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42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424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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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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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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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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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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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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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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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审理 涉及:ECF No. 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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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授权并批准自 2023 年 10 月 23 日起聘用 EISNER ADVISORY GROUP LLC 作为税务顾问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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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下称“第 11 章受托人”)以其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下称“Genever (BVI)”)及 Genever Holdings LLC(下称“Genever (US)”,与 Genever (BVI) 合称为“Genever 债务人”,并与受托人统称为“申请人”)2的第 11 章案件中所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的身份提出的申请,申请授权自 2023 年 10 月 23 日起聘用 Eisner Advisory Group LLC(下称“EA Group”)作为税务顾问(下称“《申请》”);并经审理 Anthony Calascibetta 的声明(下称“《Calascibetta 声明》”),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篇(下称“《破产法典》”)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下称“《破产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破产程序规则》(下称“《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所有内容详见《申请》及聘用函(定义见《申请》);经审议《申请》及《Calascibetta 声明》;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移送命令拥有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救济的管辖权;审议《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根据 28 U.S.C. § 157(b) 规定的核心程序;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本法院认定:(i) 《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团、其各自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Calascibetta 声明》中所载之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就《申请》举行的听证会记录,构成本裁定所授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EA Group 系《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为《破产法典》第 327(a) 条所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且 (iv) EA Group 未持有亦未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团相冲突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就《申请》给出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经本法院进行的所有审理程序;且针对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均已被撤回或经实质审查后驳回;经审慎考虑并存在充分理由,特此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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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等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为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 以及诸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通知与沟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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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债务人与 Genever 债务人在本文中统称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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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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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授权申请人自 2023 年 10 月 23 日起,按照《申请》、聘用函、《Calascibetta 声明》及本裁定所载条款,聘用 EA Group 作为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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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授权 EA Group 担任申请人的税务顾问,并提供《申请》中所述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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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破产财团应负责支付 EA Group 的报酬并偿付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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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支付给 EA Group 的任何报酬的准许额度,应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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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A Group 有权在根据本裁定修改后的聘用函条款要求的范围内获得补偿;但 EA Group 提出的任何补偿请求均应按本文规定接受法院审查,以确保该等补偿的支付符合经本裁定修改后的聘用函条款,并在索赔所涉及的诉讼或和解情况下是合理的;此外,在 EA Group 自身存在恶意、自我交易、违反信义义务(如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下,EA Group 决不得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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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果在以下较早日期之前:(i) 本等第 11 章案件中确认第 11 章计划的裁定被录入(该裁定已成为不再可提起上诉的终审裁定),或 (ii) 关闭本等第 11 章案件的裁定被录入,EA Group 认为其有权基于经本裁定修改后的聘用函项下的补偿义务从债务人破产财团获得任何金额的支付,EA Group 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关申请,且在法院录入批准支付的裁定之前,债务人破产财团不得向 EA Group 支付任何此类款项。关于 EA Group 根据经本裁定修改后的聘用函就支付补偿请求相关之律师费及开支所寻求偿付的任何款项,律师费及开支的发票和支持性工时记录应包含在 EA Group 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中,且该等发票和工时记录应受《修订指引》的约束,并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接受破产法院的批准,无论该等律师是否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获得聘用,亦无论该等律师的服务是否符合《破产法典》第 330(a)(3)(C) 条的规定。本款仅旨在明确法院对 EA Group 提出的任何补偿、分摊或费用偿付请求拥有管辖权的期间,而非限制对 EA Group 进行补偿之义务期限的条款。所有利害关系方均保留对 EA Group 提出的任何补偿、分摊或费用偿付要求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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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isner Advisory Group LLC 标准条款与条件(下称“《标准条款》”,附于聘用函后)第 7(a) 条应予全部删除。为免生疑问,《标准条款》第 7(b) 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免除 EA Group 或其人员对债务人破产财团承担任何赔偿性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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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除了与 EA Group 经法院批准的补偿支付请求相关的费用外,EA Group 无权就其律师的任何费用、垫付款项和其他支出获得债务人破产财团的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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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A Group 在实施其收费费率的任何上调之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通知受托人、债务人、United States Trustee(联邦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律师,并将该通知提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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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申请人被授权并获赋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授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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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申请》的内容满足《本地破产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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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若《申请》、聘用函及《Calascibetta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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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在录入后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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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法院对于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全部事项保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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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 年 12 月 7 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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