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632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632
- 类型
- ORDER
全文
Christopher J. Major, Esq. Austin D. Kim, Esq. MEISTER SEELIG & FEIN PLLC(迈斯特西利格与费恩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及 Greenwich Land, LLC 之代理律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关于:
债务人。
请注意,下签名人作为利害关系方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及 Greenwich Land, LLC(统称“利害关系方”)之代理律师,出席上述标题案件,并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2、7005、9007 及 9010 条,以及《美国法典》第 11 编第 11 章(“《破产法典》”)第 102(1)、342 及 1109(b) 款,请求在本案中发出或要求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在本案中送达的所有文件,均应送交并送达至下列办公地址的下签名人:
请进一步注意,依据《破产法典》第 1109(b) 款,上述请求不仅包括上述指明的《破产规则》中提及的通知和文件,还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申请人、动议、申请书、诉状、请求、控告或要求(无论形式或非形式,无论书面或口头,无论通过邮寄、专递、电话、电报、传真、电传、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传递或转交)中影响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的裁定/命令和通知。
请进一步注意,本《出庭及文件送达请求通知》不应被视为利害关系方放弃下列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仅在经地区法院法官全面审查(de novo review)后方作出最终裁定/命令的权利;(2) 在本案或任何案件、争议或程序中针对此类适于陪审团审判之事项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3) 请求地区法院在属于强制或自由裁量撤回移送的任何事项中撤回移送(withdraw the reference)的权利;及/或 (4) 利害关系方在普通法或衡平法上已经或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主张、诉讼、抵销或求偿权,利害关系方明确保留所有此类权利、主张、诉讼、抗辩、抵销和求偿权。
我特此证明,于 2023年4月4日,本《出庭通知》之副本将通过法院电子归档系统向所有当事人发送电子邮件送达,或按照《电子归档通知》所示向任何无法接受电子归档的人士邮寄送达。各方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归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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