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163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163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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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人对关于第11章受托人依据11 U.S.C. §§ 105(A)及362请求禁止个人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推进中止第11章案件及相关民事诉讼程序的命令动议之紧急动议进行加急听证的紧急动议的异议
个人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个人债务人”)由其下述签字律师Zeisler & Zeisler, P.C.律师事务所代表,谨此提交其对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于2023年9月1日提交的《关于第11章受托人依据11 U.S.C. §§ 105(A)及362请求禁止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推进中止第11章案件及相关民事诉讼程序的命令动议之动议进行加急听证的紧急动议》(以下简称“加急动议”)的异议。为支持其对加急动议的异议,个人债务人陈述如下:
1. 诚如本法院所知,个人债务人在提交给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替代起诉书中被指控犯有多项违反联邦刑法的罪行。参见USA v. Kwok,23-cr-118 (SDNY)。个人债务人已被拒绝保释,并在等待审判期间继续处于羁押状态。
[1] 本批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及Miles Kwok,以及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郭文贵)破产财团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与沟通目的)。
2. 2023年8月30日,个人债务人通过其刑事辩护律师在其刑事案件中提交了《中止破产案件动议》(以下简称“中止动议”)。中止动议尤其寻求确保保护个人债务人的宪法及其他权利,包括其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这些权利正受到刑事案件未决期间破产案件的持续活动以及相关民事诉讼程序推进的影响。
3. 2023年8月31日,主持该刑事案件审理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Analisa Torres(安娜丽莎·托雷斯)阁下设定了中止动议的辩论简报提交时间表,命令政府须在2023年9月21日之前提交对中止动议的任何反对意见,并命令个人债务人须在2023年10月5日之前提交任何答复意见。(刑事案件案卷索引(“D.I.”)132)。
4. 2023年9月1日,个人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共同被告Yanping (Yevette) Wang(王雁平)女士提交了一份加入中止动议的书信动议(以下简称“王氏动议”),其副本作为附件A附于本文件。(同上,D.I. 135)。在王氏动议中,王女士列明了其受到破产案件持续活动及相关民事诉讼程序推进影响的多项权利,包括其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证据灭失以及没收和赔偿问题。(同上)
5. 2023年9月1日星期五下午5:00,即劳动节假期周末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受托人提交了其《第11章受托人依据11 U.S.C. §§ 105(A)及362请求禁止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推进中止第11章案件及相关民事诉讼程序的命令动议之紧急动议》(以下简称“禁令动议”)。受托人在十分钟后,即下午5:10,提交了加急动议。
6. 加急动议试图要求个人债务人在不足八个工作小时的通知期内提交对禁令动议的任何反对意见,即在劳动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23年9月5日星期二下午5:00之前提交,并请求在2023年9月6日下午2:00举行听证会。
7. 受托人辩称,其所寻求的荒谬加急时限是必要的,因为Torres法官已命令政府在2023年9月21日之前对中止动议作出答复。受托人故意未向本法院说明,Torres法官实际上已经设定了完整的辩论简报提交日程,任何答复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5日。虽然中止动议的辩论日期尚未确定,但根据简报提交日程,中止动议在2023年10月6日之前不会举行听证。
8. 此外,受托人掌控了提交禁令动议和加急动议的时间,受托人选在假期周末前的星期五下午5:00或之后提交这两份动议绝非巧合,因为他明知本法院在2023年9月5日之前不太可能对加急动议采取行动,而受托人却试图强迫个人债务人在同一天提交对禁令动议的反对意见。要求个人债务人在八个工作小时的通知期内对禁令动议作出答复,从根本上是不公平的,并将造成严重的损害。参见10 Collier on Bankruptcy ¶9006.09[2] (Richard Levin & Henry J. Sommer eds., 16th ed.)。(“在审理此类[根据第9006(c)条缩短时间的]动议时,法院应当在可能对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与提出的缩短时间理由之间进行权衡。”)。
9. 此外,个人债务人预计受托人将就王氏动议向本法院寻求救济。任何试图通过王氏动议禁止王女士推进中止动议的动议,均应与本禁令动议同时进行听证,但尽管受托人声称禁令动议必须立即举行听证,却未就王氏动议提交任何寻求救济的动议。[2]
10.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加急动议应予驳回,禁令动议应按照常规动议程序进行,任何反对意见应在21天内提交,即在2023年9月22日之前提交。参见由Local Bankr. R. 1001-1(b)适用的D. Conn. L. Civ. R. 7(a)(2)。
11. 如果本法院裁定禁令动议应按加急程序进行,个人债务人谨请求将其提交反对意见的截止日期定为不早于2023年9月12日,以便在考虑到其他客户案件未决截止日期的情况下,给予足够的时间准备反对意见。个人债务人进一步请求,听证会至少在2023年9月13日之前不予安排,该日期符合受托人律师的出庭时间安排(参见紧急动议附注4),并使受托人在本法院驳回禁令动议的情况下,有足够的时间在刑事案件中寻求救济。[3]
据此,个人债务人请求法院驳回加急动议,并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2] 如果受托人不在本法院对王女士寻求救济,从而无论禁令动议的结果如何,中止动议都将在刑事案件中进行审理,那么禁令动议应当撤回,以避免浪费破产财团的资产和本法院的时间。
[3] 受托人于2023年9月3日直接向Torres法官提交了一封信函,通知其已提交禁令动议,并请求如果禁令动议被驳回或未采取行动,给予其“在9月21日之前提交对中止动议的答复意见并在该动议的任何听证会上陈述意见的机会”。
ZEISLER & ZEISLER, P.C.
电子邮箱:[ehenzy@zeislaw.com] [jmoriarty@zeislaw.com]
本人特此证明,于2023年9月4日,前述文书的一份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本提交的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提交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所有各方当事人,或按照电子提交通知所示,以邮寄方式发送给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任何人。各方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CM/ECF系统查阅本提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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