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107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107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11-02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关于:
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破产程序联邦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批准债务人请求作出授权并批准聘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之申请的裁定
鉴于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债务人”)在上述标题所示第 11 章案件(“第 11 章案件”)中提出申请,请求获准自 2022 年 10 月 11 日起聘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NPM”)担任债务人的法律顾问(“申请”),且鉴于 Douglas S. Skalka 的声明(“Skalka 声明”),其依据为《美国法典》第 11 编(“《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破产程序联邦规则》(“《破产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地方破产程序规则》(“《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所有内容均详见申请;且经审议申请和 Skalka 声明;且本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57 和 1334 条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常规移送命令(经修订)对审议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享有管辖权;且经审议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个人债务人”)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英属维尔京群岛债务人”)。受托人和 Genever 英属维尔京群岛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通知与联络目的)。
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57(b) 条的核心程序;且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408 和 1409 条本法院审判地适当;且本法院认定:(i) 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 Skalka 声明中所载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记录,构成了作出本裁定所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NPM 属于《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并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所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NPM 并未持有或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就申请给出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给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且基于本法院此前进行的所有程序;且对本裁定所请求之救济的任何异议均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经审慎研议并出现充分理由,现特此裁定如下:
1. 申请按本裁定所载予以批准。
2. 债务人获准按照申请和 Skalka 声明中所载的条款,自 2022 年 10 月 11 日起聘用 NPM 担任其律师。
3. NPM 获准担任债务人的法律顾问并履行申请中所述的服务。具体而言(但不以此为限),NPM 获准以债务人法律顾问的身份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a. 就债务人在第 11 章案件中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向债务人提供咨询; b. 就债务人对其破产财产的调查向债务人提供咨询,包括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利益提起追收和追回财产的任何诉讼;
c. 提起、进行和/或继续进行必要且适当的诉讼,以主张债务人破产财产享有的权利、保护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资产,或以其他方式推动完成第 11 章案件的目标;
d. 代表债务人准备必要且适当的申请、动议、拟定裁定书、其他诉状、通知、财产状况清单及其他文件,并审查在第 11 章案件中已提交和将要提交的财务及其他报告;
e. 就第 11 章案件中其他当事方可能提交的申请、动议、其他诉状、通知及其他文书向债务人提供咨询并准备答复;
f. 就任何潜在的资产出售和财产处置向债务人提供咨询和协助;
g. 就待履行合同和未到期租赁的承担、转让和拒绝向债务人提供咨询;
h. 就制定、协商和公布一项或多项重整计划及相关交易文件向债务人提供咨询;
i. 协助债务人审查、评估和解决针对债务人破产财产主张的债权;以及
j. 与利害关系方进行谈判。
4. 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 NPM 在第 11 章案件中的报酬并偿还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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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向 NPM 支付任何报酬的准许应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和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中规定的程序确定。
6. NPM 在实施其收取的费率标准上涨之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向债务人、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律师发出通知,并将该通知提交给法院备案。
7. 债务人和 NPM 获准并被授权采取为落实本裁定所予救济所需的一切行动。
8. 申请的内容符合《地方破产规则》的要求。
9. 若申请和 Skalka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0.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一经签署录入即刻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1.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日期:2022 年 11 月 17 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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