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650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650
- 类型
- ORDER
全文
关于: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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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联合管理) 个人债务人对第11章受托人要求说明为何不应认定债务人藐视法庭的动议提出的异议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2 通过其下方签署的代理律师,特此对第11章受托人提出的要求说明为何债务人……不应因未遵守要求遵从规则2004传票的命令而被认定藐视法庭并因此行为受到制裁的动议(文件编号1453,下称“该动议”)提出异议。鉴于其刑事起诉书,债务人目前无法在不放弃其《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特权的情况下遵守本院《关于部分准许要求遵从规则2004传票的动议的命令》(下称“1月20日命令”),即使其曾经具备遵守的能力亦然。若本院认定债务人藐视法庭,即将迫使债务人放弃其《第五修正案》特权,但《第五修正案》禁止本院迫使债务人成为不利于其本人的证人。为支持其异议,债务人谨陈述如下: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2 本文所称“债务人”仅指个人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
1. 受托人通过该动议请求本院因债务人未遵守1月20日命令而认定其藐视法庭。本院在1月20日命令中命令债务人最迟于2023年1月31日向受托人提交某些文件,并最迟于2023年2月7日提交一份经宣誓的声明,说明其本人及其代理律师为回应规则2004传票(定义见下文)所采取的文件收集、检索和审查行动。债务人为回应1月20日命令而援引其《第五修正案》反对自证其罪特权。该动议的核心主张是,债务人为回应1月20日命令,于1月31日和2月7日援引其《第五修正案》权利并不适当。
2. 自1月20日命令作出以来,发生了一项重大的介入事件。如债务人于同日提交的《关于有限中止部分准许要求遵从规则2004传票的动议的命令的动议》(下称“中止动议”)所述,“债务人被控犯有严重且后果重大的联邦罪行。政府指称,债务人参与了一项长达数年的诈骗投资者阴谋,造成的损失高达 $1 billion。政府指控的核心是,债务人作为‘The Principal’,指挥并控制实体实施了广泛的欺诈。必须给予债务人充分且公平的机会,以对这些严重指控进行辩护。”中止动议,第2段。
3.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部分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迫成为不利于其本人的证人……”。如下文及中止动议进一步所述,目前遵守1月20日命令将要求债务人放弃其《第五修正案》特权。鉴于政府在本文所述刑事诉讼中提出的指控极其宽泛且不具体,刑事程序的性质及其尚处于早期阶段,规则2004传票中提出的请求极其宽泛,政府提出的指控与规则2004传票中提出的请求之间存在已知的实质性重叠,以及政府提出的指控与规则2004传票中提出的请求之间可能存在的进一步重叠尚属未知,本院不应作出将迫使债务人放弃其《第五修正案》特权的命令;或者,至少本院应推迟考虑作出该等命令,直至刑事程序终结。
4. 2022年2月15日,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11章提交了自愿救济申请。2022年7月8日,法院作出《关于准许任命第11章受托人的命令》(文件编号523),准许任命受托人为本案的第11章受托人。
5. 2022年7月28日,受托人提交了:i)《债务人规则2004审查动议》(文件编号636,下称“债务人2004动议”);ii)《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规则2004和地方法则2004-1请求作出命令,授权就债务人的各类法律和财务顾问进行证据开示的综合动议》(文件编号637);以及 iii)《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规则2004和地方法则2004-1请求作出命令,授权就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各类实体和个人进行证据开示的综合动议》(文件编号638)(统称“7月规则2004审查动议”)。就受托人依据规则2004传票(定义见下文)寻求的信息类型而言,受托人在债务人2004动议中尤其主张,“[r]eports suggest that the Debtor … has a financial interest in myriad for-profit and not-for-profit entities”,债务人“拥有一个广泛的空壳公司网络,其利用该网络追求商业利益并储存财富”,且债务人“据称拥有或控制‘more than 60 commercial, nonprofit and online groups’,统称为吹哨人运动。”债务人2004动议,第12、13和28段。在债务人2004动议中,受托人尤其具体提及了 GTV、GClubs、GMusic、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债务人的家庭成员等实体和个人。
6. 2022年8月5日,债务人提交了《债务人对规则2004动议的有限异议》(文件编号703),以保留某些权利,包括在实际送达附于7月规则2004审查动议的传票后,就传票附带的文件提交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命令准许了7月规则2004审查动议。
7. 2022年8月19日,债务人通过其代理律师获送达一份规则2004传票(下称“规则2004传票”)。规则2004传票包含三十项文件提交请求,其中二十项包括要求提交与“关联个人”和/或“关联实体”有关的文件。
8. 规则2004传票在相关部分将关联个人定义为:“单独及共同而言,所有下列个人:(1)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权;或(2)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关联个人的定义包括二十七名个人,其中包括 Yanping Wang(王艳萍女士,下称“王女士”)和 Je Kin Ming(谢建明先生,下称“谢先生”)。
9. 规则2004传票在相关部分将关联实体定义为:“单独及共同而言,所有下列任何类型的组织或实体:(1)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或(2)直接或间接地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具有权益,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关联实体的定义包括七十七个实体,其中包括: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Club Operations, LLC、G|MUSIC、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股份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IV股份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实体。
10. 债务人及时对附于传票的文件请求提出异议,就随文件提交请求一并列明的某些指示和定义提出异议,并就某些文件提交请求提出异议。债务人反对提交某些类别的文件,主要是与其“家庭”资产有关的文件;受托人将该“家庭”定义为包括“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债务人同意提交,并通过其专业人士和前专业人士确已提交,受托人在文件提交请求中要求的某些文件。
11. 2022年10月28日,受托人提交了《第11章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强制个人债务人[及其他人]遵守规则2004传票的动议》(文件编号1046,下称“强制动议”)。2022年11月14日,债务人提交了《[个人]债务人、Mei Guo(郭梅)和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对第11章受托人要求遵守规则2004传票的强制动议的联合异议》(文件编号1090)。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就强制动议举行听证,并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1月20日命令。
12. 2023年2月1日,债务人通过其代理律师告知受托人的代理律师,债务人就1月20日命令主张其《第五修正案》权利,包括《提交行为理论》下的任何权利。2023年2月7日,债务人提交了一份经宣誓的声明,内容如下:
本人系上述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并已收到法院就受托人强制动议作出的、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的命令,文件编号1353。本人特此就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的传票整体,包括其中载列的所有文件和信息请求,援引本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享有的权利,包括提交行为理论下的权利。
2023年2月7日,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关于就规则2004证据开示援引《第五修正案》特权的声明(文件编号1444的附件A)。
13. 受托人于2023年2月10日提交了该动议。
14. 2023年2月13日,本院作出《关于部分准许要求出庭并说明为何法院不应认定 HK Parties(香港各方)藐视法庭的动议的命令》(文件编号1455,下称“2月13日命令”)。2月13日命令规定,法院将在其命令进行的调解结束后,就债务人援引其《第五修正案》特权设定书面陈述时间表。同上,第2页。该调解完成后,2023年3月7日,本院就若干事项举行了一次状态会议。在该状态会议期间,法院命令债务人于2023年3月28日前对说明理由命令作出回应。债务人对说明理由命令作出回应的期限随后延长至2023年4月10日。
15. 2023年3月15日,美国政府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公开了一份包含十二项罪名的起诉书,指控债务人 King Ming Je(介明杰)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员犯有多项联邦罪行。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郭文贵) et al.,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Case Number S1 23 Cr. 118 (AT), Doc. No. 2。债务人于2023年3月15日被联邦执法机关逮捕,并一直处于联邦羁押之中。政府表示,其通过执行搜查令,从其主张属于债务人场所的地点收缴了手机、计算机或笔记本电脑以及外部媒体存储设备。同上,Doc. No. 26。
16. 2023年3月29日,政府提交了一份替代起诉书。该替代起诉书将 Ms. Wang(王女士)列为共同被告。政府主张,债务人、Mr. Je(介先生)、王女士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员“共谋诈骗数千名受害人,金额超过约 \$1 billion。”同上,Doc. No. 19,第1段。政府进一步主张,债务人、介先生、王女士及“其共谋者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欺诈性和虚构性企业及投资机会开展活动,这些活动连接了数十个相互关联的实体,使被告及其共谋者能够招揽、洗钱并侵占受害人资金。”同上。政府进一步主张,债务人和介先生“将资金转入并指示将资金转入和经由以至少80个不同实体或个人名义持有的约500多个账户。”同上,第3段。政府列举了部分此类实体或个人,包括 GTV、GClubs、GMusic、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以及债务人的家庭成员(Rule 2004 Subpoena(《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传票)中列出的实体和个人),但此类“数十个相互关联的实体”、“80个不同实体或个人”及“约500个账户”中的绝大多数未被指名或识别。
17.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主张,债务人及其被指控的共谋者通过“不断调整该计划的手段和方法,以规避美国投资者保护、反洗钱和破产法律的执行”,从而“多年实施该计划”;并且债务人“是该计划的领导者,并指挥该计划。”同上,第5-6段。
18. 在整份替代起诉书中,政府主张债务人控制了多个实体和个人,其中部分被指名,许多未被指名。例如,政府主张,债务人“实际上拥有并控制”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尽管债务人在该实体中“未担任任何正式职务或拥有任何正式头衔”。同上,第10段。此外,政府主张,G|Clubs“实际上由[债务人]拥有和控制,尽管[债务人]在G|Clubs未担任任何正式职务或拥有任何正式头衔。”同上,第11段。政府还主张,“由[债务人]实际拥有和控制的实体,例如G|Clubs和G|Fashion,与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存在声称的商业关系……”并且债务人“声称是其所称加密货币的设计者,尽管[债务人]在Himalaya Exchange未担任任何正式职务或拥有任何正式头衔。”同上,第12段。重要的是,政府主张,债务人“指示”将“从投资者处筹集的 \$100 million”转入一家对冲基金。同上,第13h段。政府进一步主张,该笔转账由王女士(根据债务人的指示)作出。同上,第32b段。尽管政府在替代起诉书中以姓名指称某些个人和实体,但政府反复提及与债务人共谋实施所指控欺诈的“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员”,同上,第1、13、15-17、22、26-32段,以及未具名的共谋者。同上,第1-3、5、13h和14段。
19. “与地区法院的权力一样,破产法院的藐视法庭权力也‘受到严格限制。’”PHH Mortg. Corp v. Sensenich (In re Gravel), 6 F.4th 503, 511 (2d. Cir. 2021)。另见 Perez v. Danbury Hosp., 347 F.3d 419, 423 (2d. Cir. 2003)(“[O]我们的藐视法庭命令审查,比通常的裁量权滥用标准更为严格,因为地区法院的藐视法庭权力受到严格限制。”)。这是因为“[t]司法藐视法庭权力是一种强有力的武器。”Int'l Longshoreman's Ass'n v. Philadelphia Marine Trade Ass'n, 389 U.S. 64, 76 (1967)。另见 Taggart v. Lorenzen, 139 S.Ct. 1795, 1802 (2019)(“[C]民事藐视法庭是一项严厉的救济措施……”);In re Attorney General of U.S., 596 F.2d 58, 65 (2d. Cir. 1979)(“[T]法院不得轻率行使其藐视法庭权力。”);United States v. Wendy, 575 F.2d 1025, 1030 (2d. Cir. 1978)(承认“行使藐视法庭权力的后果极为重大。”);Vineyard Vines, LLC v. MacBeth Collection, LLC, 2018 U.S. Dist. LEXIS 205502, [*38] (D. Conn. Dec. 5, 2018)(“该标准严格,且‘地区法院施加藐视法庭责任的权力受到谨慎限制。’”(引自 CBS Broad, Inc. v. FilmOn.com, Inc., 814 F.3d 91, 98 (2d. Cir. 2016)))。因此,“在对被告行为是否不当存在合理疑问的情况下,‘不应诉诸民事藐视法庭。’”Taggart, 389 S. Ct. 1801(引自 California Artificial Stone Paving Co. v. Molitor, 113 U.S. 609, 618 (1885))(原文强调)。另见 PHH Mortg. Corp., 6 F.4th at 512(“根据Taggart,破产法院只有在‘对该命令是否禁止债权人行为不存在合理疑问’时,方可因债权人违反法院禁令而认定其藐视法庭。‘合理疑问’标准长期以来一直用于本巡回区,以确定当事人何时可在地区法院被认定为藐视法庭。”);King v. Allied Vision, Ltd., 65 F.3d 1051, 1058 (2d. Cir. 1995)(“在对被告行为是否不当存在合理疑问的情况下,‘[c]法院不应诉诸[藐视法庭命令]。’”(引自 California Artificial Stone Paving Co., 113 U.S. at 618))。
20. “对民事藐视法庭指控的一项长期认可的抗辩是,被指控的个人无法遵守法院命令。”United States v. Wendy, 575 F.2d at 1030。在不存在实际遵守能力时,技术上的遵守能力不足以支持藐视法庭认定。同上。确定被指控藐视法庭者遵守能力的相关时间,是就藐视法庭动议举行听证会的时间:
在诸如此类的民事藐视法庭程序中,当然,被告可以主张其目前无法遵守所涉命令。尽管法院受执行命令的约束,但不会对证明目前事实上不可能遵守的证据视而不见。在无法遵守的情况下,动议方和法院均无理由继续进行民事藐视法庭程序。
United States v. Rylander, 460 U.S. 752, 757 (1983)。另见 Maggio v. Zeitz, 333 U.S. 56, 73 n.6 (1948)(“[W]尽管破产人仅仅否认目前占有,可能不足以证明其无法交出财产或其收益,但如果法院根据其面前的全部证据确信,破产人目前没有遵守能力,则不应签发拘押命令。”)。在本案中,截至就该动议举行听证会之时,法院能否基于债务人未遵守1月20日命令而认定其藐视法庭,将取决于债务人目前是否适当援引其第五修正案权利。尽管存在刑事起诉书,受托人仍会主张,对于债务人目前援引其第五修正案权利不当这一点,不存在“合理疑问”。
21. 第五修正案“必须作有利于其旨在保障之权利的宽泛解释。”Hoffman v. United States, 341 U.S. 479, 486 (1951)。另见 Estate of Fisher v. Comm'r, 905 F.2d 645, 648 (2d. Cir. 1990)(“该保障必须作宽泛解释,以实现其旨在保护的权利。”)。因此,第五修正案特权延及“本身将支持根据联邦刑事法规作出有罪判决的回答,也同样涵盖将为起诉主张该特权者犯有联邦罪行所需证据链提供一环的回答。”Estate of Fisher, 905 F.2d at 648。另见 United States v. Hubbell, 530 U.S. 27, 38 (2000)(“完全不考虑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13,120页材料的内容,不可否认的是,提供符合11个措辞宽泛的传票类别中任一类别的现有文件目录,可能为检察官提供‘导致不利证据的线索’,或‘起诉所需证据链中的一环。’”)。
22. 在陈述人有合理理由担心回答的后果时,该特权适用;法院确定该担忧是否合理。“为了维持该特权,只需从问题的含义以及提出问题的情境中显见,对该问题作出回应性回答,或解释为何无法回答,可能具有危险性,因为可能导致有害披露。”Hoffman, 341 U.S. at 486-87。
23. 重要的是,为排除披露,该披露无需构成犯罪的要件——其仅须倾向于使证人自证其罪。Louis Vuitton Malletier S.A. v. LY USA, Inc., 676 F.3d 83, 98 (2d. Cir. 2011)(“即使该证言并非与刑事案件中所指控计划相关的不法行为的直接证据,此类证言也可在任何刑事审判中作为 Fed. R. Evid. 404(b) 证据被采纳。”(省略引文和引号));Estate of Fisher, 905 F.2d at 649(法院“仅考察该问题是否会倾向于使证人自证其罪。”);United States v. St. Pierre, 132 F.2d 837, 838 (2d Cir.1942)(强调为原文所加)。此外,“可能‘导致不利证据’的被强制作出的证言,即使该信息本身并不具有罪责指向性,也受特权保护。”Hubbell. 530 U.S. at 38。
24. 提交文件涉及第五修正案方面的关切。如果提交文件这一行为会倾向于使个人自证其罪,该个人可援引其第五修正案反对自证其罪权,以避免提交文件。Fisher v. U.S., 425 U.S. 391, 410 (1976)。该原则旨在防止个人因提交文件这一行为本身而被迫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据。简言之,“[t]为回应传票而提交证据这一行为……本身具有交际性方面,完全独立于所提交文件的内容。遵守传票默示承认被要求的文件存在,且被传唤人占有或控制该等文件。该行为还会表明该人相信文件就是传票中所描述的文件。”同上(省略引文和引语)。另见 Hubbell, 530 U.S. at 36(“我们认定,‘提交行为’本身可能默示传达‘事实陈述’。通过‘遵守传票提交文件’,证人将承认该等文件存在、处于其占有或控制之下,并且真实。”);United States v. Doe, 465 U.S. 605, 613 (1984)(同上);In re Grand Jury Subpoena Duces Tecum Dated October 29, 1992, 1 F.3d 87, 93 (2d. Cir. 1993)(提交行为可能要求作出使人自证其罪的证言,“(1) 如果政府不知道被传唤文件的存在和位置;或者(2) 在提交将‘默示认证’文件的情况下。”(省略内部引号))。
25. 提交行为原则并不限于由主张第五修正案保护的个人实际提交的文件。交付给专业人士、律师和会计师的文件,同样受提交行为原则约束,因此不得强制律师或会计师提交该等文件。In re Hyde, 253 B.R. 539, 546 (S.D.N.Y. 1999)(认定提交行为原则适用于排除强制提交由债务人提供给其律师及由律师聘请的法务会计师的文件,因为“从Hyde律师的会计师处寻求提交Finax账簿和记录,完全可能构成对其真实性的默示认证。”)。
26. 同样,对于如本案中向债务人送达的广泛传票,并不禁止概括性主张提交行为原则。见SEC v. Forster, 147 F.Supp.3d 223, (S.D.N.Y 2015)(驳回SEC关于针对文件请求概括性主张第五修正案特权不当的论点,并指出:“第一,Forster逐份分析文件,对于确定Forster是否有效主张提交行为特权并无帮助,而且SEC并未说明此类陈述如何能够运作。……第二,SEC并未‘以合理的具体性证明其知悉’其向Forster寻求的大量文件的存在及所在地。……为遵守要求,Forster将默示说明哪些文件存在、由其持有并且真实。”)。事实上,最高法院已明确指出,提交行为原则适用于防范极其宽泛的传票:
鉴于传票所要求的11类文件描述范围之广,收集并提交所要求的材料,无异于回答一系列要求证人披露符合某些宽泛描述的特定文件之存在及所在地的书面质询。为回应要求提供“反映、提及或涉及在3年期间内由某个人或其家庭成员收到或提供给其的任何及所有直接或间接资金来源或其他有价值物品”的任何及所有文件这一请求,汇集数百页材料,Appendix, infra, at 19,在功能上等同于准备对一项详细的书面质询或一系列证据开示询问中的口头问题作出答复。
Hubbell, 530 U.S. 27, at 41-43(“毫无疑问,被申请人必须广泛运用‘其自身思维的内容’,以识别符合传票请求的数百份文件。”)。
27. 如上所述,遵守January 20命令要求债务人放弃其第五修正案特权。Rule 2004传票中的请求与替代起诉书中的指控极其宽泛,就所列实体和个人以及所作出的基础指控而言存在大量重叠。遵守本院的指示,必然要求债务人作出沟通——超出仅仅提交文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说明其是否认为各个实体和个人处于债务人的“控制”之下。Rule 2004传票中列出的数个实体,以及至少两名个人,均在替代起诉书中被明确列为债务人对其拥有“控制”的个人或实体。此外,如上所述,替代起诉书多次提及参与所指控欺诈的“未知”人员及未具名共谋者,因此债务人无法知悉其是否与Rule 2004传票中具名及未具名的人员相同。因此,债务人对于Rule 2004传票涵盖的所有人员和实体——无论是否明确具名——均有合理的自证其罪忧虑,并就所有该等人员和实体主张其第五修正案特权。
28. 重要的是,政府指控存在持续多年且普遍的“欺诈”。政府仍可能再次以替代起诉书取代其起诉书。因此,鉴于政府与受托人所作基础指控之间存在大量重叠,债务人对于Rule 2004传票所述的所有事项均有合理的自证其罪忧虑,并就所有该等事项主张其第五修正案特权。
29. 除直接承认政府刑事案件的一个要件,即债务人被指控对各具名和未具名个人及实体拥有控制权外,遵守January 20命令的提交及声明要求,必然要求债务人承认与替代起诉书相关文件的存在并确定其所在地,承认其对任何该等文件的持有或控制权,并默示认证任何该等文件。遵守声明要求实质上将要求债务人可能向政府提供刑事案件中证据存在及所在地的路线图,而债务人不能在其援引第五修正案的情况下被强制这样做。Hubbell, 530 U.S. at 43(“总之,我们毫不怀疑,禁止自证其罪的宪法特权保护大陪审团调查的对象,[或本案中已被大陪审团起诉的个人],免于被强制回答旨在引出有关潜在不利证据来源存在情况的问题。该宪法特权同样适用于对寻求发现该等来源的传票作出回应时所具有证言性质的方面。”)
30. 遵守January 20命令将提供“起诉所需证据链中的一环”。Hubbell, 530 U.S. at 42。政府负有在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其指控的责任——不得依赖债务人的协助。本院不应在本案中作出会干扰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主张其宪法权利的命令。债务人就刑事案件适当主张其第五修正案权利,应由该刑事案件的地区法院裁定。
鉴此,债务人谨请求本院驳回该动议,并给予债务人其他公正适当的救济。
签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Bridgeport(布里奇波特),2023年April 10日。
Zeisler & Zeisler, P.C.
本人特此证明,于2023年April 10日,上述文件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本次提交的通知将依本院电子提交系统的运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所有当事人;对于如电子提交通知所示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任何人士,则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可通过本院CM/ECF系统查阅本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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