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241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241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HO WAN KWOK(郭文贵), et al., : Case No. 22-50073 (JAM) Debtors.1(债务人)1 : Jointly Administered(合并审理)
依据《破产法典》第327条和第330条、《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本地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准予第11章受托人提出的作出授权并批准聘用及任命Kroll, LLC(科罗尔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法证调查员(自2023年8月2日起生效)之命令的申请的裁定
鉴于第11章受托人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简称“第11章受托人”)作为在Ho Wan Kwok(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中被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简称“受托人”),依据《美国法典》第11篇(简称《破产法典》)第327条和第330条、《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简称《破产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本地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简称《本地破产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申请授权聘用及雇用Kroll, LLC作为法证调查员(自2023年8月2日起生效)(简称“《申请》”),并依据Allen Pfeiffer(艾伦·菲弗)的声明(简称“《菲弗声明》”),所有这些内容均更详尽地载于《申请》和《聘用
1 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又名郭文贵、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纳佛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纳佛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普衡律师事务所,纽约州纽约市公园大道200号,邮编10166,转交郭文贵破产财产受托人卢克·A·德斯平斯)(仅用于通知和通讯目的)。
协议》(定义见《申请》);且在审阅了《申请》和《菲弗声明》之后;并且本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57条和第1334条以及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常规移送命令,具有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救济的管辖权;且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57(b)条,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408条和第1409条,本法院管辖地适当;并且法院经查明认定:(i) 《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菲弗声明》中陈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就《申请》举行的听证会记录,构成了作出本文所准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Kroll是《破产法典》第101(14)条所定义且符合《破产法典》第327(a)条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Kroll不持有也不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存在冲突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就《申请》发出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看来无需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并在审查了本法院此前进行的所有程序后;且对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且经过慎重审议并出现充分理由后,特此命令:
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准予。
2. 授权受托人按照《申请》、《聘用协议》和《菲弗声明》中规定的条款,自2023年8月2日起聘用及雇用Kroll作为法证调查员,并授权Kroll以该身份行事。
3. 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在法院批准的范围内,负责支付Kroll的报酬和费用报销,以及支付《聘用协议》(经本命令修改)中所规定的
任何赔偿义务。
4. 拟支付给Kroll的任何报酬的核准,应依照《破产法典》第330条和第331条、《破产规则》第2016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2016-1条中规定的程序确定。
5. Kroll有权在《聘用协议》(经本命令修改)条款所要求的范围内获得赔偿,但前提是,Kroll提出的任何赔偿请求均应如本文所述接受本法院的审查,以确保此类赔偿金的支付符合《聘用协议》(经本命令修改)的条款,并且在寻求赔偿所涉的诉讼或和解情况下是合理的;再者,在Kroll自身存在恶意、自我交易、违反信义义务(如有)、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Kroll予以赔偿。
6. 在(i) 本案作出确认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第11章计划的命令(该命令已成为不再受制于上诉的终审命令),或 (ii) 作出关闭这些第11章案件的命令(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之前,如果Kroll认为其有权因受托人在《聘用协议》(经本命令修改)项下的赔偿义务而获得受托人支付的任何款项,Kroll必须就此向法院提出申请,且在本法院作出批准支付的命令之前,受托人不得向Kroll支付任何此类款项。关于Kroll根据《聘用协议》(经本命令修改)作为与支付赔偿请求相关的律师费及开支报销而寻求的任何金额,律师费及开支的发票和支持性工时记录应包含在Kroll向法院提交的
申请中,且这些发票和工时记录应受《修订指引》的约束,并由破产法院依据《破产法典》第330条和第331条进行批准,而不论该等律师是否根据《破产法典》第327条被聘用,也不论该等律师的服务是否符合《破产法典》第330(a)(3)(C)条的规定。本段仅旨在明确法院对Kroll就赔偿、分摊或报销所提出的任何费用和开支请求享有管辖权的期限,而非限制赔偿Kroll之义务期限的条款。所有利害关系方均应保留对Kroll提出的任何赔偿、分摊或报销要求提出异议的权利。
7. 除与经法院批准的Kroll赔偿金支付请求相关而产生的费用外,Kroll无权获得受托人对其律师的任何费用、垫付款项和其他收费的报销。
8. Kroll在实施其收费费率的任何上调之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债务人、United States Trustee(联邦破产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律师发出通知,并应向法院提交该通知。尽管有上述规定,费率的任何上调均应经法院批准,该批准应在适用的报酬申请中提出请求。
9. 如果《申请》、《聘用协议》和《菲弗声明》与本命令不一致,以本命令的条款为准。
10. 本法院应就因本命令的执行、解释和实施而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日期:2023年9月29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Julie A. Manning,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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