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52-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52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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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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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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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债务人。1 第11章 案件编号:22-5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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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和第 9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04-1 条作出的裁定:(I) 授权债务人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签发传票以对 GETTR USA, INC. 进行调查并要求其出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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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的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其拟聘律师 Pullman & Comley, LLC(普尔曼与康姆利有限责任公司,“P&C”)提出动议,申请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和第 9016 条作出裁定(“第 2004 条动议”),授权:(i) 委员会通过 Gettr USA, Inc(盖特美国公司,“Gettr”)的首席执行官 Jason Miller(杰森·米勒)对 Gettr 进行第 2004 条调查;以及 (ii) 向 Gettr 签发传票,格式基本同第 2004 条动议所附附件“A”(“传票”);且已就第 2004 条动议及随附的申请授权开展第 2004 条调查及异议截止期限的动议通知发出适当通知;且已阐明充分理由并经适当审议,且无需进一步通知,现特此: 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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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准予下文所述之第 2004 条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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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亦使用以下姓名/别名: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文贵·郭);Miles Kwok(文贵·郭);以及 Ho Wan Kwok(郭浩云/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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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此授权 P&C 作为委员会的代理律师,签署格式与第 2004 条动议所附附件“A”基本相同的传票,并依照《破产规则》第 2004 条送达该传票及本裁定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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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此责令 Gettr 在传票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送达对传票的答复以及任何所要求的相应文件。若 Gettr 基于某种主张的特权而不出具传票所要求的任何文件,则特此责令 Gettr 在传票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向委员会提供符合 Fed .R. Civ. P. 45(e)(2)(依据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及 D. Conn. L. Civ. R. 26(e) 规定的特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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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此责令 Gettr 确保传票所要求的或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 11 章案件相关的全部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出具、查验和复制,且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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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特此授权 P&C 作为委员会的代理律师,无需本法院进一步裁定,即可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在位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主街 850 号的 Pullman & Comley, LLC 办公室,或在各方均认可的其他地点,在委员会认可的、且不早于 Gettr 依照传票及本裁定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出具文件后 7 个日历日的日期,通过 Gettr 的首席执行官 Jason Miller(杰森·米勒)进行调查以提取 Gettr 的证言,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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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调查应逐日连续进行直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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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2022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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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美国破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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