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97-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97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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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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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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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债务人。1 案件编号:22-5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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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 2004 条及第 9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04-1 条作出的裁定:(I) 授权债务人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签发传票,以对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 进行询问并要求其出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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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的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以下简称“委员会”)通过其拟任律师事务所 Pullman & Comley, LLC(以下简称“P&C”)提出动议,请求根据《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 2004 条和第 9016 条作出裁定(以下简称“第 2004 条动议”),授权:(i) 委员会通过适当的公司代表对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olden Spring”)进行第 2004 条询问;以及 (ii) 向 Golden Spring 签发实质上采用作为附件“A”附于第 2004 条动议之格式的传票(以下简称“传票”);且鉴于已对第 2004 条动议及附随的《申请进行第 2004 条询问授权及异议截止日期的动议通知》作出适当送达;且鉴于已证明存在充分理由并已对此进行充分审议,且无需进一步通知,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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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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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2004 条动议按下述规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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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亦使用以下姓名为人所知: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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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特此授权作为委员会代理律师的 P&C 签署格式与附于第 2004 条动议附件“A”中的传票实质相似的传票,并根据《破产诉讼规则》第 2004 条将该传票连同本裁定副本一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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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特此指令 Golden Spring 在收到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送达对传票的答复以及任何所要求的相应文件。如果 Golden Spring 因主张某种特权而不出具传票中要求的任何文件,则现特此指令 Golden Spring 在收到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向委员会提供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e)(2) 条(由《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 9016 条规定适用)以及《康涅狄格区本地民事规则》第 26(e) 条规定的特权清单(privilege 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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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现特此指令 Golden Spring 确保传票中要求的、或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 11 章案件相关的全部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出具、查验和复制,且不得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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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现特此授权作为委员会代理律师的 P&C,在无需本法院进一步下达命令的情况下,在位于 850 Main Street, Bridgeport, Connecticut 的 Pullman & Comley, LLC 办公室,或在各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在委员会可接受且不早于 Golden Spring 依据《破产诉讼规则》第 2004 条履行传票及本裁定出具文件之日起 7 个日历日的日期,通过《破产诉讼规则》第 2004 条项下的询问,获取 Golden Spring 适当公司代表的证言,且该询问应逐日连续进行直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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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2022 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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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e A. Manning,美国联邦破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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