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160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160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3-09-01
紧急动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160(2023-09-01立案)。第11章破产受托人依据《美国破产法》第105(a)条和第362条提请紧急动议,请求法院下令禁止债务人郭文贵继续推进其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刑事案(案号 1:23-cr-00118-AT)中提起的暂停破产程序动议,主张该行为违反了自动中止原则并侵犯了破产法院的管辖权。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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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 11 U.S.C. §§ 105(a) 及 362 提起的紧急动议,请求禁止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推进旨在中止第 11 章案件及相关对抗性诉讼程序的命令的动议
Luc A. Despins 作为在上述标题所示的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经由其下述署名律师,特此提起本紧急动议(以下简称“本动议”),请求依据 11 U.S.C. §§ 105(a) 及 362 作出一项实质上采用本动议附件 A 所示形式的命令(以下简称“拟议命令”),禁止推进债务人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1:23-cr-00118-AT](以下简称“刑事法院”,该案简称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多个别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身份(仅用于通知与联络目的)。
2 该《中止动议》见受托人的《关于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提出中止本第 11 章案件及相关对抗性诉讼程序的动议的通知》[案卷号:2158] 附件 A 及附件 B。
“刑事案件”)待决诉讼中所提交的《债务人请求作出中止破产案件或在另选方案中寻求其他救济的命令及令状的动议》[刑事案件 ECF No. 129](以下简称“《中止动议》”),该动议请求中止上述标题所示的第 11 章案件及所有相关对抗性诉讼程序。为支持本动议,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1. 通过《中止动议》,债务人请求刑事法院(除其他事项外)全盘中止本第 11 章案件,直至刑事案件终结。除了毫无根据之外,《中止动议》还公然违反了自动中止原则,并直接侵犯了本法院对本案及第 11 章破产财产的管辖权。受托人特通过本动议请求作出一项命令,立即禁止债务人推进《中止动议》。如果债务人希望申请中止本第 11 章案件,他可以向本法院提起动议——本法院是唯一有管辖权对此进行审理的法院——受托人亦将作出相应回应。然而,债务人无权单方面要求另一家法院剥夺本法院的管辖权。
2. 刑事法院已指示政府须在 2023 年 9 月 21 日之前就《中止动议》提交任何回应意见。刑事法院并未明确允许任何其他当事方(例如受托人)作出回应,尽管受托人在必要时将请求获得该等回应机会。鉴于《中止动议》的时间节点,受托人谨请求法院在紧急程序下尽快批准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以便破产财产无需耗费任何资源在刑事法院进行诉讼。
3. 尽管受托人在此未就《中止动议》的实体理由展开论述,但他保留在必要时予以论述的全部权利。为免生疑问,中止本第 11 章案件的任何方面均不存在任何依据。债务人于 2022 年 2 月为了其自身利益主动在本法院启动本案;在经过十八个多月密集的案卷活动、且受托人正在推进 Rule 2004(第 2004 条规则)调查及资产追回诉讼之际中止本案,将对债务人的债权人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尤其是考虑到已有大量证据表明债务人(尽管已被监禁)及其关联人员目前仍在继续转移和隐匿资产。债务人所谓的《第五修正案》顾虑毫无根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确有必要,都可以通过中止整个案件之外的其他措施予以解决。
4. 依据 28 U.S.C. §§ 157 及 1334,本法院对受理本申请拥有管辖权。依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审理本申请的审判地适当。
5. 依 28 U.S.C. § 157(b)(2) 之含义,本事项属于核心诉讼程序。
6. 本动议所请求救济的法律依据为《美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105(a) 条及第 362 条。
7. 2022 年 2 月 15 日(以下简称“申请日”),债务人向本法院提交了依据《破产法典》第 11 章寻求救济的自愿破产申请书。
8. 2022 年 3 月 21 日,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在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任命了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本第 11 章案件中未任命任何审查员。
9. 2022 年 6 月 15 日,本法院作出一项判决与命令备忘录 [案卷号:465](以下简称“《受托人命令》”),指示美国受托人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 担任受托人。2022 年 7 月 8 日,本法院作出一项命令,批准任命 Luc A. Despins 担任本第 11 章案件的受托人 [案卷号:523]。
10. 自获得任命以来,受托人一直在对债务人的资产和事务进行深入调查,包括向债务人及其关联人员寻求证据开示。债务人拒绝履行其证据开示义务,在经过多次听证后,本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发布命令,强制债务人提供文件 [案卷号:1353](以下简称“《强制提供文件命令》”)。
11. 2023 年 3 月 15 日,刑事法院启封了一份包含十二项罪名项的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其中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美国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指控债务人及其若干关联人员犯有多项联邦罪行。
12. 在刑事指控公布之后,2023 年 4 月 10 日,债务人通过其前任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Brown Rudnick LLP 提出动议,请求中止执行《强制提供文件命令》;然而,他并未请求中止本第 11 章案件。事实上,他明确拒绝这样做。参见《债务人请求有限中止部分准许强制遵守第 2004 条规则传票动议之命令的动议》第 25 段 [案卷号:1649]。
13. 2023 年 7 月 11 日前后,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聘请了现任律师,Brown Rudnick LLP 退出代理。
14. 2023 年 7 月 26 日,本法院因债务人未能遵守《强制提供文件命令》而作出进一步命令,判定债务人藐视法庭 [案卷号:2035](以下简称“《藐视法庭命令》”)。《藐视法庭命令》允许债务人通过(除其他事项外)请求刑事法院许可其向受托人提供某些文件来消除其藐视法庭状态。债务人已对《藐视法庭命令》提起上诉。
15. 2023 年 8 月 30 日,在未事先通知受托人且未通知本第 11 章案件中任何其他当事方的情况下,1 债务人提交了《中止动议》,请求刑事法院中止本第 11 章案件及所有相关对抗性诉讼程序,或者作为另选方案:(i)
1 债务人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中止动议》提交后,通过电子邮件向受托人的律师发送了《中止动议》的副本。据受托人所知,债务人未向其他关键利害关系方(如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和 PAX)提供关于《中止动议》的任何通知。
修改刑事案件中的保护令,以允许向受托人提供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开示材料;(ii) 指示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继续允许债务人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进入位于 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房产(以下简称“马瓦豪宅”);(iii) 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禁止政府在本案中协助出售马瓦豪宅;以及 (iv) 命令政府不得向受托人索取或接收受制于属于债务人之任何特权的任何信息或记录,并指明受托人已提供的任何此类材料。1
16. 2023 年 8 月 31 日,刑事法院作出一项命令,指示政府须在 2023 年 9 月 21 日之前对《中止动议》提交任何回应意见 [刑事案件案卷号:132]。刑事法院的命令未明确允许任何其他当事方作出回应。
17. 依据 28 U.S.C. § 1334,本法院对本第 11 章案件的管理以及破产财产享有专属管辖权。参见 Lehman Bros. Special Fin. Inc. v. Bank of Am. N.A. (In re Lehman Bros. Holdings), 535 B.R. 608, 627 (Bankr. S.D.N.Y. 2015)(“破产诉讼待决的法院对债务人在该案开始时的所有财产(无论位于何处)以及破产财产享有专属管辖权”);另见 Sinatra v. Gucci (In re Gucci), 309 B.R. 679, 681 (S.D.N.Y. 2004)(“《司法法典》第 1334(e) 条赋予破产诉讼待决的地区法院‘对债务人在该案开始时的所有财产(无论位于何处)以及破产财产享有专属管辖权’”)。
1 为免生疑问,受托人并未请求本法院中止所请求的替代救济中不企图干预本第 11 章案件的各方面内容。具体而言,受托人不反对修改刑事案件中保护令的请求。
18. 根据《破产法典》第 362 条,未经本法院许可干涉或试图对破产财产行使控制权,即构成对自动中止的违反。参见 In re Madoff, 848 F. Supp. 2d 469, 478 (S.D.N.Y. 2012), aff'd sub nom. In re Bernard L. Madoff Inv. Sec. LLC, 740 F.3d 81 (2d Cir. 2014)(“《破产法典》的自动中止条款起到禁止(除其他事项外)‘任何获取破产财产占有……或对破产财产行使控制权之行为’的作用”(引自 11 U.S.C. § 362(a)(3)))。自动中止适用于在其他法院采取的、可能干涉破产财产和/或第 11 章案件管理的司法行为。例如参见 Bayview Loan Servicing LLC v. Fogarty (In re Fogarty), 39 F.4th 62, 71 (2d Cir. 2022)(“第 362 条规定的《破产法典》自动中止条款通过限制任何可能耗散破产财产或干涉受托人有序管理破产财产的正式或非正式行动或法律程序,来保护破产财产”)。破产法院拥有广泛的权力禁止任何违反自动中止的司法行为,并对故意违反自动中止的任何当事方实施制裁。同上引,第 77 页(“由于 Bayview 故意违反了自动中止[在州法院程序中],Fogarty 有权依据[《破产法典》]第 362(k) 条获得制裁”)。
19. 与此相关的是,Supreme Court(联邦最高法院)在 Barton v. Barbour, 104 U.S. 126 (1881) 一案中裁定,“一方当事人在其他裁判机构对破产信托受托人或破产法院指定的其他官员就其以官方身份所作的行为提起诉讼之前,必须首先获得破产法院的许可”。所谓的“Barton doctrine(巴顿原则)”至今仍然是有效法律。参见 In re Crown Vantage, Inc., 421 F.3d 963, 970 (9th Cir. 2005)(“我们赞同各兄弟巡回法院的意见,认定一方当事人在其他裁判机构对破产信托受托人……就其以官方身份所作的行为提起诉讼之前,必须首先获得破产法院的许可。”)(援引包括但不限于 In re Lehal Realty Assocs., 101 F.3d 272 (2d Cir. 1996))。Barton 原则的基础在于,涉及破产案件管理的问题必须首先提请破产法院(而非任何其他法院)注意。
20. 在本案中,毫无疑问,《中止动议》(Stay Motion)构成了对自动中止的违反,本法院可以且应当立即予以禁令禁止。事实上,《中止动议》是对自动中止最根本的违抗,因为它所寻求的不仅是干涉或控制破产财产的某些财产或本案中的某些事项,而是完全停止整个案件及所有附随诉讼程序。对本案及所有附随诉讼程序的中止必然会干涉破产财产的所有财产,包括受托人(Trustee)目前正在进行的诉讼请求,以及现金和贵重的硬资产,例如属于待决附随诉讼程序标的的资产。《中止动议》必须予以禁令禁止。参见 In re Johns-Manville Corp., 91 B.R. 225, 227 (Bankr. S.D.N.Y. 1988)(对州法院案件签发禁令,该案件“将对债务人及其各自的破产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且如果继续进行将彻底破坏重整程序”)。1
21. 债务人(Debtor)是寻求该救济的一方当事人,这一事实使得违反自动中止的行为更加恶劣。虽然破产法院对其他法院中干涉第11章案件的诉讼签发禁令的其他先例通常可能涉及不知晓待决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所采取的行动,但在此处,债务人是自愿为了自身利益在本法院提起第11章案件,并且自那以后广泛参与了本案的各个方面。债务人及其律师完全清楚,如果债务人希望获得影响本第11章案件的救济,特别是中止本案的任何方面,他需要在本法院寻求此类救济。事实上,在其对《强制提交命令》(Order Compelling Production)的回应中,债务人明确提到了请求本法院中止整个第11章案件的可能性,但他当时放弃了寻求此类救济。在此背景下,债务人在未事先通知本法院、受托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情况下,向刑事法院提交《中止动议》的决定尤为肆无忌惮,只能被视为对本法院先前命令的间接攻击,包括目前正在向地区法院上诉的《藐视法庭裁定》(Contempt Order)。
1 《破产法典》第 362(b)(1) 条规定,针对债务人的刑事起诉属于自动中止的例外。在本案中,受托人并非寻求中止刑事案件本身,而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请求刑事法院中止本第11章案件。此类救济必须适当地向本法院寻求。
22. 为防止持续违反自动中止,并保护本法院的管辖权,受托人谨请求作出一项命令,立即禁止债务人在刑事法院推进《中止动议》。受托人保留因债务人蓄意违反中止令而寻求制裁的一切权利。
综上所述,受托人谨请求法院批准本动议并签署《拟议命令》(Proposed Order),禁止债务人的《中止动议》,并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此类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New Haven, Connecticut)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Case 22-50073 Doc 2160 Filed 09/01/23 Entered 09/01/23 17:00:46 Page 10 of 12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债务人。
----------------------------------------------------------- x [拟议]关于禁止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推进要求中止第11章案件及相关附随诉讼程序命令之动议的裁定
经审阅关于签署一项禁止 Ho Wan Kwok(债务人)提交于其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1:23-cr-00118-AT](“刑事法院”,案件为“刑事案件”)未决刑事案件中的《关于要求中止破产案件或寻求其他替代救济之命令及令状的动议通知》[刑事案件 ECF No. 129](《中止动议》)的命令的动议(“动议”)2,该《中止动议》寻求中止上述抬头的第11章案件及所有相关附随诉讼程序;且本法院认定根据 28 U.S.C. §§ 1408(2) 和 1409,本诉讼程序及本动议在本管辖区的审判地是适当的;且本法院认定动议中请求的救济符合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就本动议发出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且基于向本法院进行的所有诉讼程序;且对本动议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经审慎审议且具有充分理由,特此裁定: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讯目的)。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作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规定的含义。
1. 动议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
2. 债务人在刑事法院提起的《中止动议》特此被中止并予以禁令禁止,直至本法院另有裁定。债务人必须立即撤回《中止动议》。
3. 受托人获授权根据动议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命令所授予的救济。
4. 本法院对因本命令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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