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NOTICE · ECF #2425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425
类型
NOTICE
立案日
2023-12-08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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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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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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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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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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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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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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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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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就喜马拉雅交易所被指称客户在债务人于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中的刑事诉讼中提出的返还财产动议发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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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 以 Ho Wan Kwok(以下简称“债务人”)第11章案件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的身份,特此通知:2023年12月6日,据称代表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Exchange)2 的3,345名客户的律师,在债务人于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审理中的刑事案件 [案号 1:23-cr-00118-AT](以下简称“刑事案件”)中提交了一项动议(以下简称“该动议”),请求返还美国政府因该刑事案件而扣押的财产。对该动议作出答复的截止日期已确定为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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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宝罗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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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imalaya Exchange 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名称为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imite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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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动议副本 [刑事案件 ECF No. 186] 作为附件A附后。美国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已对该动议作出答复。该答复副本作为附件B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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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院所忆及,本院先前在作出准许针对债务人及若干关联方的初步禁令的命令时认定,Himalaya Exchange 及其他多个关联 Himalaya 实体“均由债务人领导”3,且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4 受托人还注意到,本第11章案件中已提交大量债权证明,主张基于在 Himalaya Exchange 内或与 Himalaya Exchange 有关的“投资”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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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正在审阅该动议并评估下一步措施。鉴于该动议如获准,将妨碍本第11章案件的管理,包括与债权处理和遗产财产分配有关的事项,如本院希望就此事项安排一次状态会议,受托人愿依本院酌处权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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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12月8日 LUC A. DESP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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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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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人:/s/ G. Alexander Bongar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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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Alexander Bongartz(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 Avram E. Luft(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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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修正的《关于部分准许初步禁令动议的裁决备忘录》,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对抗程序案号 22-5032 (JAM),第60页(“[T]he Himalaya entities, NFSC, GTV, GNews, and ROLF are all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Debtor and share the same common goal of 'taking down the CCP.'”)(强调为后加)。Himalaya 实体包括 Himalaya Exchange。参见同上第4段(“NFSC is associated, affiliated, and/or connected with the Himalaya Global Alliance (together with affiliated Himalaya entities, such as Himalaya Exchange and Himalaya Farms, 'Himalaya')”)。另参见同上第2段(“The GSeries includes the following entities: Himalaya Exchange, Gettr, GFashion, GMusic, GClubs, GNews, and G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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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见同上第7段(“The Debtor is the leader of 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 NFSC, ROLF, and Himalaya. 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 NFSC, ROLF, GSeries, and Himalaya serve the purposes of the Debtor, serve as business vehicles for the Debtor, and their members are personally loyal to the Debtor.”)(强调为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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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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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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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holas A. Bassett(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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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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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泰思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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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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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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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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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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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 等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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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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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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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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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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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签署人特此证明,前述通知已于2023年12月8日以电子方式提交。该提交的通知已通过本院电子提交(“CM/ECF”)系统以电子邮件发送给上述第11章案件中的所有当事人,或依电子提交通知书所示,以邮寄方式发送给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任何人。当事人可通过本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该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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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12月8日 签字人:/s/ G. Alexander Bongar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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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Alexander Bongartz(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 Avram E. Luft(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00 aviluft@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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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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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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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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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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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878 1:100cr242518 于 D2l08f251 提交 TEMerleit2108088284:18:00 第1页,共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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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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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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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3 Cr. 118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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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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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财产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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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亦称“Miles Guo”、亦称“Miles Kwok”、亦称“Guo Wengui”、亦称“Brother Seven”、亦称“The Principal”;KIN MING JE,亦称“William Je”;及 YANPING WANG,亦称“Yvette”,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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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签署律师代理喜马拉雅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3,345名客户,该等客户持有 Himalaya Dollar (HDO) 和 Himalaya Coin (HCN) 加密货币(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g)条,申请人请求返还美国政府在 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23 CR 118 (SDNY) 中扣押的其财产。申请人对被没收的财产具有独立、可识别的第三方利益。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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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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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所附支持本动议的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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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er and Scher LLP(迈尔及谢尔律师事务所) /s/ Jamie Scher 签署人:NY 2488435 377B South Oyster Bay Road Plainview, NY 118013 Jamie(@myerandscher.com (516) 713-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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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erFedsGroup.Com LLC /s/ Brad Geyer 签署人:Bradford L. Geyer,PHV 待决 NJ 022751991 Suite 141 Route 130 S., Suite 303 Cinnaminson, NJ 08077 Brad@FormerFedsGroup.Com (856) 607-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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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证明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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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Bradford Geyer 证明,本人已与政府方律师进行协商,真诚努力通过协议解决该动议提出的问题而无需本院介入,但未能达成协议。本人还特此证明,前述文件的真实准确副本已于2023年12月6日通过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 ECF 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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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erFedsGroup.Com LLC /s/ Brad Geyer 签署人:Bradford L. Geyer,PHV 待决 NJ 022751991 Suite 141 Route 130 S., Suite 303 Cinnaminson, NJ 08077 Brad@FormerFedsGroup.Com (856) 607-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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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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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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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23 Cr. 118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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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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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亦称“Miles Guo”、亦称“Miles Kwok”、亦称“Guo Wengui”、亦称“Brother Seven”、亦称“The Principal”;KIN MING JE,亦称“William Je”;及 YANPING WANG,亦称“Yvette”,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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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返还财产动议的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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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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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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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扣押 B. 喜马拉雅交易所 1. 概述 2. 客户准入合规、AML 及 KYC 审查 3. 客户基础 4. 管辖权及注册 5. 财务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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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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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利的社交媒体 B. 向监管机构提出的虚假投诉 C. 美国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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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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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衡平原则要求不得再行拖延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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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申请人对被没收资金具有独立、可识别的利益,且未获给予关于扣押的适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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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密对申请人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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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根据第41(g)条,可适用为保护获取财产而设定合理条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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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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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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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签署律师代理超过3,345名喜马拉雅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客户,该等客户持有 Himalaya Dollar (HDO) 和 Himalaya Coin (HCN) 加密货币(以下简称“申请人”)。1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g)条,申请人请求返还美国政府在 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23 CR 118 (SDNY) 中扣押的其财产。申请人对被没收的财产具有独立、可识别的第三方利益。在美国于2023年3月提交的《政府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3771条提出的动议》中,美国将申请人描述为被告人的“受害人”。如本动议所述,本案资产的扣押使其成为美国政府扣押行为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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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立以来,喜马拉雅交易所在建立安全客户基础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尽职调查,并始终符合严格的审计及合规标准。在扣押之日,储备金为100%。根据对交易所及 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imited 财务记录的分析,主要发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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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实体的运营活动显示,该企业拥有经过严格审查的活跃客户,并已产生足以在不动用任何客户资金的情况下支付运营成本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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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能够每月将 $100,000 HDO 赎回为 USD 并存入其账户。除不符合特定合规和/或 AML 规则外,所有赎回均得到兑现。申请人的存款、现有 HDO、HCN 余额及赎回情况表明,该交易所运营得当且交易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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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曾遭受交易所的任何虚假陈述、欺诈或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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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签署律师估计,随着口碑传至其他迄今从未收到政府关于其资金被扣押通知的受害人,并且本律师的意图明确为真实和真诚,交易所客户人数将增加数千人。在现有的挑战中,许多交易所客户感到恐惧,并且具有讽刺意味地认为美国政府的行动可能是其他政府的先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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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事实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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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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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 Kwok(郭文贵)一案的修正后起诉书第35至36页载有关于被告人利用 Himalayan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实施欺诈计划的概括性指控。从交易所客户的角度看,这些指控与涉及其由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以推定信托方式持有的资金所面临的没收困境,几乎或完全没有联系或相关性。其后,第35至36页第55段j、k、m、o、p和s项载有相关没收指控,允许美国扣押 Himalayan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账户中的数百万美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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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原存于 FV Bank(FV银行)账户号码7801000590、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名义持有的$4.643,744.70美元,由政府于2022年9月20日或前后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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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原存于 FV Bank(FV银行)账户号码7801000254、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名义持有的$14,599,257.25美元,由政府于2022年9月20日或前后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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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原存于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国际商业银行)账户号码MBil 0133-0000、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名义持有的$10,008,284.04美元,由政府于2022年10月16日或前后至2023年3月10日或前后期间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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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原存于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国际商业银行)账户号码MBI10138-0000、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名义持有的$272,350,313.76美元,由政府于2022年10月16日或前后至2023年3月10日或前后期间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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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原存于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国际商业银行)账户号码MBI10139-0000、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持有的$310,594.31美元,由政府于2022年10月16日或前后至2023年3月10日或前后期间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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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该情况亦载于政府的要求提供案情细节书(Docket 38),并增加了第1项:存于 FV Bank(FV银行)账户号码7801000589、以“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持有的$7.715.00美元,由政府于2022年9月20日或前后扣押。被扣押金额与律师审阅的审计报告之间似乎也存在差异。律师怀疑这是公共记录中未载明的银行转账和活动所致。就本次提交而言,持牌银行账户内的现金现由美国政府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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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原存于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国际商业银行)账户号码MBI10183-0000、以“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有限公司)名义持有的$161,809.47美元,由政府于2022年10月16日或前后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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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这些账户的扣押构成稳定币储备的大部分,交易所客户及现申请人是该储备的受益人。自启动以来,交易所始终维持100%的稳定币储备。因此,所有已发行的稳定币均由银行内按1:1比例的资金支持。于从交易所账户扣押之日,储备金为100%。在任何时候均不存在对客户资金的欺诈性使用或挪用。事实上,如下文所述,交易所曾两次对稳定币储备进行外部审计,最近一次是在扣押日期前不久。这些审计确认储备金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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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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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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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交易所”)是一家在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名为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imite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以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名义经营的公司。其运营一个用户对用户的中心化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该平台包括一个就虚拟资产产品运行持续撮合订单簿的引擎。该平台供客户交易、存储及管理喜马拉雅加密货币,即 Himalaya Coin(喜马拉雅币)(“HCN”)和 Himalaya Dollar(喜马拉雅元)(“HDO”)。HCN是交易所的交易币,一种由供求关系定价的加密货币。HDO是一种稳定币,其结构旨在使其价值与美元维持1:1的比例。交易所客户可根据下文概述的交易所赎回条款,从其HDO余额中将HDO赎回为美元。HCN由 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imite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发行。HDO由 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imite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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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启动旨在为世界上每个人带来金融自由,并帮助那些受到不当迫害的人,包括资产被非法夺走,或在中国共产党(“CCP”)无任何正当理由威胁将其夺走的情况下,其资产被扣作赎金的人。交易所客户与被告人没有任何关联。该交易所在非美国人群体中极受欢迎,尤其是在华裔人士中;他们依赖于该交易所得到专业且安全的管理,并且该交易所除法律要求外,不会向外国政府泄露任何个人信息。它还为其合法资金的金融安全向受政治迫害者提供工具(例如,参加香港和平示威的人士,其银行账户会被关闭;以及一般而言,那些遭中国共产党针对、迫害或恐吓,其资产被没收的人)。中国共产党将该交易所视为一种威胁,认为其削弱了中国共产党(非法)没收资产及控制中国经济的权力。在资金被美国扣押的受影响群体中,包括被中国政府视为异见人士的非美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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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启动遵循分阶段程序。第一阶段的客户注册于2021年4月启动。这是在启动前为私人参与客户进行的注册。准入仅在允许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非美国及其他地区),并完全遵守“了解你的客户”(KYC)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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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注册,申请人须经过正式的准入程序以及KYC和反洗钱(AML)审查。下文对含有KYC和AML审查的准入程序作出更详细说明。经合规官员批准后,申请人即可进入其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账户,并在交易所启动时存入美元,以1:1的比例使用美元购买HDO Credits(HDO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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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起诉书中讨论的白皮书3说明,HDO仅向交易所成员提供。交易所成员可通过交易所购买HDO Credits(HDO积分),从而参与 Himalaya Dollar(喜马拉雅元)的发行。白皮书还说明,为向HDO Credits(HDO积分)提供流动性支持,并作为防范价格波动的保障,发行人 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imite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将设立储备金。该储备金的管理旨在使其美元价值维持在与流通中HDO价值相等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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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在第二阶段,交易所推出两种加密货币:HCN和HDO。两种币均为基于 Ethereum(以太坊)的代币,并向后兼容 ERC-20 标准。HDO由 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喜马拉雅国际储备)发行,并与美元挂钩。HCN不与任何法定货币价值挂钩,因此其价值受二级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影响。这是交易所中的交易币。成员可以在交易所交易HCN Credits(HCN积分)。已在交易所注册的用户获准在启动前不久,以每个HCN US $0.10的初始HCN发行价格,使用HDO积分购买预先配售的HCN。HCN在启动时的开盘价格为每个HCN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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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日,第三阶段包括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全面启动。已注册用户此时能够使用HDO交易HCN,即购买HCN并在出售时获得HDO。对于向交易所申请的人员,客户注册继续进行,并适用下文所列相同的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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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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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第四阶段包括推出 Himalaya Pay(喜马拉雅支付)(“HPay”)。该应用程序在某些允许的司法管辖区内向现有交易所成员提供,仅允许交易所成员之间点对点转移HDO和HCN。该应用程序还允许使用HDO购买礼品卡,以在某些允许的司法管辖区内向经交易所批准的商户购买商品。该应用程序不可在美国使用,也不可供美国居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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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O具有多种功能,允许成员购买交易币HCN,并购买可用于向经批准的交易所生态系统商户购买商品的礼品卡。成员可通过HPay使用礼品卡进行商户购买,HPay还允许交易所客户之间进行点对点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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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文所述,分别于2021年12月15日和2022年7月31日进行的稳定币审计报告表明,交易所维持了100%的美元储备,其比例为等值1 HDO对$1。最后一份审计报告于扣押前不久完成,当时储备金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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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户准入、合规、AML和KYC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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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实行严格的准入程序。如上所述,这些程序包括作为交易所准入程序一部分的严格AML和KYC审查。合规程序还包括客户注册、身份识别和核验、姓名筛查、风险评估及持续尽职调查。广泛的AML和合规程序包括强化尽职调查(EDD)、制裁和政治公众人物(PEP)筛查、定期账户核查和审查,以及交易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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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交易所账户时,申请人首先须完成一份KYC和AML问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其个人资料、居住国家和资金来源等问题。作为进一步保障,在提交注册前,他们须声明其并非美国、加拿大或日本的居民。这些并非唯一被禁止的司法管辖区,但特别突出这三个国家,并设有复选框,供客户声明其并非该等司法管辖区的居民。申请人还须核验其身份并提供官方身份证明文件。他们被引导使用 Jumio(Jumio)提供的身份核验软件,该软件针对所提交的身份证件提供人工智能(AI)面部识别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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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申请人的文件由合规官员评估,并在其账户获批准前接受进一步审查。一些申请人被要求提供额外的银行对账单、财富来源信息和资金来源信息。申请人还经历了其账户的持续审查和交易监控,并被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财务或其他文件。此外,作为其自身AML和合规程序的一部分,交易所的银行合作伙伴也要求取得客户的KYC及其他信息,方允许每名客户进行存款和赎回。这表明交易所维持的高标准,以及通过独立银行提供的额外金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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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客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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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客户由居住在允许投资稳定币/交易币交易所的国家的独立投资者构成。他们包括小企业主、高管、教育和医疗保健行业人士——几乎涵盖通常会与某一人口群体相关联的任何职业。他们是拥有一定可支配财富、能够从事投机性投资的非美国人。交易所客户与有组织犯罪或非法交易毫无关联,正如不能对纽约证券交易所客户作出此类指控一样。尽管许多客户具有华人血统,并在理念上认同中国的民主运动,但并非所有仅将交易所视为良好投资机会的投资者皆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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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辖权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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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文概述的开户注册流程可以清楚看出,交易所禁止美国居民注册。交易所不在这些被排除的司法管辖区提供其任何产品或服务。为注册成为交易所用户,潜在用户须填写其个人资料,包括其居住国。任何位于被排除司法管辖区的人都会被自动拒绝,因为其所在国家不会出现在可供选择的下拉菜单中。美国是被禁止和排除的司法管辖区之一。申请人如迁往其居住地所属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地区,须通知交易所,以便交易所评估其是否能够继续在新的国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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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财务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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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申请人及交易所客户均可登录其自身账户,查看其所有记录,包括 HCN 和 HDO 余额、存款、交易、赎回及 HPay 活动。每位申请人均签署了一份同意书,允许交易所向其律师提供其信息。这包括其存款、赎回、HDO 和 HCN 余额。已向交易所请求该等资料,且交易所已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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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查封损害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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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客户控制其账户,并能够买卖 HCN。如其购买 HCN,将使用 HDO 进行购买;如其出售,则将收到出售所得的 HDO。该等情况反映在其账户交易活动以及 HCN 和 HDO 余额中。HCN 的价值由供求关系决定,因此其交易价格每日波动。此外,HCN 为交易所独有,无法转移至其他交易所。申请人仅能在交易所内持有并实现其资产价值。VCN 对于以 USD 购买 HDO 并使用 HDO 购买 HCN 的申请人而言是一项重要资产。查封时,一枚 HCN 的价格约为 24 HDO,等值于 $24。当前价格在约 14HDO、等值于 $14USD 的水平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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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查封,HCN 价格已大幅下跌,且目前无法赎回。这是因为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查封了交易所用于向客户支付赎回款项的储备金。因此,交易所暂停了赎回。HCN 在查封前的价值与当前价值相比,显示 HCN 贬值约 $136M USD。若交易所因查封及缺乏长期储备而崩溃,且 HCN 暴跌,或交易所必须停止营业,则申请人将失去其全部 HCN 资产,而无任何救济途径。对于查封将给申请人造成的重大损失,似乎几乎未予考虑。司法部声称,查封资金将保护“受害人”。不幸的是,效果恰恰相反,其行为的后果将给申请人及交易所许多其他客户造成灾难性损失,并使其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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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客户极为重视信任,并极为重视交易所为保护客户信息所付出的艰巨努力;如上所述,由于针对某一类交易所客户的人权问题及其他迫害威胁,对许多客户而言,这被视为“生死攸关”的问题。不存在其他理由需要如此保护数据,尤其是保护其个人资料。因为交易所的所有客户均已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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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审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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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师进行的稳定币审计得出结论,所有 HDO 均有 100% 的货币支持。他们进一步发表意见称,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imited)的财务报告准确且完整。如上所述,在查封之日,储备金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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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客户无损失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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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申请人同意提供的交易所记录显示,没有任何客户因首次 HCN 发币而遭受任何损失,而实际交易了初始币的客户事实上获得了利润。随后,一些客户请求赎回该等利润,交易所依照赎回政策进行了处理。此外,未交易初始 HCN 或其部分 HCN 的客户也没有损失,因为 HCN 币的价值自发行以来已上涨,且从未跌破每枚 $0.10 的初始购买价格。客户之间后续进行的 HCN 交易均按现行市场价格完成,正如交易所预期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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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是指客户提出请求,将其 HDO 转换回 USD,并直接支付至以客户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的程序。从其记录可清楚看出,众多申请人已从交易所获得赎回款项。该程序涉及客户登录其账户并提出赎回请求。交易所设定的限额为每月 $100k。收到的记录清楚表明,申请人获得了多笔赎回,且总金额价值巨大。这再次支持申请人未遭受欺诈这一事实,并表明该交易所运营规范。此外,从该等信息可以清楚看出,并不存在起诉书中所称的重大损失,而是申请人获得了大量利润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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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此处因 OCR 乱码无法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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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此处因 OCR 乱码无法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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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此处因 OCR 乱码无法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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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社交媒体攻击似乎在交易所预注册阶段前后开始,当时交易所尚未上线,交易也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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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向监管机构提出虚假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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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受到发布于各个监管机构网站上的警示通知的影响,该等通知随后出现在 Twitter 上。一些 Twitter 信息积极提供监管机构链接,并鼓励他人投诉。该等通知涉及新西兰、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巴哈马、葡萄牙、意大利和匈牙利等司法管辖区。申请人了解到,所有该等通知现已被移除。从通知被移除可明显看出,各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均会进行调查,发现不存在不当行为,并决定移除警示通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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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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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务院(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的报告《2022 年人权实践国别报告: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和西藏)》5描述了中国异见人士在中国境外遭受针对的一些情形。据了解,中国共产党(CCP)及其代理人曾实施恐吓行为或对异见人士(以及其他群体)采取报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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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MA(新西兰)警示名单: · CONSOB(意大利)警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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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委员会(巴哈马)警示名单;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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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NB(匈牙利)警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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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通知现已被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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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下列为各项通知发布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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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SC(加拿大)警示名单及 CSA(加拿大中央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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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OSCO(全球)警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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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VM(葡萄牙)警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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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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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外。例如,《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于 March 29, 2022 报道称,政府针对华人侨民,特别是“在英国和摩洛哥等国家的香港人、维吾尔人、西藏人和中国异见人士”。报道指出,他们收到威胁电话、遭受网络攻击和骚扰,包括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家庭成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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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刑事诉讼规则 4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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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衡平考量要求立即返还,不得进一步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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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41(g)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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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财产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或因被剥夺财产而受到损害的人,可以提出动议请求返还该财产。该动议必须在财产被扣押所在地的地区提出。法院必须就裁决该动议所必要的任何事实争议接收证据。如法院准许该动议,法院必须将财产返还给动议提出人,但可以施加合理条件,以保障日后程序中对该财产及其使用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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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41(g) 动议是一种衡平法救济,只有在无法律上的充分救济且衡平考量支持行使管辖权时方可适用。De Almeida v. United States, 459 F.3d 377, 382 (2d Cir. 2006);另见 U.S. (Drug Enforcement Agency) v. One 1987 Jeep Wrangler Automobile, 972 F.2d 472, 479 (2d Cir. 1992)。在刑事没收中对没收提出异议的第三方权利主张人,如在其可于刑事没收诉讼中寻求附带程序之前面临数月或数年的延误,则可能缺乏法律上的充分救济。De Almeida, 459 F.3d at 382。在本案中,审判计划于 April 8, 2024 才开始。衡平考量支持现在解决本案,而非继续拖延,因为该等拖延将对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并无过错,却无法在交易所变现其持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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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ttp 另见。http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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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申请人对被没收资金具有独特、可识别的利益,且未获得适当的查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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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1 U.S. Code § 853(n),申请人对被没收财产享有独特、可识别的第三方利益。尽管政府声称通知“不具可行性”,交易所仍保有关于交易所客户的保密信息。政府本可与交易所合作,作出可行的通知,并迅速、保密地返还被查封资金。正如美国所理解,交易所客户全部为外国国民。在纽约南区(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SDNY)网站上发布通知,不足以以其各自语言触及他们。联系下列签名律师的客户表达了恐惧和挫败感,因为关于其资金状况可获得的信息极少,他们不知道何时或是否能够收回其资金。该社群中存在一种怀疑,尽管毫无根据,即美国政府正与中国共产党合作,暴露被中国共产党视为异见人士的交易所客户。下列签名律师并非该领域的风险评估专家,对这些担忧的可信度不持立场,但不可不注意到,该社群及其客户已作出这一强烈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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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其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3771条提出的动议(Docket 10)中所援引的案件,与本案有别。例如,参见 United States v. Brown, 20 Cr. 524 (KPF):“根据美利坚合众国于2023年1月23日提出的动议,认定:(a) 本案有逾十万名潜在个人受害人;(b) 没有关于该等人员的现成最新汇编;且 (c) 向所有潜在受害人发出通知并不可行。”本案受害人人数有限,存在一份最新但保密的受害人名单,因此,政府本可通过与该交易所合作,在扣押时通知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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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对请愿人而言,保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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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上所述,鉴于可能遭受政治迫害,保密对交易所成员至关重要。代理律师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证明:根据其获得的信息,请愿人对被扣押财产享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并可保密地提供额外信息以支持请愿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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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根据规则41(g)可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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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可采用多种合理条件,以迅速且保密地返还请愿人被扣押的资金。参见 Department of Justice Manual 9-111.125 - Trustees and Monitors in Forfeiture Cases。8 鉴于交易所遵循严谨的合规程序,可通过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指定人员与下列签名律师之间的有限合作,经由受控且受保护的程序,迅速且保密地将资金返还给完全无辜的请愿人;该程序亦可提交本院不公开审查并批准。鉴于请愿人已经因资金被没收及其投资的重大收益损失而承受惩罚,我们请求尊敬的法院不要任命受托人、监察人或接管人,因为这将加重其损害,并进一步减少其投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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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受托人与监察人政策的目的,是就司法部涉及复杂资产或商业企业的联邦没收案件中任命受托人和监察人提供指导。监察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只有受托人有权管理企业。监察人负责观察和报告。接管人是仅对法院负责的受托人,而保管人实际占有资产;当若干资产位于外国时,可能建议任命保管人。在本案中,关于投资者身份和投资活动的所有细节均由交易所严谨地组织、保护和保存,且与政府释放资金义务相关的所有信息均可随时取得、提供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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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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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交易所客户因扣押而产生强烈恐慌的一个方面,是有关美国司法部曾试图扣押交易所客户名单的传言。显然,即使采取严格合规保护措施,他们的信息也无法得到保护。10 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请愿人恳请本院不要将涉及第三方投资者的个人可识别信息委托给政府;该等第三方投资者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没有已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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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没收法规并不在法律上排除设立推定信托,以保护这些受害人免受进一步损害。参见 United States v. \$4,224,958.57 (Boylan), 392 F.3d 1002, 1003-1005 (9th Cir. 2004)(认定大型欺诈性投资计划的受害人通过推定信托在被扣押收益中确立了充分的法律权益,从而赋予其对没收提出异议的诉讼资格);另参见 Willis Mgmt. (Vermont), Ltd. v. United States, 652 F.3d 236, 238 (2d Cir. 2011)。本院应下令设立此类推定信托,以允许清算、释放及赎回请愿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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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鉴于我们中的许多人(下列签名律师曾为 DOJ 雇员)的安全许可档案曾遭泄露,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中被指派处理本案的许多律师和工作人员可能会同情下列签名律师对信息安全的担忧。参见 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 data breach - Wikipedia;Final notices going out this week to the 21 million people whose data was stolen in the security clearance breach - The Washington Post。美国人事管理局数据泄露事件,是2015年针对由 United States 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美国人事管理局,OPM)保存的 Standard Form 86(SF-86)美国政府安全许可记录的数据泄露事件。作为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政府数据泄露事件之一,该攻击由位于中国的高级持续性威胁实施,普遍认为该威胁系中国国家安全部间谍机构下属的江苏省国家安全厅。约22.1 million份记录受到影响,包括与政府雇员、其他接受过背景审查的人员及其亲友有关的记录。泄露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号码等个人可识别信息,以及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及地址。代表中国政府行事的国家支持黑客实施了该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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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如政府曾考虑要求位于美国境外的数千名弱势交易所客户提供全部账户信息,要求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将该等信息解密并提供给美国政府,这将引起严重关切,因为美国政府在保护此类信息方面有着极差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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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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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理由,请愿人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41(g)条,请求返还美利坚合众国在 United States v. Kwok, 23 CR 18 SDNY) 中扣押的其财产,并请求本院采用上述程序,以保密且迅速地返还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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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Jamie Scher(杰米·谢尔) Jamie Scher NY 2488435 Myer and Scher LLP(迈耶与谢尔律师事务所)377B South Oyster Bay Road Plainview, NY 118013 Jamie(@myerandscher.com (516) 713-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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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Brad Geyer(布拉德·盖耶) Bradford L. Geyer, PHV pending NJ 022751991 Suite 141 Route 130 S., Suite 303 Cinnaminson, NJ 08077 Brad@FormerFedsGroup.Com (856) 607-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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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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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特此证明,于2023年12月6日,上述文件的真实准确副本已通过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 ECF 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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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Brad Geyer Bradford L. Geyer, PHV pending NJ 022751991 Suite 141 Route 130 S., 303 Cinnaminson, NJ 08077 Brad@FormerFeds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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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81:13ecr242518-FiledI12008128t 1E6tereFilled08/26/18/08/26/126/08/26/26/26/26/2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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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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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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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 23 Cr. 118 (AT) 拟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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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又名 “Miles Kwok”,又名 “Guo Wengui”,又名 “Brother Seven”,又名 “The Principal”,KIN MING JE,又名 “William Je”,以及 YANPING WANG,又名 “Yvette”,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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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阅《关于返还财产的动议》及支持该动议的备忘录后,特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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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应与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3,345名客户的代理律师会面,制定安全且受保护的制度,以返还客户 HDO Reserve,从而立即返还请愿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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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时允许美利坚合众国核实客户真实存在且其账户活动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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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该程序和计划应于2024年1月5日或之前提交本院不公开审查并批准,并应不迟于2024年1月20日开始分批返还 HDO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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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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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的答复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美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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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Attorney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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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ilvio J. Mollo Building One Saint Andrew's Plaza New York, New York 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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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7, 2023 通过 E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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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orable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 United States District Judg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U.S. Courthouse 500 Pearl St. New York, NY 10007-1312 事由: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S1 23 Cr. 118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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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Torres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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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致函答复日期为2023年12月6日的《关于返还财产的动议》(Dkt. 186(“动议”))。该动议由 Himalaya Exchange(“交易所”)3,345名自称客户(“请愿人”)的代理律师提出,请求“返还美利坚合众国扣押的[请愿人]财产”,该扣押与上述案件有关。(动议,第1页。)如上述案件起诉书所指控,交易所是被指控欺诈罪行的工具,而有关资金——政府依据经司法授权的扣押令于2022年和2023年间扣押——在起诉书中被列为应予没收的资产。(补充起诉书,Dkt. 19,第 ¶¶ 12, 17-24, 55(j), (k), (m), (o), (p), (s) 段。)基于下述理由,政府谨请本院驳回该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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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动议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41(g)条请求返还资产。法院仅在以下情形下依据规则41(g)具有管辖权:(1) 动议提出人“没有充分的法律救济”,且 (2)“衡平因素支持行使管辖权”。De Almeida v. United States, 459 F.3d 377, 382 (2d Cir. 2006)。在评估管辖权时,Second Circuit(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已建议地区法院,“依据规则41的管辖权应极其克制且谨慎地行使,因为它建立在法院对联邦执法官员行为的监督权之上。”Id. at 382(省略内部引文标记)(援引 Floyd v. United States, 860 F.2d 999, 1003 (10th Cir. 1988) 和 Hunsucker v. Phinney, 497 F.2d 29, 34 (5th Cir.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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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由于起诉书的没收指控包括争议资金,请愿人拥有充分的法律救济来解决其请求——即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条,可供寻求主张对可没收财产享有权益的请求人使用的专属救济。尤其是,《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n)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主张对须没收财产享有权益的专属方式。DSI Assocs. LLC v. United States, 496 F.3d 175, 183 (2d Cir. 2007)(“……第853(n)条规定了第三方可在初步没收命令作出后主张对被没收资产权利的专属方式,这一点已得到充分确立。”);另参见 United States v. Rashid, 373 F. App'x 234, 238 (3d Cir. 2010)。因此,不存在依据规则41(g)主张衡平管辖权的理由。参见 De Almeida, 459 F.3d at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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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的部分或全部人士很可能在适当时候有权获得政府扣押的资金。但现在并非适当时候。在作出有罪判决后,地区法院“必须确定根据适用法规应予没收的财产”,并且“应立即作出初步没收令……,不考虑任何第三方对该财产的权益。”Fed. R. Crim. P. 32.2(b)。根据Sections 981 and 982进行的刑事没收程序,包括任何相关司法程序,主要受21 U.S.C. § 853管辖。见18 U.S.C. § 982(b)(1)。法院作出初步没收令后,第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附属听证,以“裁定[第三方]对[被刑事没收]财产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21 U.S.C. § 853(n);另见United States v. Daugerdas, 892 F.3d 545, 552 (2d Ci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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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政府尚不清楚申请人是否已满足Article III诉讼资格的门槛要求。政府昨日首次收到申请人律师的联系。在一次电话通话中,政府要求申请人律师提供足以证明3,345名申请人事实上均为交易所客户的信息。律师拒绝提供任何此类信息,称这样做实质上可能危及申请人免受“中国共产党”伤害的安全。政府还询问申请人律师本人如何核实其3,345名客户均为交易所客户。律师答复称,每名申请人均向其提供了一个“七位数唯一识别码”,其随后使用该识别码直接与交易所律师确认申请人作为客户的身份。然而,申请人律师拒绝与政府分享任何有关申请人的信息,或解释其如何能够利用此类识别码核实他们作为交易所客户的身份。律师还表示,其尚未取得交易所持有的有关其客户交易所账户的文件,原因包括其不希望为“害死某人”负责。政府提出进行协商以寻找解决律师隐私顾虑的方法时,律师实质上表示,他将提出该动议,以“通知法院”“有人正在遭受践踏”。因此,政府不同意申请人律师所作出的证明,即其“已与政府律师进行了善意协商,努力通过协议解决动议提出的问题而无须法院介入,但未能达成协议。”(Dkt. 186 a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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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起见,如上所述,政府扣押了超过$600 million的被指控罪行所得款项——包括所涉交易所资金——以保存该等资金,供日后向受害人发放及赔偿。何时进行此类分配,以及进行分配的机制,将在待决刑事程序完成后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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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已确定,没收程序是声称对可没收财产享有权益的人士主张该等权益的专属途径。允许某些第三方规避该程序并“插队”,可能会损害其他寻求主张对该财产享有权益的第三方。附属没收程序专门旨在确保以有序、高效的程序解决对可没收资产的相互竞争的主张。因此,政府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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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随时就法院可能提出的任何问题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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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呈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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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N WILLIAMS(达米安·威廉姆斯) 美国联邦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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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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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 B. Finkel(瑞安·B·芬克尔) Juliana N. Murray(朱莉安娜·N·默里) Micah F. Fergenson(迈卡·F·弗格森) Justin Horton(贾斯廷·霍顿) 助理美国联邦检察官 (212) 637-6612 / 2314 / 2190 / 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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