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486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486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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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
债务人。 : :
关于准许授权债权申报代理人从保密债权申报书中排除所有附件之动议的裁定
提交本法院审理的是Luc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郭文贵,即“个人债务人”)、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US)”)以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与受托人及Genever (US)统称“动议提出方”)在第11章破产案中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所提出的动议,请求作出裁定(本“裁定”),授权Claims Agent(债权申报代理人)从拟上传至债权申报代理人公开债权登记册的保密债权申报书中排除所有附件。(ECF编号 1469,即“动议”。)《关于确立债权申报截止日期及批准其通知格式的裁定》(ECF编号 1297,即“申报截止日裁定”)第4段要求Epiq在公开债权登记册上发布经涂黑遮蔽处理的保密债权申报书。虽然申报截止日裁定并未明确命令Epiq同时在公开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若干其他化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沟通之目的)。
债权登记册上发布保密债权申报书的附件,但申报截止日裁定第4段确实规定Epiq应对其在公开案卷中发布的保密债权申报书的任何附件进行涂黑遮蔽处理。
鉴于对附件中所包含的保密信息进行涂黑遮蔽将产生过高费用,动议提出方已请求作出裁定,允许Epiq不在公开案卷中对保密债权申报书的附件进行涂黑遮蔽或归档提交。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没有任何当事方对该项救济提出异议。(ECF编号 1474。)
因此,鉴于法院认定:(a) 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法院对本案事项具有管辖权;(b) 根据 28 U.S.C. § 157(b),本案属于核心程序;(c) 根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审判地正当;以及 (d) 法院已认定并确认动议中阐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了准许本裁定所予救济的正当理由;且动议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及债权人的最大利益;现裁定如下:
1. 动议按本裁定所载内容予以批准。
2. 尽管申报截止日裁定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债权申报代理人特此获授权不对保密债权申报书的附件进行涂黑遮蔽,并因此从拟上传至债权申报代理人公开债权登记册的保密债权申报书中排除所有附件。
3. 为免疑义,申报截止日裁定第4段(不含本裁定未予修改的下属分项)应表述如下:“个人债权人可选择在保密基础上提交其债权申报书(每份该等债权申报书统称“保密债权申报书”),以保密其姓名和联系方式,具体详见下文。保密债权申报书应由债权申报代理人根据2022年10月26日的保护令[案卷号 923](“保护令”)作为机密文件予以保存和对待,但以下情况除外:(i) 已隐去个人债权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无论该等姓名和联系方式出现在保密债权申报书的何处,包括Epiq在无要求的情况下仍予提供的任何附件中)的保密债权申报书副本——但不包括保密债权申报书的附件——应在债权申报代理人维护的债权登记册上向公众公开;以及 (ii) 保密债权申报书的未涂黑副本应提供或出示给:(w) 受托人、Genever (BVI)、Genever (US)及其各自的律师和顾问,(x) 应其请求向法院提供,前提是该等保密债权申报书应予封存,(y) 应其请求向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提供,以及 (z) 应其请求向任何被授权方(定义见下文)提供,前提是该被授权方已签署保护令的加入协议。”
4. 除本裁定明确规定外,申报截止日裁定应继续完全有效。
5. 动议提出方获授权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许的救济。
6.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应自录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7. 受托人应指示Epiq按照本裁定的条款重新开始处理债权申报书。
8.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全部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日期:2023年2月28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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