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52-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52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和第 9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04-1 条作出的裁定:(I) 授权债务人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签发传票以对 GETTR USA, INC. 进行调查并要求其出具文件
鉴于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的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其拟聘律师 Pullman & Comley, LLC(普尔曼与康姆利有限责任公司,“P&C”)提出动议,申请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和第 9016 条作出裁定(“第 2004 条动议”),授权:(i) 委员会通过 Gettr USA, Inc(盖特美国公司,“Gettr”)的首席执行官 Jason Miller(杰森·米勒)对 Gettr 进行第 2004 条调查;以及 (ii) 向 Gettr 签发传票,格式基本同第 2004 条动议所附附件“A”(“传票”);且已就第 2004 条动议及随附的申请授权开展第 2004 条调查及异议截止期限的动议通知发出适当通知;且已阐明充分理由并经适当审议,且无需进一步通知,现特此: 裁定如下:
1. 准予下文所述之第 2004 条动议。
1 债务人亦使用以下姓名/别名: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文贵·郭);Miles Kwok(文贵·郭);以及 Ho Wan Kwok(郭浩云/郭文贵)。
2. 特此授权 P&C 作为委员会的代理律师,签署格式与第 2004 条动议所附附件“A”基本相同的传票,并依照《破产规则》第 2004 条送达该传票及本裁定书副本。
3. 特此责令 Gettr 在传票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送达对传票的答复以及任何所要求的相应文件。若 Gettr 基于某种主张的特权而不出具传票所要求的任何文件,则特此责令 Gettr 在传票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向委员会提供符合 Fed .R. Civ. P. 45(e)(2)(依据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及 D. Conn. L. Civ. R. 26(e) 规定的特权清单。
4. 特此责令 Gettr 确保传票所要求的或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 11 章案件相关的全部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出具、查验和复制,且不得销毁。
5. 特此授权 P&C 作为委员会的代理律师,无需本法院进一步裁定,即可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在位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主街 850 号的 Pullman & Comley, LLC 办公室,或在各方均认可的其他地点,在委员会认可的、且不早于 Gettr 依照传票及本裁定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出具文件后 7 个日历日的日期,通过 Gettr 的首席执行官 Jason Miller(杰森·米勒)进行调查以提取 Gettr 的证言,且
该调查应逐日连续进行直至完成。
签署日期: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2022年4月 日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美国破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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