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246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3246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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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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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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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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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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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案号:Case No.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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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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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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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 准予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以下事项动议的命令:(I) 修改依据《破产法典》第 105 条和第 107 条以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C) 条作出的 2022年10月6日保护令及该保护令的约定附录;以及 (II) 将此前被指定为“高度机密”的银行对账单重新指定为“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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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以下事项的动议:(I) 修改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篇第 105 条和第 107 条以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c) 条作出的 2022年10月6日保护令 [ECF No. 923] 及该保护令的约定附录;以及 (II) 将此前被指定为“高度机密”的银行对账单重新指定(下称“本动议”),2 且已说明充分理由,本法院已审议针对本动议提出的任何及所有异议与其他答复,并认定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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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多个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作为郭文贵破产财产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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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作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本动议中所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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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最大利益,且本命令所提供的救济经严格限缩以服务于上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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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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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本动议按本文所述予以准予;并且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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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本法院此前于 2022年10月6日作出的保护令 [ECF No. 923] 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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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护令第 5(b) 段末尾添加以下表述:“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规定,由金融机构制作以记录账户余额和交易的账户对账单、ACH 及电汇记录、支票复印件以及类似记录(统称‘银行对账单’),并不存在足以对被指定为‘高度机密’的开示材料适用更严格限制的人身安全、身份盗窃或竞争损害风险。在法院另有命令之前,根据本命令,银行对账单不得被指定为‘高度机密’。” - 从保护令第 9(b) 段中删除以下表述:“须经提供方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为免生疑问,就根据第 9 段、第 10 段和第 18 段提供或不予同意接收或审阅指定材料而言,提供方应包括个人或实体,其范围限于 (i) 该个人或实体的现任或前任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以及 (ii) 金融机构提供的与该个人或实体的账户相关的文件”; - 从保护令第 10(a)(iii) 段中删除以下表述:“,须经提供方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 - 从保护令第 10(b) 段中删除以下表述:“,须经提供方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以及 - 从保护令第 18 段中删除以下表述:“,接收该等指定材料须经提供方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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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命令修改后的保护令作为附件 1 附于本命令之后。标明对最初于 10月6日作出的保护令所作修改的红线修订文档作为附件 2 附于本命令之后;并且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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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在《保护令附录》(P.O. Addendum)第 3 段和第 9 段规定除法院另有命令外,仅保护令第 10 段所指定的个人和实体方可查阅由 FDIC-Receiver(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人)提供的开示材料或机密记录的范围内,本命令对《保护令附录》作出修改,以允许按照本文所采纳的经修改条款和条件,向保护令第 9 段所指定的个人和实体披露由 FDIC 接管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并且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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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在本命令作出前提供并根据保护令及/或《保护令附录》被指定为“高度机密”的所有银行对账单,均应重新指定为“机密”,但该等重新指定不适用于 Capital One(第一资本)排除文件;并且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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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在本命令作出后二十一 (21) 天内,任何已提供被指定为“高度机密”的银行对账单的提供方,均应将该等银行对账单重新指定为“机密”(通过具体援引重新指定文件的贝茨编号 [Bates numbers]),如未进行该等重新指定,接收方可自行全权决定提供方提供的哪些文件属于银行对账单,并可将该等文件视为被指定为“机密”而非“高度机密”;并且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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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在提供方根据本命令对文件进行重新指定,而接收方对重新指定的范围存在异议的范围内,接收方可向本法院寻求救济;并且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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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为免生疑问,除根据本命令重新指定的银行对账单外,本命令所批准的修改并不构成放弃根据 2022年10月6日作出的原保护令及/或《保护令附录》所作出的任何先前机密性指定,亦不构成准许公开披露指定材料;并且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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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规定,仅就 UBS AG(瑞银集团,下称“UBS”)提供的、接收方拟根据保护令(经修改)第 9(b)、10(a)、10(b) 或 18 段与其他人员共享的指定材料(下称“UBS 材料”)而言:(a) 在共享 UBS 材料之前,接收方应提前五 (5) 个工作日向 UBS 发出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 UBS 的法律顾问)(下称“UBS 通知期”),指明 (i) 拟共享的 UBS 材料及 (ii) 接收人;(b) 如 UBS 不同意接收方所提议的 UBS 材料共享,UBS 可在 UBS 通知期内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动议,请求修改或不予准许所提议的披露,对该动议的任何答复应在动议提交后五 (5) 个工作日内提交,且本法院应在加急基础上审议该动议(视法院日程安排而定);以及 (c) 在 UBS 未提交动议反对所提议披露的情况下,接收方可在以下较早时间以符合其向 UBS 发出通知的方式共享 UBS 材料:(i) UBS 同意所提议的披露,或 (ii) UBS 通知期届满;并且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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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在受本命令管辖的、此前根据保护令及/或《保护令附录》被指定(或将被指定)为机密或高度机密的信息可能受 Privacy Act of 1974(《1974年隐私法案》)、5 U.S.C. § 552a 等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本命令构成有管辖权法院依据 5 U.S.C. § 552a(b)(11) 和 12 C.F.R § 310.10(b) 作出的授权向保护令第 9 段所指定人员披露该等信息的命令;并且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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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本命令的条款和条件在作出后应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并且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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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文所准予的救济;并且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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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本法院对因本命令的解释或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保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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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________,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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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e A. Manning,美国破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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