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1604-6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604
- 类型
- EXHIBIT
- 立案日
- 2023-03-27
全文
男性 KWOK Ho-wan(郭浩云),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持有香港身份证号码 香港护照号码
男性 GUO Qiang(郭强)[持有香港身份证号码 香港护照号码
案号 22-50073 文件 1604-6 提交日期 03/27/23 登记日期 03/27/23 14:12:10 第 3 页,共 28 页 案号 22-5007318-文件 2608-6JL提交日期:03127123127123114:00:10 第10页,共28页
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环球精英有限公司)[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BVI Company No. 1863603]
[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BVI Company No. 1862561]
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环球主义国际有限公司)
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 第13答辩人(“R13”)[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BVI Company No. 1862564]
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BVI Company No. 1863589]
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环球盛名有限公司)[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BVI Company No. 1863591]
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盈利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注册号码 1648534]
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环球创投有限公司)[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BVI Company No. 1845331]
第18答辩人(“R18”)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BVI Company No. 1828656]
案号 22-5007318-文件 2608-6JL提交日期:03127123127123114:第10页,共28页第5页,共28页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注册号码 1080095]
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发展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注册号码 2234318]
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BVI Company No. 1767862]
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注册号码 2048511]
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蔷薇顶峰创投有限公司)[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BVI Company No. 1825025]
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BVI Company No. 1568037]
男性 HAN Chunguang(韩春光)[持有香港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双程证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号码
男性 ZHANG Wei(张伟)[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号码、双程证号码 案号 22:5007.318-文件2604-6JL 提交日期03127123114.20127/23 14:12第10页,共28页第6页,共28页
女性 GUO Lijie(郭丽杰) 第27答辩人(“R27”)
禁止处分位于香港及其他地方资产的限制令[《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15条]
本命令禁止你处置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或香港以外的财产。(1)
本命令受本命令所载的任何例外情况所规限。(2) 你应仔细阅读本文件全文。建议你尽快咨询律师。你有权申请法院变更或解除本命令。
如你不遵从本命令,你可能被裁定犯藐视法庭罪,并可能被判处监禁或罚款,或你的财产可能被扣押。处分受限制令规限的财产,即属刑事罪行。(3)
2018年10月18日,律政司司长一方由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官已阅读命令草案、附表1所列的誓章,并接受本命令末尾附表2中律政司司长作出的承诺。法官听取申请后,作出下列命令:-
答辩人不得亲自或通过其雇员、代理人、受权人或以其他方式:-
(a) 将其任何位于香港的财产移离香港,不论该等财产是否以其本人名义持有,亦不论属其单独或共同拥有;
(b) 以任何方式处分、处理或减损其任何位于香港境内或香港境外财产的价值,不论该等财产是否以其本人名义持有,亦不论属其单独或共同拥有。
2. 就本命令而言,答辩人的财产包括其有权直接或间接处分或处理、犹如属其本人所有的任何财产。如第三方按照答辩人的直接或间接指示持有或控制该财产,则答辩人应被视为拥有该等权力。
3. 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前提下,本禁止特别包括下列财产:
(i) R1持有的下列银行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Corporation Limited(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HK$ 651,977.46
(i) 由R3持有但受R1有效控制的下列银行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Hong Kong) Limited(DISS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HK$ 4,338,167.19
(ii) 在R3在场时从下述场所扣押、且受R1有效控制的下列金额现金:
(i) 由R4持有但受R1有效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Limited(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02-0296792-33 HK$ 40,691,385.46
(ii) 由R4持有但受R1有效控制的下列账户中持有的证券:
Limited(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02-0296792-33 9,600,000 shares
合计:9,600,000 shares(Haitong) HK$ 70,272,000
(按2018-09-24收市价,Haitong (6837):于香港上市,HK$7.32;Founder Securities于上海上市 (601901):RMB$ 5.54/ HK$ 6.371)
(i) 由R5持有但受R1有效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Branch(星展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10012420188 US$ 53,418.00
Limited(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02-0287955-33 HK$ 4,885,665.83
Limited(泛海证券有限公司)(此前称为 Quam
Limited) 602965-01-M-000 RMB$ 18,649,277.26
Securities Limited(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108165641 HK$ 17,411,817.04
(ii) 由R5持有但受R1有效控制的下列账户中持有的证券:
Branch(星展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HK1500003745 101,844,000 shares(Haitong)
Limited(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02-0287955-33 19,463,200 shares(Haitong) 16 02-08T0000-33 31,835,600 shares(Haitong)
Limited(泛海证券有限公司)(此前称为 Quam
贷款 HK$ 59,062,279) 49,000,000 shares(Haitong)
Securities Limited(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108165641 68,868,800 shares(Haitong)
12,004,743 shares(Founder) HK$ 2,001,224,850.65
(i) 由R6持有但受R1有效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Kong) Limited(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012-875-00-54092-2 HK$ 25,405,113
Limited(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M114065000 RMBS 14.64
(ii) 由R6持有但受R1有效控制的下列账户中持有的证券:
Kong) Limited(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012-228-71-50472-1 30,065,200 shares(Haitong)
Limited(广发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 10910396 未偿还保证金:
Securities (HK) Co., Ltd(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01869250 未偿还保证金: HK$ 172,505,482 54,000,000 shares(Haitong)
17,032,900 shares(Founder) HK$ 1,138,438,872.68
(i) 由R7持有但受R1有效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Asia) Corporation Limited(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11747330 US$ 128.93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800032298 HK$ 684,175.12
(i) 由R8持有但受R1有效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800033469 HK$ 33,449.01
(i) 由R9持有但受R1有效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800033444 HK$ 33,929.24
(i) 由R10持有但受R1有效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800033452 HK$ 32,517.16
(i) 由R11持有但受R1有效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800033477 HK$ 32,517.16
(i) 由R12持有但受R1有效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800033389 HK$ 32,517.16
(i) 由R13持有但受R1有效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800033372 HK$ 32,517.16
(i) 由R14持有但受R1有效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38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800033397 HK$ 32,517.16
(i) 由R15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所持贷方余额所代表的债权请求权:
39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800033364 HK$ 32,517.16
(i) 由R16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所持贷方余额所代表的债权请求权:
40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800032263 HK$ 381.25
(i) 由R17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所持贷方余额所代表的债权请求权: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ia) Corporation Limited(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11759329 US$ 128.93
45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800032280 US$ 79,916.27
(i) 由R18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所持贷方余额所代表的债权请求权:
46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800032319 HK$ 1,684.88
(i) 由R19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所持贷方余额所代表的债权请求权:
47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800032255 HK$ 145.37
48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471879681 HK$ 5,045
(i) 由R20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所持贷方余额所代表的债权请求权:
50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471492183 HK$ 15,500,000.00
(i) 由R21持有但受R1及R2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所持贷方余额所代表的债权请求权:
UBS AG Hong Kong Branch(瑞银集团股份公司香港分行) 371236 US$ 15,393,793.48
(i) 由R22持有但受R2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所持贷方余额所代表的债权请求权:
54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744206777800 HK$ 2,014,055.96
(i) 由R23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所持贷方余额所代表的债权请求权:
56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ia) Corporation Limited(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11673654 (存于总账账户6307000-000,序列号8473615) HK$ 8,672,215.81
(i) 由R24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不动产:
购买价: HK$ 880,000,000(截至2011-03-31) 估计价值:HK$ 2,224,000,000(截至2018-07-31)
(i) 由R25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银行账户所持贷方余额所代表的债权请求权:
57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HK$ 212,316.94
(i) 由R26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银行账户所持贷方余额所代表的债权请求权:
58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ia) Corporation Limited(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HK$ 55,020.11
(i) 由R27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银行账户所持贷方余额所代表的债权请求权:
62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ia) Corporation Limited(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US$ 128.93
4.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答辩人须于2019年3月30日或之前,向律政司司长提交并送达宣誓书/确认书,披露此前六年内任何薪金或其他收入的全部价值,以及由其持有的任何款项、货物或其他任何资产,不论该等资产以其本人名义持有,还是由其他人士或公司代其持有,亦不论该等资产位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并须详尽指明该等资产的性质及所在地、该等资产以何人名义持有,以及该等资产的来源;且在不损害上述概括性规定的前提下:
(a) 在香港境内或境外的银行、吸收存款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持有的所有账户的详情,包括足以识别该等账户的资料、该等账户的现时余额及该等账户上的任何产权负担;
(b) 答辩人拥有任何产权权益的所有不动产(不论为永久业权或租赁业权)的详情,包括地址、该权益的性质及范围,以及其上任何按揭或押记的详情,并说明就该等物业所借出的任何款项及未偿还金额。任何人士支付予答辩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租金的完整详情,包括该等租金存入何账户或以其他方式如何处理;
(c) 其持有的所有证券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公司或法团(不论为公众或私人,亦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注册成立)的单位信托、股份或债权证、保险单及任何其他存款或投资;
(d) 所有个人财产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珠宝、现金、机动车、古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及
(e) 其他人士或公司欠付其的任何款项,或其欠付其他人士或公司的任何款项的详情,
5. 为遵从本命令而作出的任何披露,不得在针对答辩人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用作证据,但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31条进行的法律程序除外。
6. 为遵从本命令而披露的资料,不得用于本法律程序及没收程序以外的任何目的,亦不得未经本法院许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泄露。
7. 本命令的任何内容均不得:
(a) 阻止受本命令影响的任何人士(包括任何金融机构)向负责执行日后由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针对答辩人作出的任何没收令的一方支付受本命令限制的任何款项,以清偿该没收令的部分或全部款额;及
(b) 阻止为执行日后由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作出的任何没收令,而对受本命令规限的任何货物进行扣押。
8. 除非本法院在此之前以进一步命令更改或解除本命令,本命令将一直有效至2019年4月30日(包括当日)。本法院将于2019年4月30日上午9时30分审理延续本命令的申请。可申请延期。
9. 被命令不得作出某项行为的个人答辩人,不得亲自、通过其他方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出该行为。其不得通过代表其行事、按其指示行事或经其鼓励而行事的他人作出该行为。
10. 被命令不得作出某项行为的非个人,不得自行、通过其董事、高级人员、合伙人、雇员或代理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出该行为。
11. 任何获通知本命令的人,如明知而协助或容许违反本命令,即属藐视法庭。任何作出该等行为的人可被监禁或罚款,或其资产可被扣押。
12. 任何人明知而违反本命令处置任何可变现财产,即属犯罪,并可被判处:
(a) 经公诉程序定罪后,罚款$500,000,或就所涉限制令而言被违反该命令而处置的可变现财产价值,两者以较高者为准,并处监禁5年;或
(b) 经简易程序定罪后,罚款$250,000,并处监禁2年。
13(a). 本命令及本法律程序中的所有法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命令及附带文件,应在管辖范围外向R1、R2、R4至R15、R17、R18、R21、R23、R24、R26及R27送达,不论其在何处被找到,或送达至其各自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注册地址或通信地址,或视情况按照该答辩人(个人或实体)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送达。
13(b). 如未能向第13(a)段所指明的该等答辩人送达,则本命令及本法律程序中的所有法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命令及附带文件,应按照该答辩人(个人或实体)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该等送达即构成向该答辩人送达上述文件的妥善及充分送达。
13(c). 本命令及本法律程序中的所有法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命令及附带文件,应按照R3及R25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任何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该等送达即构成向其送达上述文件的妥善及充分送达。
13(d). 本命令及本法律程序中的所有法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命令及附带文件,应送达至R16、R19、R20及R22各自最后为人所知的注册地址或通信地址。
13(e). 如未能向第13(d)段所指明的该等答辩人送达,则通过在香港一般流通的一份英文报章及一份中文报章各刊登一期有关本命令及本法律程序中所有法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命令及附带文件)的通知而作出的送达,即构成向该答辩人送达上述文件的妥善及充分送达。
14. 应向受本命令影响的人士及公司发出本命令通知。
15. 律政司司长向本法院作出本命令附表2所列的承诺。
16. 答辩人或任何受本命令影响的人,可随时向本法院申请更改或解除本命令(或其中影响该人士的部分),但任何拟作出该申请的人,应在申请指定日期前不少于3个完整日通知律政司司长。
17. 律政司司长可自行决定将本命令提交相关政府登记处/登记机构登记。
代表律政司司长的律师为:Denise CHAN(陈丹妮),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高座4楼。电话:2867 4953 传真:2869 0236
在本命令中,“he”、“him”或“his”包括“she”、“her”、“hers”以及“it”或“its”和“they”、“them”或“their”。
如有两名或以上答辩人,则(除非另有说明):
- (a)对“答辩人”的提述,指其两人或全体; - (b)要求“答辩人”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为的命令,要求每一名答辩人作出或不作出该行为;及 - (c)有关向“答辩人”送达本命令或任何法律程序的规定,指向其中每一人送达。
本命令订于2018年10月18日。
法官在作出本命令前,已阅览高级督察CHAN Sze-wing(陈思荣)于2018年10月5日作出的首份誓章及其所附证物。
并基于律政司司长经由上述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作出的承诺:
1. 向可能持有属于答辩人的账户的任何银行,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向土地注册处、公司注册处、运输署和律政司司长可能获通知的任何第三方,送达本命令副本。
2. 支付任何获通知本命令的人或机构(答辩人除外)为查明作为本命令标的的任何资产是否处于其占有或控制之下,或为遵守本命令条款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损害赔偿及开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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