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94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3941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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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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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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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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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 案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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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1 关于:ECF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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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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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e)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要求作出命令以授权并批准聘用 KOBRE & KIM (GCC) LLP 作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特别法律顾问的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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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以下简称“第 11 章受托人”)提出申请(以下简称“申请”)2,请求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327(e)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地方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获得授权自 2024年11月13日 起聘用 Kobre & Kim (GCC) LLP(以下简称“Kobre & Kim”)作为在 United Arab Emirates(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阿联酋”)的特别法律顾问,所有详情均载于该申请中;并在审阅该申请及 Hug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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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各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若干其他化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送达通知和通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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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中已首字母大写但未另作定义的术语,具有申请或 Hughes 声明中所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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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后;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移送命令对审理该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理该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为适当审判地;且本法院认定:(i) 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 Hughes 声明中所述的法律与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该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记录,构成了批准本裁定中所给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Kobre & Kim 系《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Kobre & Kim 未持有且未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特定情形下已给予适当且充分的申请通知;且看似无需给予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并在审查本法院此前进行的所有程序(包括于 2025年1月7日 举行的听证会),且考虑了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提出的异议之后;经审慎研议且存在充分理由,特此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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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听证会期间讨论的美国受托人办公室的异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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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e) 条和第 330 条,按照申请和 Hughes 声明中载明的条款,自 2024年11月13日 起聘用 Kobre & Kim 作为其在阿联酋的特别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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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授权 Kobre & Kim 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在阿联酋的特别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履行申请中所述的各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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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与本次聘用相关的 Kobre & Kim 的报酬及垫付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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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支付给 Kobre & Kim 的任何报酬的核准,应依照《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及《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所规定的程序确定。有关报酬的任何争议应完全由本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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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阿联酋进行专项法律或调查工作过程中,若有必要聘用小时费率最高达 $2,750 的 Kobre & Kim 律师,受托人应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另行向法院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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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给予 Kobre & Kim 的任何报酬核准,应仅限于其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特别法律顾问实际履行的服务及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包括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在无律师协助下自行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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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obre & Kim 有权在根据本裁定修订后的《聘用协议》条款所要求的范围内获得赔偿保证;但前提是,Kobre & Kim 提出的任何赔偿保证请求均应按照本文规定接受本法院的审查,以确保支付该等赔偿金符合根据本裁定修订后的《聘用协议》条款,且在寻求赔偿所涉及的诉讼或和解的情形下属于合理;此外,在任何情况下,若属于其自身的恶意、自我交易、违反信义义务(如有)、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Kobre & Kim 绝不得获得赔偿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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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若在以下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之前:(i) 本各第 11 章案件中确认第 11 章重整计划的裁定被作出(且该裁定已成为不可再上诉的最终裁定),或 (ii) 结案裁定被作出,Kobre & Kim 认为其有权因受托人在根据本裁定修订后的《聘用协议》项下的赔偿保证义务而从受托人处获得任何款项的支付,则 Kobre & Kim 必须向本法院提出相应申请,且在法院作出批准支付的裁定之前,受托人不得向 Kobre & Kim 支付任何此类款项。关于 Kobre & Kim 根据本裁定修订后的《聘用协议》寻求报销的与赔偿保证主张相关的律师费和开支款项,律师费和开支的发票及支持性工时记录应包含在 Kobre & Kim 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中,且这些发票和工时记录应受《修订指引》的约束,并由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予以批准,无论该等律师是否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获得聘用,亦无论该等律师的服务是否符合《破产法典》第 330(a)(3)(C) 条的规定。本款仅旨在明确本法院对 Kobre & Kim 提出的任何赔偿保证、分摊或报销的费用与开支请求拥有管辖权的期限,而非限制赔偿 Kobre & Kim 义务期限的条款。所有利害关系方均保留对 Kobre & Kim 提出的任何赔偿保证、分摊或报销要求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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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除与经法院批准的 Kobre & Kim 赔偿支付请求相关的费用外,Kobre & Kim 无权由受托人报销 Kobre & Kim 自身律师的任何费用、垫付款项和其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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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Kobre & Kim 在实施任何费率上调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向第 11 章受托人、美国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律师发出通知,并将该通知提交给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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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 11 章受托人获得授权并被赋予权力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批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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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申请的内容符合《地方破产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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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若申请、Hughes 声明及《聘用协议》(包括附录——《标准聘用条款》)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此外,附录——《标准聘用条款》第 6 款的最后一句话应仅限于使用受雇于 Kobre & Kim 的律师助理人员,不得授权报销间接运营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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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裁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在作出后应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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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法院应保留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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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1月7日 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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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美国破产法院法官,康涅狄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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