除依据第 541 条进行认定。[16]
7. 基于实质相同的理由,附带禁反言同样不适用——无论是 Lady May 号的实际所有权归属、主张对 Lady May 号享有相冲突权益的各当事方的相对权利,还是依据第 541 条对破产财产在 Lady May 号中所享权益的认定,先前均未曾被审判决断。[17]
8. 因此,2 月 9 日蔑视法庭裁定对本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不妨碍就 Lady May 号在多大程度上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作出适当认定,
8 参见 Nicholson 诉 Shafe,558 F.3d 1266, 1275-76 (11th Cir. 2009)(“由于在上诉人提起本案 [联邦] 诉讼时州法院诉讼中的上诉仍在进行中,因此就 Rooker-Feldman 而言,州法院程序尚未终结……”);Guttman 诉 G.T.S. Khalsa,446 F.3d 1027, 1032 (10th Cir. 2006)(“在本案中,[原告] 是在向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certiorari)尚在审理期间提起联邦诉讼的。其州法院诉讼并未终结。因此,Rooker-Feldman 理论并不禁止其提起联邦诉讼……”);Dornheim 诉 Sholes,430 F.3d 919, 923–24 (8th Cir. 2005)(“在 [原告] 提起本联邦诉讼时,州法院的审理裁决尚未完成”,因为州上诉程序发生在提起联邦诉讼之后);Federación de Maestros de P.R. 诉 Junta de Relaciones del Trabajo de P.R.,410 F.3d 17, 27 及附注 13 (1st Cir. 2005)。
9 VanderKodde,951 F.3d,第 402 页(“首先,Rooker-Feldman 仅在州法院作出判决——即法院根据法律适用事实调查、宣布和执行责任时适用。”)(原文强调)(引注及引文省略)。
10 参见 Philadelphia. Entm't & Dev. Partners LP 诉 Commonwealth of Pa. Dept. of Rev. (In re Phila. Entm't & Dev. Partners LP),879 F.3d 492, 501-02 (3d Cir. 2018)(“只要联邦法院不重新审查州法院得出的法律结论,联邦法院就可以审理同一争点并得出与第一家法院判决相反的结论。”)。
11 Brown Media Corp. 诉 K & L Gates, LLP,854 F.3d 150, 157 (2d Cir. 2017)。
12 参见 Taylor 诉 Sturgell,553 U.S. 880, 884 (2008)(“英美法系中普遍适用的原则是,任何人在未被指定为诉讼当事人或未通过送达传票被列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中,不受对人判决(judgment in personam)的约束。”)(援引 Hansberry 诉 Lee,311 U. S. 32, 40 (1940))。
13 In re DeFlora Lake Dev. Assocs., Inc.,571 B.R. 587, 593 (Bankr. S.D.N.Y.(纽约南区破产法院)2017)(强调为后加)。
14 同上,第 598 页(“在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前,District Court(地区法院)或 Second Circuit(第二巡回法院)不可能对破产财产作出认定。这种认定不仅是《破产法典》第 541 条和第 543 条项下的独立诉由,而且也是 Bankruptcy Court(破产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在破产案件甚至尚未立案之前,地区法院不可能就何者构成破产财产作出认定。”)(引用省略)。
15 值得注意的是,NY State Court(纽约州法院)关于 Lady May(梅号游艇)的认定部分基于对债务人援引其第五修正案权利所作出的不利推定,而该不利推定并不延续至本诉讼程序。参见 Klein 诉 Harris 案,667 F.2d 274, 288 (2d Cir. 1981)(关于放弃/援引第五修正案权利的推定只能在“同一司法程序的背景下”作出)。
16 DeFlora 案,571 B.R. 第 597 页(“尽管本法院审理的对席诉讼可能涉及各方在地区法院的违约主张中所主张的部分重叠事实,但诉由并不相同,且本起要求移交破产财产以及对 Hyde Park 的破产债权作出认定的诉讼程序不可能在地区法院提起。”)。
17 参见 Napoli 诉 New York Post 案,107 N.Y.S.3d 279, 281 (N.Y. App. Div. 2019)(裁定当第一个程序中判定的主张与第二个程序中的主张不同时,不适用争点排除效)。
并且不涉及 Rooker-Feldman 教义、既判力、争点排除效或任何其他类似法律或衡平法考量。
签署人:/s/ William R. Baldiga Dylan P. Kletter, Esq.
William R. Baldiga, Esq. Robert J. Stark, Esq. Jeffrey L. Jonas, Esq. Bennett S. Silverberg, Esq.
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之拟任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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