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153-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153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3-08-30
和解协议(附件草案)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153-1(2023-08-30立案)。由第11章破产受托人、Genever 实体、Bravo Luck Limited 以及郭强(Mileson Guo / Qiang Guo)共同拟定的和解协议签署文本,旨在解决涉及雪梨荷兰公寓权属认定及欺诈性转让主张的多起对抗性诉讼与债权争议。
全文
案号 22-50073 文书 2153-1 提交日期 08/30/23 登记日期 08/30/23 10:33:55 第 1 页
本和解协议(以下简称“本和解协议”)由以下各方订立:(i)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个人债务人”或“Kwok”)的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的身份;(ii)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Genever US”);(iii)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enever BVI”;与 Genever US 合称“Genever实体”;Genever实体与受托人合称“原告”)1;(iv) 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ravo Luck”);以及 (v) Mileson Guo(郭强,又名 Qiang Guo 和 Guo Qiang)(以下简称“Guo”;与 Bravo Luck 合称“被告”;被告与原告合称“各方”)。本文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经修订起诉书(定义见下文)中赋予其的含义。
鉴于,2022年2月15日(以下简称“申请日”),个人债务人向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美国破产法院,以下简称“康涅狄格破产法院”)提交了根据《破产法》第11章申请救济的自愿申请书[Case No. 22- 50073, Docket No. 1];
鉴于,2022年6月15日,法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及命令(以下简称“受托人命令”),指示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在个人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Case No. 22-50073, Docket No. 465];
鉴于,根据受托人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担任受托人,并且于2022年7月8日,法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为个人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的受托人[Case No. 22-50073, Docket No. 523];
鉴于,2020年10月12日,Genever US 向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美国破产法院,以下简称“纽约破产法院”)提交了其第11章申请[Case No. 20-12411-JLG, Docket No. 1];
鉴于,Genever US 列明的唯一资产为位于纽约州纽约市的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Sherry Netherland公寓)及相关保证金;
鉴于,2021年3月5日,Bravo Luck 和 Guo 分别在纽约破产法院的 Genever US 第11章案件中提交了债权证明(以下简称“Bravo Luck债权证明”[Claim No. 4-1]及“Guo债权证明”[Claim No. 3-1]);
鉴于,2023年2月17日,Bravo Luck 在个人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中提交了债权证明[Claim No. 117-1];在 Genever BVI 的第11章案件中提交了债权证明[Claim No. 2-1];并在 Genever US 的第11章案件中提交了债权证明[Claim No. 6-1]
1 受托人拥有并控制 Genever BVI,后者进而完全拥有并控制 Genever US,而 Genever US 是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的唯一股东。本文中所有对受托人、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和 Genever实体的提述,均旨在反映该明示的所有权结构。
(与 Bravo Luck债权证明及 Guo债权证明合称“债权证明”);
鉴于,根据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的命令,纽约破产法院将 Genever US 的第11章案件的审判地移送至康涅狄格破产法院[Case No. 20-12411 (JLG), Docket No. 211];
鉴于,根据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的命令,Genever US 对抗程序亦被移送至本法院,目前作为 Adv. Proc. No. 22-05030 (JAM) 待决。
鉴于,2022年10月11日,Genever BVI 向康涅狄格破产法院提交了根据《破产法》第11章申请救济的自愿申请书[Case No. 22-50542 (JAM), Docket No. 1];
鉴于,个人债务人、Genever US 和 Genever BVI 的第11章案件为程序目的而合并管理(以下简称“第11章案件”);
鉴于,2022年10月11日,受托人提交了《针对 Bravo Luck 和 Qiang Guo 的对抗程序起诉书,寻求:(I) 宣告有利于 Bravo Luck 的所谓信托协议无效;以及,(II) 作为备选,请求裁定债务人根据经《破产法》第544条适用的《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6条,实施了有利于 Bravo Luck 和 Qiang Guo 的欺诈性转让》(以下简称“受托人起诉书”,该对抗程序以下简称“受托人程序”)Adv. Proc. No. 22-05027 (JAM) Docket No. 1];
鉴于,同日,Genever US 提交了《针对 Bravo Luck 的对抗程序起诉书,寻求:(I) 宣告有利于 Bravo Luck 的所谓信托协议无效;以及,(II) 作为备选,请求裁定债务人根据经《破产法》第544条适用的《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6条,实施了有利于 Bravo Luck 的欺诈性转让》(以下简称“Genever US起诉书”,该对抗程序以下简称“Genever US程序”;该程序原在 Genever US 的第11章案件审判地移送至康涅狄格破产法院之前于纽约破产法院提起)[Adv. Proc. No. 22-05030 (JAM), Docket No. 1];
鉴于,2022年12月23日,Genever BVI 在康涅狄格破产法院提交了实质上相同的《针对 Bravo Luck 的对抗程序起诉书,寻求:(I) 宣告有利于 Bravo Luck 的所谓信托协议无效;以及,(II) 作为备选,请求裁定债务人根据经《破产法》第544条适用的《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6条,实施了有利于 Bravo Luck 的欺诈性转让》(以下简称“Genever BVI起诉书”[Adv. Proc. No. 22-05035 (JAM), Docket No. 1];与 Genever US起诉书及受托人起诉书合称“起诉书”;因在 BVI法院提交 BVI起诉书而产生的对抗程序以下简称“Genever BVI程序”;Genever BVI程序、受托人程序及 Genever US程序合称“对抗程序”);
鉴于,在对抗程序中,原告寻求的救济包括宣告 Genever US 对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享有所有权,且该公寓不受所谓信托协议(定义见对抗程序)负担;
鉴于,2022年12月28日,原告在受托人程序下提交动议,要求合并对抗程序[Adv. Proc. No. 22-05027 (JAM), Docket No. 8],并且于2023年2月1日,法院作出命令,将对抗程序合并至受托人程序下[Adv. Proc. No. 22-05027 (JAM), Docket No. 28];
鉴于,2023年2月28日,原告提交了各自起诉书的修订版本(合称“经修订起诉书”)。参见 Adv. Proc. No. 22-05027 (JAM), Docket No. 36(“经修订受托人起诉书”),Docket No. 37(“经修订 Genever US起诉书”),以及 Docket No. 38(“经修订 Genever BVI起诉书”);
鉴于,2023年3月21日,Bravo Luck 提交动议,要求驳回每一份经修订起诉书(合称“驳回动议”)[Adv. Proc. No. 22-05027 (JAM), Docket Nos. 54, 56 and 59];
鉴于,2023年3月31日,Genever US 对 Guo债权证明提出异议(以下简称“债权异议”);附于债权异议的 Connecticut Local Form 420B(康涅狄格地方法院表格420B)债权异议通知规定,对债权异议作出回应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1日(以下简称“回应截止日期”)[Case No. 22-50592 (JAM), Docket No. 251]。在回应截止日期前,未就债权异议提交任何回应;
鉴于,2023年4月11日,原告分别就各自的驳回动议提交异议[Adv. Proc. No. 22-05027 (JAM), Docket Nos. 67, 68 and 69],并且于2023年4月12日,受托人和 Genever US 分别就各自的驳回动议提交了更正后的异议[Adv. Proc. No. 22-05027 (JAM), Docket Nos. 70 and 71];
鉴于,2023年4月25日,Bravo Luck 提交了三份答复,以支持其驳回动议[Adv. Proc. No. 22-05027 (JAM), Docket Nos. 77, 78 and 79];
鉴于,2023年5月5日,Genever US 提交了《(i) 未及时就债权异议提交回应,以及 (ii) 提交拟议命令以不予认可并注销 Qiang Guo 提交的 Claim No. 3-1 的通知》,请求作出命令,整体不予认可并注销债务人之子债权证明[Case No. 22-50073 (JAM), Docket No. 1766];
鉴于,2023年5月25日,受托人提交了其《第11章受托人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5(a)条及《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7055条请求对被告 Qiang Guo 作出缺席登记》[Adv. Proc. No. 22-05027 (JAM), Docket No. 89];2023年5月26日,法院书记员对 Guo 作出缺席登记;并且于2023年6月2日[Adv. Proc. No. 22-05027 (JAM), Docket No. 90];2023年6月2日,受托人提交了其《Ho Wan Kwok(郭文贵)遗产第11章受托人请求对 Qiang Guo 作出缺席判决的动议》(以下简称“缺席判决动议”)[Adv. Proc. No. 22-05027 (JAM), Docket No. 93];
鉴于,各方已进行公平交易谈判,并且各自独立认定,其签署及履行本和解协议将避免旷日持久且费用高昂的诉讼,同时,如本文所载和解得以完成,将为各方带来重大且有价值的利益。
鉴于,被告继续否认对抗程序中的全部指控,但已独立决定订立本和解协议,仅为避免继续诉讼将造成的进一步不便;
鉴于,受托人继续相信对抗程序中指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仍决定以换取本文所述对价的方式订立本和解协议;以及
因此,鉴于上述陈述、本文所载的相互协议、承诺及免责,以及其他良好且有价值的对价,各方确认该等对价充分且适当,现特此协议如下:
1. 陈述。上述陈述构成本和解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以引用方式纳入本文,作为各方签署本和解协议意图的证据,并描述其签署的背景情况。因此,本和解协议应据此解释。
2. 对价:
(a) 被告。作为本和解协议所载免责及其他条款的对价,被告同意如下:
i. 同意作出命令(定义见下文,并作为附件A附于本协议),被告同意不对该命令提出上诉或质疑;该命令除其他事项外规定,在 Bravo Luck 和 Guo 对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范围内,其放弃该等权利、所有权或权益,因此,Genever US 应为且现为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的完全及唯一所有人,不受被告持有或主张的任何留置权及负担(如有)的约束;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构成《破产法》第541条项下 Genever US 遗产的财产;
ii. 个人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的受托人,作为 Genever实体的代表,应依法拥有并控制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和 Genever实体,而 Bravo Luck 和 Guo 放弃任何关于拥有或控制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或 Genever实体的此类主张(无论是依据所谓信托协议还是其他依据);
iii. 撤回(且不得重新提交或以其他方式再次主张)个人债务人或 Genever实体第11章案件中或其他任何地方(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与之相关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证明,
对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雪莉荷兰公寓)或 Genever Entities(Genever 实体)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包括任何关于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Genever Entities 或与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有关的任何资金(包括其购置资金)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主张,或追索该等财产或资金的请求;
iv. 放弃针对任何原告方或其财产、与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及对抗程序有关的任何及一切请求权;如下文所定义的命令将据此不予准许该等请求权;
v. 永不基于或因所谓信托协议(Purported Trust Agreement)而就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或 Genever Entities,或受托人主张属于个人债务人或 Genever Entities 财产(统称“财产”)的与前述事项有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主张任何权利或请求权;
vi. 其不知道除所谓信托协议之外存在任何其他文件,该等文件据称赋予其或任何其他方(Sherry Netherland 除外)对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或 Genever Entities 的任何权利,且其不承认任何该等文件;
vii. 放弃且不在 Chapter 11 案件中主张其可能就购买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而垫付或出借的任何资金之请求权;
viii. 其从未转让、让与或授予其声称持有的、与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或 Genever Entities 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有关的任何权利或股份的参与权益(被告方声称于 2015 年转让给 Kwok Ho Wan(郭文贵)并随后重新转让给 Qiang Guo(郭强)的 Bravo Luck 股份除外);
ix. 除个人债务人财产、Sherry Netherland 及其自身外,其不知道有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具有主张与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或 Genever Entities 有关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任何依据;
x. 其应自行承担与本和解协议有关的费用和律师费;对于原告方日后就诉讼程序所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提出的任何请求,被告方保留一切权利,本和解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对被告方就日后诉讼中寻求该等费用和律师费的尝试提出异议之权利的放弃或解除;如原告方在日后诉讼中寻求费用或律师费,被告方有权就诉讼程序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律师费提出反诉,但以适用法律允许在该等日后诉讼中追偿该等费用和律师费的范围为限;以及
xi. 在本和解协议获法院批准后,其将立即与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前提是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同意)及个人债务人协调,以有偏见方式终止并驳回目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审理的下列案件: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申请人,诉(1)Genever Holdings Corp.(Genever 控股公司),(2)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3)Kwok Ho Wan(郭文贵),(4)Qiang Guo(郭强),被告,Claim No BVIHC (Com) 137 of 2020,The Eastern Caribbean Supreme Court, Virgin Islands, in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Commercial Division(东加勒比最高法院、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商事庭)(“BVI 诉讼”),并寻求规定该 BVI 诉讼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任何其他一方的诉讼费用。
尽管有前述规定,本协议任何内容均不妨碍被告方就原告方日后可能针对被告方提起的任何诉讼,提出与对抗程序中争议事项有关的抗辩或抵销(有别于主张积极请求或反诉救济)。为免生疑问,不得主张或解释任何该等抗辩以致被告方取得对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或其价值或出售所得款项)或 Genever Entities 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权益、所有权或控制权;被告方已如上所述放弃所有该等权利。
(b) 原告方。作为本协议所载免责及其他条款的对价,原告方同意如下:
i. 以有偏见方式撤回对抗程序,以及因该等对抗程序而产生的任何缺席判决及/或作出缺席判决的动议;
ii. 暂停对抗程序中的一切证据开示程序,包括对 Guo 的证言录取,直至和解协议最终确定且对抗程序已以有偏见方式撤回;
iii. 其应自行承担与本和解协议有关的费用和律师费,以及为准备针对被告 Qiang Guo(郭强)的缺席判决动议所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原告方在其他方面保留与诉讼程序有关的费用和律师费的一切权利;本和解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对原告方在日后诉讼中寻求该等费用和律师费之权利的放弃或解除,但以适用法律允许在该等日后诉讼中追偿该等费用和律师费的范围为限。
3. 本和解协议的生效。本和解协议应于下列事项发生时生效:
i. Connecticut Bankruptcy Court(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的 Manning 法官作出本协议附件 A 所附命令(“命令”)(被告方同意不就该命令提出上诉或质疑);该命令除其他事项外,批准和解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宣告 Genever US(Genever 美国公司)为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的完全且唯一所有人,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和负担,且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根据 Bankruptcy Code(破产法典)第 541 条成为 Genever US 财产的一部分;以及
ii. 随后从托管中解除并向原告方交付由全体当事方签署的本和解协议已妥为签署的签字页。
如本和解协议未依照前述规定获批准及签署,则应视为无效,且不得用于任何目的。
4. 原告方的免责。除本和解协议第 2 段所载的放弃、协议及请求权撤回外,原告方及其现任和前任代表、代理人、关联方、财产、律师及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继受人及受让人,概括性地解除并免除被告方及其代理人、雇员、代表和律师因对抗程序中主张的所有诉因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原告方确认,原告方可能发现与其现时知悉或相信为真实的事实或法律不同或额外的事实或法律,但仍同意,尽管存在该等不同或额外事实,或原告方发现该等事实,原告方的免责在所有方面均应继续有效。
5. 被告方的免责。除本和解协议第 2 段所载的放弃、协议及请求权撤回外,被告方及其现任和前任代表、代理人、财产、律师及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继受人及受让人,概括性地解除并免除原告方及其代理人、雇员、代表和律师因对抗程序中主张的请求权而可能对该等当事方享有的所有诉因。被告方确认,被告方可能发现与其现时知悉或相信为真实的事实或法律不同或额外的事实或法律,但仍同意,尽管存在该等不同或额外事实,或被告方发现该等事实,被告方的免责在所有方面均应继续有效。
6. 诉讼程序的驳回。本和解协议生效后,下列请求和程序应以有偏见方式驳回,当事方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促成驳回:(a) 对抗程序及 (b) BVI 诉讼(统称“诉讼程序”)。此外,债权证明应自动视为撤回,无需进一步行动。
7. 通知。本协议项下的一切通知、请求、同意、请求权、要求、放弃及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视为已送达:(a) 亲手递送时(附书面收悉确认);(b) 如由全国认可的隔夜快递寄送,则收件人收到时(要求收据);(c) 如在收件人的正常营业时间内通过传真或 PDF 文件电子邮件发送,则于发送之日(附发送确认)送达;如在收件人的正常营业时间后发送,则于下一个营业日送达;或 (d) 通过预付邮资、要求回执的认证或挂号邮件寄送的,于邮寄日期后第三日送达。该等通信必须发送至下列所示地址的相应当事方(或发送至某一当事方依照本节作出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址)。
如发送给原告方: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财产的受托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副本送达: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律师事务所)
如发送给被告方: Francis J. Lawall(弗朗西斯·J·拉沃尔)
Troutman Pepper Hamilton Sanders LLP(特劳特曼·佩珀·汉密尔顿·桑德斯律师事务所)
副本送达: David M. S. Shaiken(大卫·M·S·沙伊肯) Shipman, Shaiken & Schwefel, LLC(希普曼、沙伊肯与施韦费尔有限责任公司)
8. 完整协议。本和解协议构成当事方就本协议所载事项达成的唯一及完整协议,并取代就该等事项此前及同时存在的一切书面和口头谅解及协议。
9. 对人管辖权。本和解协议的任何内容,亦不因被告方或代表被告方签署本和解协议,而创设、构成独立依据、施加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法院或美国境内任何其他法院对被告方的对人管辖权(或缺乏该等管辖权);原告方同意,不得将本和解协议作为主张本法院或美国境内任何其他法院对被告方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但为执行本和解协议之目的除外。
10. 继受人和受让人。本和解协议对当事方及其各自的继受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
11. 无第三方受益人。本和解协议仅为当事方及其各自的继受人、受让人和财产(以及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关联方)的利益而订立;本协议任何明示或默示内容均无意且不应根据或因本和解协议向任何其他人赋予任何性质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权利、利益或救济。
12. 标题。本和解协议中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影响对本和解协议的解释。
13. 修订和修改;弃权。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弃权,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载明并由作出该弃权的一方签署,否则不生效。除本和解协议另有规定外,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因本和解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救济、权力或特权,均不构成或不应被解释为对其的弃权;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救济、权力或特权的任何一次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对其作出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救济、权力或特权。
14. 可分割性。如本和解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该等无效性、违法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影响本和解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亦不使该等条款或规定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无效或不可执行。如认定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各方应本着诚信协商修改本和解协议,以在双方均可接受的方式尽可能接近地实现各方的原始意图,从而使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在最大可能范围内按原先设想完成。
15. 适用法律;接受管辖。本和解协议以及据此产生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依照该法律解释和执行,如同该等法律适用于纽约居民之间在纽约州内订立并完全履行的协议,而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因本和解协议或导致其签署的事实和情形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所有诉讼和程序,无论基于合同、侵权或其他原因,均应由 Connecticut Bankruptcy Court(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审理和裁定;如 Chapter 11 Cases(第11章案件)已结案,则应由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SDNY”)审理和裁定。本协议各方特此:(a) 仅为批准和执行本和解协议这一单一目的,接受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或(视情况而定)SDNY的专属管辖;以及(b) 仅且专为批准和执行本和解协议之目的,不可撤销地放弃且不得在任何该等诉讼中通过动议、抗辩或其他方式主张任何以下请求:其本人不受上述法院管辖;该诉讼在不便法院提起;该诉讼的审判地不适当;或本和解协议不得在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或(视情况而定)SDNY执行或由其执行。
16. 放弃陪审团审判。各方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放弃其就因本和解协议或 Adversary Proceedings(对抗程序)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法律诉讼享有的任何陪审团审判权。本和解协议的各方证明并确认:(a) 任何其他一方的代表均未明示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其他一方在发生法律诉讼时不会寻求执行上述弃权;(b) 该方已考虑该弃权的影响;(c) 该方系自愿作出该弃权;以及(d) 该方因包括本节中的相互弃权和证明在内的因素而被促使订立本和解协议。
17. 副本。本和解协议可签署若干副本,每份均应视为正本,但所有副本合在一起应视为同一份协议。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交付的本和解协议已签署副本,应与交付本和解协议已签署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不作严格解释。各方共同参与了本和解协议的谈判和起草。如发生歧义,或出现有关意图或解释的问题,本和解协议应按由各方共同起草的方式解释,且不应因本和解协议任何条款的起草者身份而产生任何有利于或不利于任何一方的推定或举证责任。
兹证明,本协议各方已于上文首次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和解协议。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遗产的受托人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人:姓名:职务: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
签署人:姓名:职务:
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
签署人:姓名:职务:
MILESON GUO(A/K/A QIANG GUO)(郭美生,又名郭强)
姓名:
兹证明,本协议各方已于上文首次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和解协议。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
签署人:
姓名: 职务:
签署人:
姓名: 职务:
签署人:
姓名:职务:Claire Abrehart(克莱尔·阿布雷哈特) 董事
签署人:姓名: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兹证明,本协议各方已于上文首次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和解协议。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
签署人:姓名:职务:
签署人:姓名:职务:
签署人:
姓名:职务:
签署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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