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074-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074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3-08-09
上诉通知附件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074-1(2023-08-09立案)。债务人郭文贵提交上诉通知之附件,向地方法院随附送交破产法院 2023 年 7 月 26 日的裁决书全文(ECF #2035);该裁决认定其未履行第 2004 条传票构成民事藐视、责令其于 2023 年 9 月 29 日前纠正,并拒绝在其刑事案件审理期间中止破产调证。
全文
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2 提交日期 08/09/23 登记日期 08/09/23 14:59:11 第 1 页,共 48 页 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4-1 提交日期 08/09/23 登记日期 08/09/23 15:21:50 第 1 页,共 48 页
关于:
债务人。
特此通知,根据 28 U.S.C. §§ 158(a)(1) and (a)(3)1 及 Fed. R. Bankr. P. 8003 and 8004,债务人2 Ho Wan Kwok(郭文贵)现就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Julie A. Manning 法官)于 July 26, 2023 作出的《认定个人债务人藐视法庭并驳回暂缓执行强制提交命令之动议的裁决备忘录及命令》(ECF No. 2035)向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上诉;该命令认定债务人因未能完全遵守破产法院于 January 20, 2023 作出的《部分准许要求遵守 Rule 2004 传票之强制执行动议的命令》(ECF No. 1353,下称“该命令”)而构成民事藐视法庭。该命令部分准许了第 11 章受托人于 October 28, 2022 提出的《要求命令[该]债务人[及其他人]遵守 Rule 2004 传票的动议》(ECF No. 1046)。该命令的副本作为附件 A 随附于此。该命令所有当事人的姓名,以及其各自备案代理律师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1 债务人认为,根据适用的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律,其所上诉的藐视法庭命令为可上诉目的而言的终局命令。鉴于所涉事项的重要性,即债务人援引其免于自证其罪的《第五修正案》权利,债务人与本上诉通知同时提交上诉许可动议,以确保在地区法院认定被上诉命令并非终局命令时,其寻求中间审查的权利得以保留。
2 就本次上诉而言,债务人仅指个人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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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 ZEISLER & ZEISLER, P.C.(泽斯勒与泽斯勒律师事务所)
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第 11 章受托人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思律师事务所)
G. Alexander Bongartz(G·亚历山大·邦加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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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Bridgeport, Connecticut,August 9, 2023
Eric Henzy(埃里克·亨齐)(ct12849) James M. Moriarty(詹姆斯·M·莫里亚蒂)(ct21876)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传真:(203) 368-5487 电子邮箱:ehenzy@zeislaw.com jmoriarty@zei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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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特此证明,于 2023 年 8 月 9 日,上述上诉通知已以电子方式提交。法院电子提交系统将通过电子邮件向所有当事人发送该提交通知;对于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任何人员,则将按照电子提交通知所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该提交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035 提交日期 07/26/23 登记日期 07/26/23 11:27:18 第 1 页,共 42 页 2072 08/09/23 08/09/23 14:59:11 7 48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4-1 提交日期 08/09/23 登记日期 08/09/23 15:21:50 第 7 页,共 48 页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出庭辩论)Avram E. Luft(阿夫拉姆·E·卢夫特)G. Alexander Bongartz(G·亚历山大·邦加茨)Douglass Barron(道格拉斯·巴伦)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Douglas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Neubert, Pepe & Montieth(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思)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Nicholas A. Bassett(尼古拉斯·A·巴西特)(出庭辩论)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动议人兼交叉被申请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先生的代理律师;其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破产财产的第 11 章受托人
Stephen R. Cook(斯蒂芬·R·库克)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2211 Michelson Drive, 7th Floor Irvine, California 92612
Stephen A. Best(斯蒂芬·A·贝斯特)(出庭辩论)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601 13th Street, NW, Suite 600 Washington, DC 20005
Eric Henzy(埃里克·亨齐)(出庭辩论)James M. Moriarty(詹姆斯·M·莫里亚蒂)Zeisler & Zeisler, P.C.(泽斯勒与泽斯勒律师事务所)10 Middle Street Bridgeport, CT 06604
William Baldiga(威廉·巴尔迪加)(出庭辩论)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被申请人兼交叉动议人 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即债务人的代理律师1
认定个人债务人藐视法庭并驳回暂缓执行强制提交命令之动议的裁决备忘录及命令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美国联邦破产法官
本院审理的事项包括: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先生以 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下称“个人债务人”)破产财产(下称“破产财产”)第 11 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身份提出的《要求说明债务人为何不应被认定藐视法庭的命令动议》(下称“藐视法庭动议”)(ECF No. 14532);以及个人债务人提出的《部分暂缓执行部分准许强制遵守动议命令的动议》(下称“暂缓动议”;其与藐视法庭动议分别称为“交叉动议”,合称“交叉动议”)(ECF No. 1649)。受托人请求认定个人债务人因未遵守《部分准许强制遵守动议的命令》(下称“强制提交命令”)而构成民事藐视法庭。(ECF No. 1353。)个人债务人则交叉提出动议,要求鉴于 United States v. Kwok, Case No. 23 Cr. 118 (AT) (S.D.N.Y.)(下称“刑事诉讼”)正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下称“刑事法院”)审理,暂缓执行强制提交命令。基于下述理由,本院认定个人债务人构成民事藐视法庭,并驳回暂缓动议。
1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就这些事项进行辩论后已撤回其出庭代理。(ECF No. 2034。)
2 本裁决备忘录中讨论的各项诉状和命令均属综合性质。为清晰和连贯起见,仅在其涉及本院当前事项中各当事人的范围内列明诉状和命令的标题。
案号 22-50073 文件 2035 提交日期 07/26/23 登记日期 07/26/23 11:27:18 第 3 页,共 42 页 2072 08/09/23 08/09/23 14:59:11 9 48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4-1 提交日期 08/09/23 登记日期 08/09/23 15:21:50 第 9 页,共 48 页
个人债务人于 February 15, 2022 在本院自愿提交第 11 章破产申请。(ECF No. 1。)个人债务人的案件与两个关联公司第 11 章案件合并管理。(ECF Nos. 970 and 1141。)基于其中所载理由,本院于 June 15, 2022 作出任命第 11 章受托人的裁决备忘录及命令。(ECF No. 465。)In re Kwok, 640 B.R. 514 (Bankr. D. Conn. 2022)。于 July 8, 2022,Despins 先生被任命为受托人。(ECF No. 523。)
于 July 28, 2022,受托人提交《对[个人]债务人进行 2004 审查的动议》(ECF No. 636),本院于 August 16, 2022 准许该动议(ECF No. 757)。于 August 19, 2022,个人债务人获送达 Rule 2004 传票。(例如,见 ECF No. 1650 ¶ 7。)于 October 28, 2022,受托人提交《要求命令个人债务人遵守 Rule 2004 传票的动议》(下称“强制执行动议”)。(ECF No. 1046。)于 November 14, 2022,个人债务人对强制执行动议提出异议。(ECF No. 1090。)于 November 30, 2022,就强制执行动议举行听证。本院将该强制执行动议留待裁决。于 January 20, 2023,3本院作出强制提交命令。(ECF No. 1353。)
3 在 November 16, 2022 至 January 13, 2023 期间,本院处理与该等第 11 章案件有关的对抗程序中的事项,该对抗程序案名为 Pac. All. Asia Opportunity Fund v. Kwok (In re Kwok), Case No. 22-50073 (JAM), Adv. P. No. 22-05032 (JAM) (Bankr D. Conn. Jan. 13, 2023)(以下称“社交媒体/抗议对抗程序”)。根据 Fed. R. Civ. P. 65(b)(3),本院须“在最早可能的时间”处理该对抗程序中的事项,并且其优先于所有其他事项,但同类性质的较早事项听证除外。
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2 提交日期 08/09/23 登记日期 08/09/23 14:59:11 第 10 页,共 48 页 案号 22-50073 文件 2035 提交日期 07/26/23 登记日期 07/26/23 11:27:18 第 4 页,共 42 页 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4-1 提交日期 08/09/23 登记日期 08/09/23 15:21:50 第 10 页,共 48 页
于 February 7, 2023,个人债务人针对强制提交命令提交了一份声明(下称“该声明”)。(ECF No. 1444 Ex. A。)个人债务人在该声明中经宣誓确认,其就“日期为 August 17, 2022 的传票整体,包括其中列出的所有文件和信息请求,援引其根据《美国宪法》第 5 修正案享有的权利,包括根据文件提交行为原则享有的权利。”(同上 Ex. A。)于 February 10, 2023,受托人提交藐视法庭动议,主张:(i) 个人债务人须说明其援引《第五修正案》为何适当,以及为何不应认定其藐视法庭;(ii) 即使个人债务人作出的援引适当,其亦须就每项文件及信息请求分别提出该项援引;以及 (iii) 该声明未遵守强制提交命令,因为其未详述为搜索回应传票的文件和信息所作出的努力。(ECF No. 1453。)于 March 7, 2023,就藐视法庭动议举行听证。听证结束时,本院就藐视法庭动议所提出的问题制定了书面陈述时间表。
于 March 15, 2023,在相关对抗程序的证据听证开始时,个人债务人的律师告知本院,针对个人债务人的起诉书已在刑事诉讼中解封,且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联邦调查局,下称“FBI”)已于当日上午早些时候逮捕个人债务人。于 March 22, 2023,本院准许个人债务人延长提交对藐视法庭动议之答复期限的动议。(ECF No. 1585。)
2023年4月10日,个别债务人对藐视法庭动议提出异议。(ECF No. 1650。)个别债务人的异议主张,其已遵守责令提交裁定,因为其已适当援引其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不自证其罪权利。(同上。)同时,个别债务人通过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该律师以其特别(刑事)律师身份出庭参与本第11章案件——提交了中止动议。(ECF No. 1649。)中止动议主张,为维护个别债务人根据第五修正案享有的不自证其罪权利,本院必须在刑事诉讼解决之前中止责令提交裁定。(同上。)2023年4月14日,受托人提交了对藐视法庭动议异议的答复。(ECF No. 1670。)2023年4月19日,受托人对中止动议提出异议。(ECF No. 1680。)
2023年4月20日,就交叉动议举行了听证会。在辩论结束时,受托人与个别债务人似乎就交叉动议达成了合意解决方案。然而,2023年4月24日,双方提交了相互竞争的拟议裁定。(ECF Nos. 1698, 1699。)2023年4月27日,就交叉动议举行了状态会议,以讨论相互竞争的裁定。双方同意在能够达成一致之处以合意方式推进,但对先前协议的条款表示存在分歧。2023年5月1日,本院作出同意裁定,要求个别债务人针对受托人提出的二百零二(202)个问题中的每一个问题,逐一援引其第五修正案权利。(ECF No. 1740。)同日,个别债务人提交了一份补充书状,以支持其对4月20日协议的解释。(ECF No. 1737。)
2023年5月2日,就交叉动议举行了第二次听证会,双方就4月20日协议的条款陷入僵局。受托人主张,双方已同意个别债务人将在刑事诉讼中提交动议,请求准许其与受托人共享控方已向其提供的材料,前提是受托人遵守刑事诉讼中作出的保护令、其他保密命令及使用限制。个别债务人主张,双方已同意个别债务人将寻求,
可能通过动议,使控方同意同时向个别债务人和受托人提供文件,前提是受托人遵守刑事诉讼中作出的保护令、其他保密命令及使用限制。鉴于该僵局,本院认定其必须就交叉动议作出裁决。然而,个别债务人的破产律师请求本院在就交叉动议作出裁决前等待,以使个别债务人有时间了解控方在刑事诉讼中向其提供材料的性质。
鉴于所涉问题的严重性,本院予以等待。2023年6月13日,就交叉动议举行了最终听证会。本院询问双方是否在就交叉动议达成合意解决方案方面取得任何进展。双方报告称,个别债务人已准备一份补充声明(以下简称“补充声明”),其中其针对受托人的每一个问题逐一援引第五修正案。(见 Despins ex rel. Kwok v. HCHK Techs., Inc.(代表郭文贵的Despins诉HCHK Techs., Inc.案)(In re Kwok),Case No. 22-50073, Adv. P. No. 23-05013(Bankr. D. Conn. June 8, 2023), ECF No. 1 Ex. 1。)然而,双方报告称,除补充声明外,僵局仍然存在,并请求本院就交叉动议作出裁决。本院将交叉动议留待裁决。
交叉动议现已具备裁决条件。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依据28 U.S.C. § 1334(b)对本事项具有管辖权。本院依据28 U.S.C. § 157(a)以及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于1984年9月21日作出的移送命令,有权审理并裁决本事项。本程序依法属于核心程序。28 U.S.C. § 157(b)(2)(A)。本院认定,其行使管辖权不受宪法方面顾虑的排除。参见 Stern v. Marshall, 564 U.S. 462, 487–99 (2011)。此外,受托人与个别债务人通过提交终局性动议而未对本院作出终局裁定的权限提出异议,已默示同意本院就交叉动议作出终局裁定。见 Wellness Int'l Network, Ltd. v. Sharif, 575 U.S. 665, 686 (2015)(认定尽管Stern案作出裁判,当事人仍可同意由破产法院作出终局裁定);True Traditions, LC v. Wu, 552 B.R. 826, 838 (N.D. Cal. 2015)(认定提交终局性动议即构成默示同意)。
依据28 U.S.C. §§ 1408 and 1409,本地区的审判地适格。
交叉动议提出了严重问题。受托人请求因个别债务人未遵守责令提交裁定而认定其藐视法庭。个别债务人主张,其援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不自证其罪权利即构成遵守,并且必须通过中止责令提交裁定予以保护。基于下述理由,本院认定,在本院面前的具体事实和情形下,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不自证其罪权利不适用。因此,本院认定个别债务人藐视法庭,并驳回中止动议。
A. 个别债务人是否构成民事藐视法庭?
本院首先审议,个别债务人是否因未遵守责令提交裁定而藐视法庭。本院根据11 U.S.C. § 105(a)和Fed. R. Bankr. P. 9020,有权认定当事人藐视法庭。Taggart v. Lorenzen ex rel. Brown, 139 S. Ct. 1795, 1801 (2019); PHH Mortg. Corp. v. Sensenich ex rel. Gravel (In re Gravel), 6 F.4th 503, 512 (2d Cir. 2021); Mar. Asbestosis Legal Clinic v. LTV Steel Co. (In re Chauteaugay Corp.), 920 F.2d 183, 187 (2d. Cir. 1990)。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37(b)(1) and 37(b)(2)(A)(vii),经D. Conn. L. Civ. R. 37和D. Conn. Bankr. L.R. 1001-1(a)(1) and 2004-1(a)适用,进一步授权认定当事人藐视责令提交证据开示材料的裁定。
4 以下内容构成本院依据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第7052条作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第9014(c)条使该条适用于有争议事项。
可请求藐视法庭以“强制被告遵守”法院裁定,或以“赔偿申诉人因未遵守法院裁定所产生的损失”。Taggart, 139 S. Ct. at 1801(引述 United States v. United Mine Workers, 330 U.S. 258, 303–04 (1947))。认定民事藐视法庭须满足以下条件:“(1)被认定藐视法庭者未遵守的裁定明确且无歧义;(2)不遵守的证据清楚且有说服力;以及(3)被认定藐视法庭者未以合理方式勤勉地尝试遵守。”King v. Allied Vision, Ltd., 65 F.3d 1051, 1058 (2d Cir. 1995)。被认定藐视法庭者还必须(4)知悉相关裁定。Gravel, 6 F.4th at 512。
1. 责令遵守裁定是否明确且无歧义?
如“对于被告行为的不当性不存在任何合理疑义”,裁定即为明确且无歧义。Taggart, 139 S. Ct. at 1801(引述 Cal. Artificial Stone Paving Co. v. Molitor, 113 U.S. 609 (1885))。法院通常适用客观标准——“如果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其正在遵守裁定,但该信念在客观上不合理,则该信念通常不能使其免于民事藐视法庭。”Taggart, 139 S. Ct. at 1802(引述 McComb v. Jacksonville Paper Co., 336 U.S. 187, 191 (1949)(“不存在故意性并不免除民事藐视法庭责任。”))。尽管如此,一方当事人的恶意可证明将“法令中任何不确定性的负担……置于违反法院裁定的一方当事人肩上”是正当的,而且“一方当事人的善意,即使不足以阻却民事藐视法庭,也可能有助于确定适当的制裁措施”。Taggart, 139 S. Ct. at 1802(引述 McComb, 336 U.S. at 192–93 and Young v. United States ex rel. Vuitton et Fils S.A., 481 U.S. 787, 801 (1987))。
责令提交裁定在相关部分规定如下:
兹命令:就针对[个别]债务人的证据开示请求而言,异议予以驳回,但对于要求提供日期早于June 1, 2014的文件以及要求提供[个别]债务人护照的请求,异议予以支持;受托人可在调查推进过程中证明存在理由后,于日后寻求取得日期早于June 1, 2014的文件及[个别]债务人的护照,且不受本裁定影响。[个别]债务人应于January 31, 2023 5:00 p.m.之前,检索并向受托人提交:
(i) 对受托人日期为June 1, 2014或之后的请求作出响应的文件,除非某一特定请求规定了不同期间且该期间并非始于June 1, 2014之前;
(ii) 对受托人的请求作出响应的文件,涉及其承认归其所有的资产以及据称属于[个别]债务人以外人士或实体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其家庭成员及关联实体;以及
(iii) 对受托人的请求作出响应、且在其保管、占有或控制范围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其现任或前任律师以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的档案中的文件,除非该等文件已由其现任或前任律师以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提交,但不考虑其现任或前任律师以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将来可能作出的任何提交;
并进一步命令:
[个别]债务人应于February 7, 2023 5:00 p.m.之前,在本案案卷中提交经宣誓声明,详细说明其及其律师为响应传票而采取的文件收集、检索和审查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详细说明其及其律师实施的以下程序:
(i) 确定[个人]债务人的所有电子设备;其有权访问的所有在线文件存储库;与电子文件相关的所有社交媒体、电子邮件及其他账户;所有银行账户及相关账户对账单;以及可能存在的所有其他潜在的相关纸质和电子文件来源;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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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在上述来源中搜索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费用或资金转移有关的请求所要求的文件、与[个人]债务人的家庭或关联实体有关的资产、财务或业务交易或记录,以及与[个人]债务人相关的商业权益有关的文件。. . .
(ECF No. 1353。)个人债务人在书面陈述中或口头辩论期间均未提出任何论点,认为对于强制提交命令的含义存在“合理的疑义”。5 法院认定,就个人债务人而言,该强制提交命令明确且不存在歧义。6
2. 个人债务人是否遵守了强制提交命令?
关于第二项要件,受托人必须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个人债务人未遵守强制提交命令。King, 65 F.3d at 1058。受托人主张,由于(i)个人债务人未提交文件或记录,且(ii)个人债务人未提交声明以识别文件或记录的潜在来源以及为搜索该等来源所采取的措施,个人债务人未遵守强制提交命令。
作为回应,个人债务人提出两项论点。第一,个人债务人主张,由于其目前在审判前被羁押,且不可能获得审前释放,因此其无法遵守。第二,个人债务人主张,
5 个人债务人主张,对于个人债务人能否针对强制提交命令援引其《第五修正案》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存在合理的疑义。法院将在下文讨论个人债务人是否已勤勉地尝试遵守强制提交命令时审议该论点。
6 法院此前已裁定,就其他当事人而言,强制提交命令明确且不存在歧义。(见 ECF No.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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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行为”原则允许其针对提交文件和记录的请求援引其《第五修正案》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基于此,个人债务人主张其已遵守强制提交命令。
i. 个人债务人是否无法遵守?
尽管个人债务人正确地指出,“长期以来,针对民事藐视法庭裁定所承认的一项抗辩理由是,被裁定者无能力遵守法院命令”,United States v. Wendy, 575 F.2d 1025, 1030 (2d Cir. 1978),且评估无法遵守的适当时点是在作出藐视法庭裁决之时,United States v. Rylander, 460 U.S. 752, 757 (1983),法院认定个人债务人仍有可能遵守。虽然确实,控方已就刑事诉讼扣押了个人债务人的文件和记录,但个人债务人并未证明:(a)其所有文件和记录均已被扣押;以及(b)其并无被扣押记录的额外副本。此外,根据其律师的陈述,法院理解,控方在刑事诉讼中向个人债务人进行的提交应很快开始——如果尚未开始的话。虽然(i)受托人很可能必须成为刑事诉讼中保密要求和使用限制的签署方并遵守该等要求和限制,且(ii)控方可能反对向受托人提交,或刑事法院可能不允许向受托人提交,但个人债务人并非不可能向刑事法院申请允许向受托人提交。尽管个人债务人目前在审判前被羁押,其律师并未被羁押。个人债务人可以通过其律师和/或其他代理人提交文件。因此,个人债务人并非无法遵守强制提交命令。
ii. 个人债务人是否适当地援引了《第五修正案》?
a. 提交行为原则是否适用?
个人债务人关于其已遵守强制提交命令的论点,依赖于“提交行为”原则。在 Fisher v. United States 一案中,该案认定其中所涉的提交行为不受《第五修正案》保护,但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仍裁定:
尽管如此,为响应传票而提交证据的行为本身具有交流性特征,完全不同于所提交文件的内容。遵守传票默示承认所要求文件的存在,以及纳税人对该等文件的占有或控制。该行为还会表明纳税人相信该等文件即为传票所述的文件。
425 U.S. 391, 410 (1976); 见 United States v. Hubbell, 530 U.S. 27, 36–37 (2000)。在 Fisher 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判断提交行为是否可受《第五修正案》保护的标准是,提交行为所涉的“默示断言”是否依据通行的《第五修正案》判例法,同时具有“证言性”和“自证其罪性”。425 U.S. at 410–11。具体而言,最高法院对以下事项的默示断言表示关切:(i)文件或记录的存在;(ii)提交方对文件或记录的占有或控制;以及(iii)提交方相信文件和记录即为传票所要求的文件和记录。Id. 提交行为原则并不保护文件中具有证言性和自证其罪性的内容——其仅保护具有证言性和自证其罪性的提交行为。Id.; Hubbell, 530 U.S. at 40–41。
根据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提交行为可能包含具有证言性的默示断言:“(1)‘如果政府不知道被传唤文件的存在和所在地’;或(2)在提交将‘默示认证’文件的情况下。”United States v. Doe (In re Grand Jury Subpoena),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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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d 87, 93 (2d Cir. 1993)(下称“Grand Jury 1993”)(引用 United States v. Fox, 721 F.2d 32, 36 (2d Cir.1983))。如果受托人能够证明,(1)文件的存在和所在地,以及(2)文件的真实性,是“既定”结论,或已由其他证据证实,则该提交行为不受《第五修正案》保护。Grand Jury 1993, 1 F.3d at 93。此外,即使根据 Fox 一案,提交行为所涉的默示断言具有证言性,个人债务人还必须证明,披露文件或记录的存在、所在地或真实性具有自证其罪性。见 Hoffman v. United States, 341 U.S. 479, 486–87 (1951); Fox, 721 F.2d at 40; In re Schick, 215 B.R. 4, 9 (Bankr. S.D.N.Y. 1997); 参见 Martin-Trigona v. Belford (In re Martin-Trigona), 732 F.2d 170, 176 (2d Cir. 1984)。
个人债务人证明提交行为具有证言性和自证其罪性的负担,低于通常的证明负担:“为维持该特权,只需从问题的含义及其被提出的情境中显而易见,对该问题作出的回应性答复,或对为何无法回答的解释,可能具有危险性,因为可能导致不利的披露。”Hoffman, 341 U.S. at 486–87。在确定个人债务人是否可以援引《第五修正案》时,法院必须尽可能运用其“对案件特殊性之个人认知”,并同等考虑个人债务人提交的事实支持。Id. at 487。如果提交行为可能成为用于起诉个人债务人的“证据链中的一环”,则该提交行为具有自证其罪性。Id. at 486。
个人债务人主张,根据强制提交命令被迫提交文件和记录将具有证言性,因为该提交行为可能被解释为默示断言:其对各实体和资产享有实益所有权和/或控制权,并且其对各人员拥有权力。个人债务人主张,该等默示断言将具有自证其罪性,因为当前刑事诉讼和据称对破产犯罪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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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涉及关于个人债务人对实体和/或资产的实益所有权及控制权,以及个人债务人对某些个人的权力和/或控制权的指控。
受托人对个人债务人的论点提出了诸多异议。受托人的主要异议是,“应保存记录”原则适用,并且是提交行为原则的例外。为支持该论点,受托人主张,作为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个人债务人不得为避免提交《破产法》所要求的、与其财务事项、资产和负债有关的文件和记录而适当地援引《第五修正案》——无论提交行为是否具有证言性和自证其罪性。下文将处理受托人关于个人债务人在其破产案件中义务的应保存记录论点。法院将首先处理受托人就个人债务人是否已完成其证明负担,即证明遵守强制提交命令将同时具有证言性和自证其罪性,而提出的各种异议。
个人债务人与受托人已就受托人的一项异议达成解决。在提出藐视法庭动议及就该动议举行听证会之前,个人债务人的声明对其《第五修正案》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作出了概括性主张。受托人主张,此举不当,因为(a)该等概括性主张并未表明个人债务人在援引《第五修正案》之前已适当考虑受托人的每项请求;以及(b)这些 Chapter 11 案件属于民事程序,这意味着,在适当情形下,个人债务人援引《第五修正案》的行为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然而,个人债务人此后已依同意裁定提交补充声明,其中其逐项答复
受托人向其个人提出的问题,并针对全部二百零二(202)个问题中的每一个问题主张其第五修正案权利。尽管个别债务人现已针对受托人的具体问题适当援引其第五修正案权利,但与文件提交有关的问题仍然存在。
受托人对个别债务人就其遵守《强制提交命令》所作证明提出的另一项异议并无说服力。受托人辩称,个别债务人在针对其的起诉书公布之前已构成藐视法庭,且现不能鉴于刑事诉讼而援引第五修正案,以避免被认定为藐视法庭。然而,个别债务人正确地指出,第五修正案可以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援引。参见 United States v. Miranti(美国诉米兰蒂案), 253 F.2d 135, 139 (2d Cir. 1958)(在仅存在轻微被起诉可能性的情况下,允许证人援引第五修正案)。正如个别债务人可以在2022年12月的证据听证会期间及其2023年3月的证言录取期间主张其第五修正案权利一样,只要其具有“合理理由担心直接回答会带来危险”,且其第五修正案权利在其他方面适用,其亦可于2023年2月这样做。Hoffman, 341 U.S. at 486。
受托人的第二项论点同样不能成立。受托人辩称,个别债务人不会受到损害,因为检方已持有其文件和记录。受托人在这些文件的存在和所在地已为人所知的范围内是正确的,因此,Fox 测试的第一项要件不成立。Grand Jury 1993, 1 F.3d at 93。尽管如此,提交检方已持有的个别债务人的文件和记录这一行为是否会导致对这些文件和记录的认证,仍然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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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由检方持有的文件和记录是否会导致对这些文件和记录的认证,仍然是一个问题。同上。个别债务人担心其提交行为会认证这些文件。法院未见过这些文件和记录。受托人亦未见过。法院认识到,受托人处境困难,因为其不是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尽管如此,受托人并未证明这些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将是一个必然结论。因此,根据 Fox 测试的第二项要件,就检方持有的文件和记录之真实性所作的默示陈述可能具有证言性质。同上。
此外,由于检方扣押的文件和记录可能在刑事诉讼中被用于起诉个别债务人,法院认为个别债务人的如下论点具有说服力:其对该等文件和记录的默示认证可能成为用于起诉他的“证据链中的一环”。Hoffman, 341 U.S. at 486。因此,除非受托人能够证明该等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是一个必然结论,否则提交行为原则适用于检方持有的文件,除非该原则存在例外。
个别债务人辩称,《强制提交命令》要求其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记录均已被检方扣押。法院不同意,故继续进行讨论。如受托人所主张,个别债务人笼统声称其因现已被监禁而未持有、保管或控制任何文件或记录,并无说服力。尽管此前曾表示个别债务人几乎未保有任何文件、记录和设备,联邦调查局(FBI)显然仍在个别债务人的住所扣押了大量文件、记录和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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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受托人正确地指出,并无证据依据支持如下主张:个别债务人持有、保管或控制的记录中,不存在未包含在检方已扣押的文件和记录之内的记录。鉴于过去对个别债务人律师所进行的努力——或者视情况而定,未进行努力——的描述,个别债务人并未证明已进行合理勤勉的搜索。(参见《强制提交命令》第 9 段。)基于这两项理由,法院认定个别债务人未能证明所有可能具有回应性的文件和记录均已被检方扣押。
对于检方未扣押的文件和记录,受托人并未证明这些文件的所在地、存在或真实性是一个必然结论。因此,如个别债务人证明其具有自证其罪性质,则提交行为原则将适用。Fox, 721 F.2d at 36。受托人辩称,个别债务人未能履行其证明所请求的文件和记录具有自证其罪性质的举证责任。受托人正确地指出,即使考虑补充声明,个别债务人也未能证明每一项被要求的提交均具有自证其罪性质。
尽管如此,法院注意到个别债务人必须满足的较低举证负担。法院还注意到,其必须依赖其自身对这些第11章案件及相关对抗程序之事实和情形的判断。Hoffman, 341 U.S. at 486–87。此外,如个别债务人的律师所指出,“所赋予的特权不仅延伸至本身足以支持根据联邦刑事法规作出定罪的回答,也包括那些将提供起诉主张该特权者犯有联邦罪行所需证据链中一环的回答。”同上,at 486。然而,法院对“案件特殊情形的个人判断”包括如下观察:个别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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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明确表示希望避免自证其罪外,还妨碍了对其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的合法调查。同上,at 487。(例如,参见 Social Media/Protest Adversary(社交媒体/抗议对抗程序), ECF No. 133。)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书本身不足以使个别债务人就检方尚未扣押的文件和记录履行其举证责任。起诉书指控的欺诈行为可追溯至约2018年,而迄今受托人关注的许多资产——特定游艇 Lady May(“五月夫人”号);Sherry-Netherland Hotel(雪莉-荷兰酒店)的公寓;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的诉因——据称均于2018年之前取得。尽管起诉书中讨论了其中一些资产,例如 Lady May,但法院不能基于其对“案件特殊情形的个人判断”以及个别债务人所作的有限证据陈述,认定个别债务人已仅基于刑事诉讼充分支持其对第五修正案的笼统主张。同上,at 487。个别债务人未能证明其全部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均与被指控的欺诈有关,或可能以某种方式构成有关被指控欺诈的“证据链中的一环”。同上,at 486。
为支持其已遵守《强制提交命令》的论点,个别债务人还提交了一份针对受托人的传票,该传票涉及对这些第11章案件中可能实施的破产犯罪所进行的据称调查。(ECF No. 1719, at \*80:20–81:8.) 如上所述,在确定提交文件是否具有自证其罪性质时,因该调查而被起诉是否可能并不重要。Miranti, 253 F.2d at 139。
《美国法典》第18编第152、156、157、1519和3284条规定了与破产案件中隐匿资产有关的犯罪。第152、156、157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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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条要求明知、故意或欺诈行为。第3284条要求“隐匿”。个别债务人持有或控制对 Rule 2004 subpoena(规则2004传票)具有回应性的文件或记录,以及该等文件或记录真实的默示陈述,本身并不具有自证其罪性质,因为该等陈述并未证明个别债务人明知、故意或欺诈性地向破产财产隐瞒资产——或与资产有关的文件和记录。债务人经常因错误而忽略资产和负债,并修正其陈述和清单及/或更新其披露。
尽管如此,法院必须考虑,该等默示陈述是否构成有关因个别债务人向受托人、本院和其债权人隐匿资产而可能对其提起诉讼的“证据链中的一环”。Hoffman, 341 U.S. at 486。受托人主张,个别债务人拥有众多商业权益,并应当拥有相应的文件和记录。尽管个别债务人否认这些指控,但根据本院和其他法院先前的认定,法院对“案件特殊情形的个人判断”认为,个别债务人至少拥有一些超出其目前承认范围的商业权益。参见 Pac. All.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v. Kwok Ho Wan(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诉郭文贵案), Index No. 652077/2017 (N.Y. Sup. Ct. Feb. 9, 2022), NYCEF No. 1181;E. Profit Corp. Ltd. v. Strategic Vision US LLC(E. Profit有限公司诉Strategic Vision US有限责任公司案), Case No. 18-cv-2185 (LJL), 2021 WL 2554631, at \*1 (S.D.N.Y. June 22, 2021)。(参见 ECF No. 1110;HK Int'l Funds Invs. (USA) Ltd., LLC v. Despins ex rel. Kwok (In re Kwok)(HK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诉Despins代表郭文贵〔郭文贵案〕), Case No. 22-50073 (JAM), Adv. P. No. 22-05003 (JAM) (Bankr. D. Conn. May 18, 2023), ECF Nos. 177, 221;Social Media/Protest Adversary, ECF No. 133 ¶ 7。)法院认为,个别债务人的提交可能与 Hubbell 案中所涉的提交同样广泛。参见 530 U.S. at 40–43。尽管 Hubbell 是一宗涉及向当事人授予豁免权、且提交范围已知并由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但个别债务人同样可能需要“广泛运用‘其自身头脑中的内容’,以识别传票请求所要求的数百份具有回应性的文件”,并实质上制作其资产、负债和商业权益的地图。参见同上,at 43。就所称的破产犯罪调查而言,该地图可能有助于发现有关明知、故意或欺诈的证据。法院根据其对这些第11章案件及相关对抗程序之具体事实和情形的判断,认定此类承认可能构成证据链中的一环,因为其可能具有“派生使用”。参见同上,at 41–43。
个别债务人的提交具有证言性质且具有自证其罪性质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遵从强制提交命令而进行的提交,就检方占有的文件以及检方尚未扣押的文件而言,均具有证言性质且可能导致自证其罪。见 Fisher, 425 U.S. at 410–11。然而,法院注意到,迄今为止的证据记录并不充分。若将来受托人能够:(i) 证明任何文件的位置、存在及真实性均属确定无疑;(ii) 就任何文件或文件类别证明个人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或 (iii) 就任何文件或文件类别证明其已掌握个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商业权益的全貌,则可经适当动议重新审议本项认定。
b. “所需记录”例外是否适用?
尽管提交行为原则适用,但这并不终结法院的分析,也不必然决定藐视法庭动议的结果。如上所述,受托人的主要论点是,在法院审理的具体事实和情形下,所需记录原则适用,并构成提交行为原则的例外。因此,受托人主张,无论提交行为原则是否允许个人债务人为回应强制提交命令而适当援引其第五修正案所赋予的免于自证其罪权利,均无关紧要,因为本案适用所需记录例外。
为支持其论点,受托人援引 Baltimore City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v. Bouknight, 493 U.S. 549 (1990)。在 Bouknight 一案中,最高法院在 Fisher 之后重述并确认了所需记录原则的存在。493 U.S. at 555–59。根据所需记录原则,“不得援引第五修正案特权以拒绝遵从旨在实现与执行刑法无关的州公共目的而建立的监管制度。”Id. at 556;见 Grosso v. United States, 390 U.S. 62, 67–68 (1968)(阐明审议所需记录原则时应考虑的因素);Shapiro v. United States, 335 U.S. 1, 32 (1948)(创设所需记录原则)。
个人债务人主张,Bouknight 并未描述 Fisher 所确立的提交行为原则的例外,且所需记录原则并不允许强制提交具有证言性质且可能导致自证其罪的文件和记录。个人债务人的主张与 Bouknight 的明确文字相矛盾,该案载明:
提交命令可能会强制作出可能导致自证其罪的证言性陈述,这一可能性并不在所有情境下都足以证明援引该特权以抗拒提交具有正当性。即便假定这一有限的证言性陈述足以导致自证其罪,并且“就该特权而言具有充分的证言性质”,Bouknight 也不得援引该特权以抗拒提交命令,因为她已承担与提交有关的监护职责,且提交是非刑事监管制度的一部分所要求的。
Bouknight, 493 U.S. at 555–56(讨论 Fisher)(省略内部引文)。除最高法院外,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也明确驳回了个人债务人的主张:
“[所需记录原则是第五修正案特权的一项例外。因此,在原本适用该特权的情形下,它必然优先于该特权。Fisher 并未涉及所需记录,且其分析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削弱所需记录例外。]”
United States v. Doe (In re Grand Jury Subpoena), 741 F.3d 339, 346 (2d Cir. 2013)(下称“Grand Jury 2013”)(引述 Doe v. United States (In re Doe), 711 F.2d 1187, 1192–93 (2d Cir. 1983))。事实上,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明确表示,“[本院已两次明确驳回所需记录例外已被提交行为原则废止这一观点。]”Grand Jury 2013, 741 F.3d at 346。这些具有约束力的最高法院及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例明确表明,所需记录原则是提交行为原则的一项例外。7 因此,若本案适用所需记录例外,则无论该等提交具有证言性质且可能导致自证其罪这一结论为何,个人债务人均未遵从强制提交命令。
在确定所需记录原则是否适用时,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采用 Grosso 因素。Grand Jury 2013, 741 F.3d at 345。在 Grosso 一案中,最高法院适用了以下因素:“[第一,美国的调查目的必须本质上属于监管性质;第二,应通过要求保存受监管方通常保存的某类记录来获取信息;第三,记录本身必须具有‘公共属性’,从而使其至少可类比于公共文件。]”390 U.S. at 67–68。本案中,受托人寻求的文件和记录,是强制提交命令认定与“[个人债务人]的行为、举动或财产,或者与[个人债务人]的负债和财务状况,或者与可能影响[破产财产]管理的任何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记录。Fed. R. Bankr. P. 2004(b)。因此,根据 sections 521(a)(3) and (a)(4),个人债务人有义务提交受托人所寻求的文件和记录。因此,争点在于,个人债务人根据 sections 521(a)(3) and (a)(4) 负有提交义务的文件和记录,是否属于 Grosso 标准下的所需记录。
《破产法》sections 521(a)(3) and 521(a)(4) 的目的是什么?
在确定第一项因素是否支持适用所需记录原则时,法院必须考虑相关“立法是否并非‘针对广大公众’,并且是否涉及‘刑事法规密集的领域’”。Grand Jury 2013, 741 F.3d at 347(引述 Albertson v. Subversive Activities Control Bd., 382 U.S. 70, 79 (1965));见 Marchetti v. United States, 390 U.S. 39, 57 (1968);Haynes v. United States, 390 U.S. 85, 99 (1968)。法院必须就所涉具体法条作出此项判断,而非参照其周围的全部法定背景。Grand Jury 2013, 741 F.3d at 348(引述 California v. Byers, 402 U.S. 424, 430 (1971))。
《破产法》Section 521 的标题为“债务人的义务”。Sections 521(a)(3) and 521(a)(4) 分别规定,如本案一样,在案件中有破产受托人履职时,债务人必须配合受托人履行其职责,并必须向受托人交付所有破产财产以及与破产财产有关的任何已记录信息,包括账簿、文件、记录和文书。
《破产法》Section 109 允许个人或实体根据 Chapters 7、11、11 Subchapter V、12 或 13 申请破产。在根据 Chapters 7、12 和 13,以及 Chapter 11 Subchapter V 进行的程序中,破产受托人于案件开始时自动获任命。11 U.S.C. §§ 701, 702, 1183, 1202, 1302。Chapter 7 和 Chapter 13 案件在一般公众中最为常见,且始终涉及破产受托人,债务人对该受托人负有 sections 521(a)(3) and (a)(4) 规定的义务。
尽管在 Chapter 11 案件中任命破产受托人属于非常救济,见 11 U.S.C. § 1112,但该非常救济的效果是,被剥夺占有权的 Chapter 11 债务人与 Chapter 7 或 Chapter 13 债务人一样,负有 sections 521(a)(3) and 521(a)(4) 规定的义务。依法律规定,债务人提交 Chapter 11 申请后,即自动被视为占有中的债务人,并承担破产受托人的角色。11 U.S.C. § 1107(a)。然而,在 Chapter 11 案件中,如符合债权人和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可因“事由”任命破产受托人,使债务人被剥夺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权。11 U.S.C. § 1112(b)(1)。
Chapter 11 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旨在适用于具有复杂商业权益、资产和负债的债务人,例如大型公司和高净值个人。见 H.R. Rep. No. 95-595, at 220 (1977)。因此,Chapter 11 以三项基本推定为指导:(i) 具有重大商业权益和经营活动的债务人,作为持续经营的经济实体,其价值高于被分割和清算时的价值;(ii) 财务事务、资产和负债复杂的债务人,比获任命的受托人更适合为债权人利益管理其自身事务;以及 (iii) 允许具有重大商业权益和经营活动的债务人进行重整,除保护债权人利益外,还保护债务人、所有人、雇员等人的利益。见 id.。然而,最终而言,只要 Chapter 11 的具体规定能够最大化对债权人的分配,使用 Chapter 11 即属适当。见 Toibb v. Radloff, 501 U.S. 157, 163–64 (1991)。“事由”中列举的许多任命破产受托人、驳回案件或将案件转换为 Chapter 7 程序的示例,均涉及推翻上述推定,或占有中的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为债权人利益管理破产财产的义务。11 U.S.C. § 1112(b)(4);见 7 COLLIER ON BANKRUPTCY ¶¶ 1112.04[6][b]–[k] (16th ed. 2023)。
在指定破产受托人时,破产受托人是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代表。11 U.S.C. § 323。第521(a)(3)和(a)(4)条的目的,是使破产受托人能够按照其职责管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见11 U.S.C. §§ 704, 1106, 1116, 1183, 1202, 1302;4 COLLIER ON BANKRUPTCY ¶¶ 521.15[5], 521.16。破产财产的管理要求债务人向受托人披露、交付并予以合作,因为破产案件是一项包罗万象的程序,旨在公平且最终地解决、调整或重组无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例如,见11 U.S.C. §§ 704(a)(5)(“受托人应……审查债权证明,并对任何不当获准的债权提出异议……”)、704(a)(7)(“受托人应……提供利害关系方所要求的有关破产财产及其管理的信息……”)、704(a)(8)(“受托人应……向法院、美国受托人以及任何负责征收或确定因该等经营活动所产生税款的政府单位,提交有关该等业务经营的定期报告和摘要……”)、1106(a)(3)(“受托人应……调查债务人的行为、举止、资产、负债和财务状况、债务人业务的经营情况、继续经营该等业务的可取性,以及与案件或计划制定相关的其他事项……”);7 COLLIER ON BANKRUPTCY ¶ 1116.01(“受托人的调查和报告职责提供了一种机制,以充分披露债务人的事务状况,从而使利害关系方能够保护其权利,并实现债务人的成功重组。”)。
债务人未履行以下义务:(i) 与受托人合作;(ii) 披露财务事务、资产和负债;以及 (iii) 交付破产财产及与之相关的记录,将严重妨碍受托人管理破产财产的能力。见United States v. Stone(美国诉斯通案), 282 F. 547, 553 (2d Cir. 1960)(“[T]财务状况说明的根本目的,正是在无需进一步追查的情况下提供可靠信息。”)(维持在一项刑事诉讼中的有罪判决;该诉讼就债务人未能在依照原《破产法》进行的程序中,于财务状况说明内适当披露贷款信息而对其提起破产犯罪指控)。该等未履行行为会给破产财产的债权人造成可认知的损害,即费用和延误。见Andrews v. McCarron(Andrews诉McCarron案)(In re Vincent Andrews Mgmt. Corp.(Vincent Andrews Mgmt. Corp.破产重整案)), 414 B.R. 1, 7 (D. Conn. 2009)。
此外,《破产法》所提供的大部分救济具有广泛且特殊的性质,其前提是适当的披露和通知。例如,见11 U.S.C. § 1125(a)(1)(界定在开始征集计划表决前必须送达的披露声明所应具备的充分信息);Till v. SCS Credit Corp.(Till诉SCS Credit Corp.案), 541 U.S. 465, 475 n. 12 (2004)(认定“《破产法》广泛的披露要求降低了债务人存在重大未披露义务的风险”,从而支撑法院“有权变更债务人原始合同所规定的分期付款次数、时间或金额”);In re Motors Liquidation Co.(Motors Liquidation Co.破产重整案), 829 F.3d 135, 158–61 (2d Cir. 2016)(裁定未将出售动议适当送达未披露的已知债权人,致使出售命令对该等债权人不可执行)。受托人作为破产财产的代表,是首先负责为以下对象寻求大部分该等救济的一方:(i) 为破产财产的利益,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n v. Weintraub(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诉Weintraub案), 471 U.S. 343, 352 (1985);以及 (ii) 为可能在通过这一严峻考验后获得“重新开始”的债务人的利益,见Grogan v. Garner(Grogan诉Garner案), 498 U.S. 279, 286 (1991)。
本院认定,第521(a)(3)和(a)(4)条面向一般公众。破产受托人在广泛类型的案件中被自动指定。向受托人披露并交付财产和记录的义务,对于受托人履行基本且必要的行政职责以及行使其根据《破产法》享有的权力至关重要。
剩余的问题是,第521(a)(3)和(a)(4)条是否涉及一个“充斥刑事法规”的领域。Albertson, 382 U.S. at 79。美国法典第18编第151条及以下条款、第1519条和第3284条,将就《破产法》程序所采取的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些“破产犯罪”中包括若干与隐匿破产财产资产有关的犯罪,其目的在于保护该等资产免于向破产财产的债权人分配。然而,本院面临的问题并非未能履行债务人根据第521(a)(3)和(a)(4)条承担的某些义务是否会使债务人面临刑事追诉,而是第521(a)(3)和(a)(4)条是否“针对‘一个天然涉嫌从事犯罪活动的选择性群体’”。Marchetti, 390 U.S. at 57。
在Grosso和Marchetti案中,问题不在于执行提交纳税申报表这一法定要求的刑法,而该等刑法类似于上文列举的破产犯罪。Grosso, 390 U.S. at 64–65;见Marchetti, 390 U.S. at 57。相反,在这两个案件中,最高法院认定,提交联邦博彩税申报表的要求直接针对已被州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赌博。Grosso, 390 U.S. at 64–65;Marchetti, 390 U.S. at 57。Albertson案所涉及的是,要求美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America)成员亲自向颠覆活动管制委员会(Subversive Activities Control Board)登记。
382 U.S. at 77–78。当时,加入共产党已被规定为犯罪。Id.。在Haynes案中,所涉问题是要求并非在正常交易过程中获得枪支的人——最高法院指出,该等人主要将是非法取得枪支者——登记其枪支。390 U.S. at 95–97。
最高法院在Grosso、Marchetti、Albertson和Haynes案中审理的事实,均与本案事实不同。首先,所有这些案件均涉及创设新记录,而非提交现有文件和记录。Haynes, 390 U.S. at 95–97;Grosso, 390 U.S. at 64–65;Marchetti, 390 U.S. at 57;Albertson, 382 U.S. at 77–78。更重要的是,破产案件的常规管理通常并不涉及犯罪活动。破产财产的管理旨在与刑事责任问题相分离。比较11 U.S.C. §§ 323(就民事诉讼而言,受托人是代表破产财产起诉和应诉的一方)、362(a)(1)(通常,针对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民事诉讼,在提交自愿破产申请后即被中止)与11 U.S.C. § 362(b)(1)(针对债务人的刑事诉讼不因根据第11编案件的启动而被中止)。债务人通常不会因其在破产案件中被要求作出的披露而承担刑事责任。破产程序中披露要求的目的,是揭示民事责任,以允许对针对债务人的全部请求作出公平且最终的解决。见Byers, 402 U.S. at 430–31(认定尽管《加利福尼亚州车辆法典》包含一些刑事法规,“其目的并非促成刑事定罪,而是促进清偿因机动车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并裁定必须保存的记录例外适用)。
因此,第521(a)(3)和(a)(4)条的目的“本质上属于监管性”,这支持将必须保存的记录例外适用于个人债务人(Individual Debtor)依照强制提交命令(Order Compelling Production)被迫提交的文件。Grosso, 390 U.S. at 67–68。
所称必须保存的记录是否属通常保存?
关于第二项因素,即所称必须保存的记录是否属通常保存,受托人正在寻求的包括财务和银行记录、资金转移记录、与个人债务人商业权益有关的记录等。正如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外国银行账户信息所指出的,常识表明,个人和实体会保留基本的金融交易和账户信息,以便管理其事务并查阅其账户。Grand Jury 2013, 741 F.3d at 350(援引M.H. v. United States(M.H.诉美国案)(In re Grand Jury Investigation(大陪审团调查案)), 648 F.3d 1067, 1076 (9th Cir. 2011))。本院认定,对于财务事务、资产和负债复杂的个人和实体而言,尤其如此。特别是,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进一步指出,尽管“某些从事不法行为的个人被建议甚至不要保存这类基本信息……,[w]e拒绝仅考察违法者的习惯……”。Grand Jury 2013, 741 F.3d at 350。因此,本院认定,第521(a)(3)和(a)(4)条所要求的记录“属通常保存”。Grosso, 390 U.S. at 67–68。
所称必须保存的记录是否具有“公共属性”?
关于第三项因素,即所称必须保存的记录是否已具有“公共属性”,问题在于,第521(a)(3)和(a)(4)条的整体监管背景是否要求保存相关的特定记录。Grand Jury 2013, 741 F.3d at 351–52。
《破产法》要求在案件开始时以及案件进行过程中均作出披露。第521(a)(1)条要求任何债务人——包括个人债务人——提交债权人名单、财务状况说明,以及包括债务人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在内的清单。见4 COLLIER ON BANKRUPTCY ¶¶ 521.06[3][a](“该清单是就第541(a)条所规定的广义破产财产定义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作出的陈述,该定义包括‘案件开始时债务人对财产享有的所有法定或衡平权益。’”)、521.06[3][b](“将不动产和动产权益列入清单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义务。”)、521.09(“提交财务状况说明的要求,其目的在于向受托人和债权人提供有关债务人财务状况的详细信息,从而节省为获取信息而进行冗长且旷日持久审查的费用。”)。第341条要求任何债务人接受受托人主持的审查,其债权人可以参与该审查。见3 COLLIER ON BANKRUPTCY ¶ 341.01。
关于第11章,尤其是,第1107条规定,当第11章债务人为占有中的债务人时,该债务人作为破产财产的受托人,将承担上述受托人的许多相同披露义务,包括报告要求。参见 7 COLLIER ON BANKRUPTCY ¶¶ 1107.02[3]–[4]。债务人未能在与第11章计划相关而须提交的披露声明中适当披露财务状况、资产和负债,将阻碍该计划获得确认。11 U.S.C. § 1125;参见 7 COLLIER ON BANKRUPTCY ¶¶ 1125.02(“披露是《破产法典》重整实务中的关键概念。”)(引自 H.R. Rep. No. 95-595, at 226–31 (1977)), 1125.02[2]。未作出适当披露可构成、且确实构成将第11章重整案件转换为第7章清算案件、驳回第11章破产案件或指定第11章受托人的理由。11 U.S.C. § 1112(b)(4)(f);参见 7 COLLIER ON BANKRUPTCY ¶ 1112.04[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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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Bouknight(布克奈特)案中的母亲非常相似,个人债务人在自愿启动其第11章案件、服从本院的对人管辖权,并将其在财产中所有的法定及衡平权益——“无论位于何处、由何人持有”——提交本院的对物管辖权时,即承担了这些义务。11 U.S.C. § 541(a)(1); Bouknight, 493 U.S. at 559(“Bouknight 服从了该监管体系的常规运作,并同意以符合该州监管利益的方式持有 Maurice,且接受 BCDSS 的检查。”)。此外,如同在 Bouknight 案中,母亲在有理由证明时须向 Baltimore City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巴尔的摩市社会服务局)交出其子女一样,鉴于已证明指定受托人具有理由,《破产法典》要求个人债务人向受托人交出与破产财产有关的文件和记录。11 U.S.C. §§ 521(a)(4), 1112; Bouknight, 493 U.S. at 555–56。由于个人债务人自愿提起其第11章案件并成为占有中的债务人,他承担了破产受托人的职责,即为其债权人的利益管理破产财产。11 U.S.C. § 1107(a)。个人债务人在作为占有中的债务人期间,是破产财产及其账簿和记录的保管人。参见 Bouknight, 493 U.S. at 555–56。尽管其占有中的债务人身份在指定受托人后终止,但其因此产生的向受托人提供信息的义务并未终止。
本院认定,个人债务人根据第521(a)(3)及(a)(4)条须交出的记录已具有“公共属性”,因为个人债务人的案件是自愿第11章案件,且这些第11章案件及相关对抗程序的具体事实和情形支持该结论。参见 Bouknight, 493 U.S. at 555–56; Grosso(格罗索), 390 U.S. at 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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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sso 检验的全部三个因素均支持,在本院面前的具体事实和情形下,将应保留记录例外适用于第五修正案免于自证其罪权。390 U.S. at 67–68; 参见 Bouknight, 493 U.S. at 555–56; Grand Jury 2013, 741 F.3d at 345; Ross(罗斯), 156 B.R. at 279–81; In re Fairbanks, 135 B.R. 717, 730–33 (Bankr. D.N.H. 1991)。
适用应保留记录例外亦得到与原《破产法》有关的最高法院判例的支持。In re Harris(哈里斯案), 221 U.S. 274 (1911)(裁定第五修正案并未保护债务人免于向破产接管人交出其账簿和记录)。Bouknight 案在 Fisher(费舍尔)案之后维持应保留记录例外时,肯定地援引 Harris 案作为应保留记录原则的一个例子,确认尽管自 Harris 案作出以来第五修正案判例法已发生演变,Harris 案至今仍具效力。Bouknight, 493 U.S. at 556–57; 参见 Fisher, 425 U.S. 411–13(讨论 Harris 案而未质疑其裁定);另参见 Cohen v. de la Cruz, 523 U.S. 213, 221 (1998)(裁定除非有明确迹象表明国会意图如此,否则《破产法》下的判例不被排除);Ross, 156 B.R. at 279; 3 COLLIER ON BANKRUPTCY ¶ 344.03[4](“与其他证人不同,债务人能否以这一‘交出行为’本身可能趋于使其受刑事追诉为由,成功拒绝交出《法典》要求每名债务人向受托人移交的财产、账簿和记录,尚属可疑。”);但参见 Butcher v. Bailey, 753 F.2d 465, 468 (6th Cir. 1985)(在 Bouknight 案之前,并且在非自愿第7章案件而非自愿第11章案件中,裁定 Harris 案在 Fisher 案后不再是有效法律,且第521条不要求交出适用交出行为原则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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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人提出异议称,尽管如此,根据 McCarthy v. Arndstein(麦卡锡诉阿恩斯坦案),Harris 案和应保留记录例外并不适用于第2004条传票。266 U.S. 34 (1924)。然而,最高法院在 Arndstein 案中基于 Harris 案涉及交出文件和记录,而 Arndstein 案涉及被强制作证的问题,区分了其先前在 Harris 案中的意见。266 U.S. at 41–42。受托人并不反对个人债务人通过援引第五修正案来答复书面质询、证言录取期间的问题或法庭证言。相反,受托人反对个人债务人针对要求交出文件和记录的请求援引第五修正案。因此,Arndstein 案不适用。
本院认定,无论根据对 Grosso 因素的分析,还是通过适用《破产法》下的最高法院判例,应保留记录例外均适用。
基于上述全部理由,本院认定:(i) 个人债务人遵守强制交出命令并非不可能;且 (ii) 根据应保留记录例外,个人债务人不得针对强制交出命令适当援引其第五修正案免于自证其罪权。因此,受托人已通过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个人债务人未遵守强制交出命令。
3. 个人债务人是否勤勉地尝试遵守强制交出命令?
受托人还必须证明,个人债务人未以合理方式勤勉地尝试遵守强制交出命令。King(金), 65 F.3d at 1058。受托人主张,个人债务人未作出任何遵守强制交出命令的尝试。作为回应,个人债务人主张,对于个人债务人是否可以适当主张其第五修正案免于自证其罪权,存在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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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并且该声明及补充声明体现了其为遵守强制交出命令所作的善意努力。
个人债务人的实质性错误是法律错误,而非事实错误。即,个人债务人错误地认定,应保留记录例外不适用于交出行为原则,并认为其可以针对强制交出命令援引第五修正案。基于上述理由,交出每一份文件或记录是否在事实层面具有证言性质和自证其罪性质,并不影响结果。
一般而言,在不要求故意或意图的情况下,法律错误不是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Jerman v. Carlisle, McNellie, Rini, Kramer & Ulrich LPA, 559 U.S. 573, 583–85 (2010)。如上所述,“缺乏故意 [sic] 并不能免除民事藐视法庭责任。”McComb(麦库姆), 336 U.S. at 191。因此,本院认定,个人债务人的法律错误不是民事藐视法庭的抗辩理由。参见 Yellin v. United States, 374 U.S. 109, 123 (1963)(裁定法律错误不是藐视国会罪的抗辩理由);United States v. Remini, 967 U.S. 754, 758 (2d Cir. 1992)(裁定法律错误不是刑事藐视法庭罪的抗辩理由)。该结论符合最高法院在 Taggert(塔格特)案中的说明,即“当事人的善意,即使并不阻却民事藐视法庭,也可能有助于确定适当制裁。”139 S. Ct. at 1802(着重号为后加)。因此,受托人已证明个人债务人未勤勉地尝试遵守强制交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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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人债务人是否已获知强制交出命令?
民事藐视法庭的最后一项要件是知悉相关命令。Gravel(格拉韦尔), 6 F.4th at 512。该声明承认个人债务人已获知强制交出命令。(ECF No. 1444 Ex. A.) 民事藐视法庭的该项要件已经成立。
既然全部四项要件均已成立,准许藐视法庭动议。本院认定个人债务人因未遵守强制交出命令而构成民事藐视法庭。如以下主文段落所述,将给予个人债务人消除其藐视法庭行为的机会。鉴于个人债务人面临情形的严重性质,以及其在补充声明中答复受托人二百零二(202)个问题时所表现的善意,本院将给予个人债务人充足时间以消除其藐视法庭行为。Taggert, 139 S. Ct. at 1802。然而,如个人债务人未消除其藐视法庭行为,受托人可请求适当制裁。
提醒个人债务人的律师:“律师作为法院官员,有义务通过对合法证据开示请求作出勤勉、善意的回应,协助证据开示程序。”McLeod, Alexander, Powel & Apffel, P.C. v. Quarles, 894 F.2d 1482, 1486 (5th Cir. 1990)。为此,进一步提醒个人债务人的律师,本院已认定,“[个人债务人及其他人的] 律师未证明其在当时情形下已足够勤勉。”(Order Compelling Production ¶ 9.) 个人债务人被命令于 5:00 p.m. on January 31, 2023 或之前遵守强制交出命令,但其未如此行事。“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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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还是 [当事人],均无单方权利决定是否或何时遵守证据开示要求。”535 Broadway Assocs. v. Com. Corp. of Am., 159 B.R. 403, 405 (S.D.N.Y. 1993).
个人债务人及其律师应采取合理且勤勉的步骤,无论本院是否已直接阐明这些步骤,以使个人债务人遵守《强制提交命令》。如个人债务人的律师在庭审记录中所述,合理步骤包括向刑事法院提出动议,请求允许向受托人提交检方向个人债务人提供、且对Rule 2004 subpoena(规则第2004条传票)有回应性的文件和记录,但受托人须遵守刑事法院可能施加的任何条件。个人债务人为消除其藐视法庭状态而采取行动时,系在《强制提交命令》的强制下行事,因此,向刑事法院提出动议以向受托人提交材料,并不构成放弃其根据Fifth Amendment(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享有的任何权利。见Bouknight(布克奈特案), 493 U.S. at 561–62。在审议任何制裁动议时,本院将考量个人债务人在刑事法院寻求救济时所表现的勤勉程度。
B. 是否应中止《强制提交命令》?
在就藐视法庭动议作出裁定后,本院转而审理中止动议。个人债务人主张,为维护其免于自证其罪的Fifth Amendment(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必须在刑事诉讼终结前中止《强制提交命令》。作为回应,受托人主张,没有依据中止《强制提交命令》,且该等中止将对受托人造成重大损害。
本院首先注意到,尽管中止动议由个人债务人提出,且似乎仅涉及个人债务人,但所附拟议命令将完全中止《强制提交命令》,包括与个人债务人的女儿Mei Guo(郭梅女士)以及个人债务人经认定的公司另我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裁判主文段落。在中止动议就这些额外当事人寻求救济的范围内,本院驳回中止动议。
案件 22-50073 文档 2035 提交 07/26/23 登记 07/26/23 11:27:18 第 37 页,共 42 页 2072 08/09/23 08/09/23 14:59:11 43 48 案件 22-50073 文档 2074-1 提交 08/09/23 登记 08/09/23 15:21:50 第 43 页,共 48 页
转入实体问题,本院必须在其合理裁量权范围内决定是否中止《强制提交命令》。Kashi v. Grastos(卡希诉格拉斯托斯案), 790 F.2d 1050, 1057 (2d Cir. 1986)。法院并无严格要求须因存在未决刑事诉讼而中止民事诉讼。United States v. Kordel(美国诉科德尔案), 397 U.S. 1 (1970); Kashi, 790 F.2d at 1057。在考量是否因刑事诉讼而中止民事诉讼时,法院会考虑,除其他事项外:
1)刑事案件中的争议与民事案件中提出的争议相重叠的程度;2)案件的状态,包括被告是否已被起诉;3)原告迅速推进程序的私人利益,与因延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之间的权衡;4)被告的私人利益及其负担;5)法院的利益;以及6)公共利益。
Trs. of Plumbers & Pipefitters Nat'l Pension Fund v. Transworld Mech., Inc., 886 F. Supp. 1134, 1139 (S.D.N.Y. 1995).
本院首先考量破产财产迅速推进程序的私人利益,并与延误对破产财产造成的损害进行权衡。中止《强制提交命令》将对破产财产及个人债务人的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害。如上所述,债务人披露其财务状况、资产和负债,是破产程序的基本要素。由于个人债务人未与受托人合作,反而阻碍受托人的调查,破产财产持续承担巨额费用和延误。根据section 521,受托人本应在其于一年多前获任命后立即取得与个人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业务等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记录。相反,受托人不得不确定其他适当的传票对象、发出无数传票,并持续不断地进行动议程序。尽管受托人的努力已使破产财产获得重大利益,破产财产也因这些努力承担了沉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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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些沉重成本是在破产程序的背景下产生的。很可能本已没有足够资金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并且由于对个人债务人事务的调查仍在进行且尚未完成,债权人正在丧失其最终受偿的时间价值。11 U.S.C. §§ 726(a)(5), 1129(a)(7)(A)(ii)。此外,Congress(美国国会)已确定,Chapter 11(第11章)案件的最终目标——确认一项计划——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实现。见11 U.S.C. §§ 1106(a)(5), 1121(a), 1121(d)。确认一项必须规定债权人债权最终实现的计划发生延误,将对债权人和破产财产造成重大损害。见Andrews, 414 B.R. at 7。不应强迫受托人在缺乏个人债务人所必须提供的合作和披露的情况下开展工作。见Stone, 282 F.2d at 553。
本院接下来考量个人债务人的私人利益及其负担。对于延误或阻碍这些合法破产程序,并不存在可认可的利益。个人债务人遵守《强制提交命令》也不存在可认可的负担。基于上述理由,他不能适当地援引其免于自证其罪的Fifth Amendment(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此外,在Fisher案之后维持必要记录例外时,Supreme Court(美国最高法院)在Bouknight案中指出:
在通常情形下,州的监管要求可能既不强迫作出有罪证据性证言,也不协助刑事起诉,但因此并不必然使在援引该特权后遵守监管要求、随后面临起诉之人无法获得Fifth Amendment(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保护。
493 U.S. at 561–62; 但见Johnson v. United States(约翰逊诉美国案), 228 U.S. 457 (1913)(裁定,在Fisher案之前,根据Harris提交的账簿和记录可在刑事程序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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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本院考量未决刑事调查的状态及刑事法院的利益。有两项未决刑事调查须予考虑:刑事诉讼和涉嫌破产犯罪的调查。个人债务人已在刑事诉讼中被起诉。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表明他已就任何破产犯罪调查被起诉。这些Chapter 11(第11章)案件及相关对抗程序确实与刑事诉讼重叠——(a)个人债务人的许多债权人也是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被指称受害人;(b)个人债务人的某些所谓资产被指称系以刑事诉讼中所指称欺诈的所得购买;以及(c)个人债务人的某些所谓关联方及公司另我被指称参与了刑事诉讼中所指称的欺诈——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不一致之处——(d)这些Chapter 11(第11章)案件中存在并非被指称欺诈受害人的债权人;(e)存在于被指称欺诈发生之前购买的所谓破产财产资产;以及(f)存在未被指称参与欺诈的个人债务人所谓关联方及另我。然而,任何破产犯罪调查所涉及的任何问题均与这些Chapter 11(第11章)案件直接相关。
本院认定,本命令并未实质性干扰刑事法院对刑事诉讼进行有序管理的利益。个人债务人提出一种可能性,即要求个人债务人向受托人提交文件将损害检方对其的案件,并导致在刑事法院就证据发生诉讼。该论点没有说服力。个人债务人在本程序中受强制而提交文件和记录,并未改变检方显然已经掌握大量证据这一现实。尽管如个人债务人所主张,检方可能不得将个人债务人向受托人的提交作为证据,以证明检方已持有的文件和记录由个人债务人控制或其真实性,但个人债务人的论点所描述的是现状。此外,刑事法院将审查并裁定任何请求将检方向个人债务人提交的文件和记录提供给受托人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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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何破产犯罪调查,由于(a)没有证据表明个人债务人已被起诉,且(b)没有证据表明任何法院中存在与该调查有关的程序,本院认定应给予任何该等调查的利益较少权重。如上所述,Bankruptcy Code(《破产法典》)并非为制造破产犯罪而存在。其存在目的,是为了使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得到公平且最终的解决、调整和重整,以惠及所有债权人,并最终惠及债务人自身。为了一些对个人债务人就破产犯罪进行的推测性起诉,而阻碍受托人对个人债务人的事务、资产和负债进行调查,并不适当。破产犯罪是一种执行机制,用于促进破产程序中的适当披露。若个人债务人遵守《强制提交命令》,其将补救破产犯罪旨在防止的损害,同时也使这些Chapter 11(第11章)案件能够得到适当管理。
最后,本院认定,公众对于“迅速管理破产案件的利益,会因阻碍受托人为破产财产债权人收集、变现及分配资产的努力而受损”。In re MGL Corp., 262 B.R. 324, 330 (Bankr. E.D. Pa. 2001)。公众对于一个运作良好的破产制度具有利益。它有利于经济、债务人和债权人。阻碍该程序及拖延该程序的努力不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如上所述,个人债务人依照《强制提交命令》提交文件和记录,并不违反Fifth Amendment(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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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衡量衡平因素后,本院在其合理裁量权范围内认定,中止《强制提交命令》并无必要。因此,中止动议被驳回。
C. 是否应就证据开示滥用施加金钱制裁?
最后,Fed. R. Civ. P. 37(b)(2)(C),经D. Conn. L. Civ. R. 37以及D. Conn. Bankr. L.R. 1001-1(a)(1)和2004-1(a)适用,规定如下:
(C)费用支付。作为替代上述命令或除上述命令之外,法院必须命令不遵从的一方、向该方提供建议的律师,或二者,支付因该未履行行为所致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除非该未履行行为具有实质正当理由,或者其他情形使裁定支付费用不公正。
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法院认为目前不宜裁定支付费用。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A)认定个人债务人因未遵从《责令提交命令》而构成民事藐视法庭,且(B)驳回中止动议,并基于其合理裁量权拒绝在刑事案件解决之前中止《责令提交命令》。因此,特此
命令:法院认定 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个人债务人”)因未遵从《部分准予请求强制履行动议的命令》(“责令提交命令”),ECF No. 1353,而构成民事藐视法庭;并进一步
命令:如个人债务人未能于 September 29, 2023 当日或之前通过使其自身完全遵从《责令提交命令》而消除其藐视法庭状态,则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先生以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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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个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可就任何适当制裁提出动议;并进一步
命令:《部分准予请求强制履行动议的命令之有限中止动议》(“中止动议”),ECF No. 1649,予以驳回。
签署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Bridgeport(布里奇波特),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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