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95-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95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根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和第 9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04-1 条作出的裁定:(I) 授权债务人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发出传票,对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 (USA) LIMITED, LLC 进行质询并要求其提交文件
经审理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的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其拟聘律师 Pullman & Comley, LLC(“P&C”)提出的动议,该动议请求根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和第 9016 条作出裁定(“第 2004 条动议”),授权:(i) 委员会通过适格的公司代表对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 (USA) Limited, LLC(“HK (USA)”)进行第 2004 条质询;以及 (ii) 向 HK (USA) 发出传票,其形式实质上与第 2004 条动议所附附件“A”相同(“传票”);且第 2004 条动议及随附的《关于申请授权进行第 2004 条质询及异议截止日期的动议通知》已妥为送达;且已证明有充分理由,并经对此进行适当审议,且无需进一步通知,特此
裁定如下:
1. 第 2004 条动议按以下所述予以批准。
1 债务人已知姓名包括: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2. 现特此授权作为委员会律师的 P&C 签署形式实质上与第 2004 条动议所附附件“A”之传票相符的传票,并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将该传票连同本裁定副本一并送达。
3. 现特此责令 HK (USA) 在传票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送达对传票的答复及所有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若 HK (USA) 基於声称的某项特权而未提交传票中要求的任何文件,现特此责令 HK (USA) 在传票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向委员会提供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e)(2) 条(依《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以及《康涅狄格区本地民事规则》第 26(e) 条规定的特权清单。
4. 现特此责令 HK (USA) 确保传票中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或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 11 章案件相关的其他文件及信息,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提交、查阅和复制,且未被销毁。
5. 现特此授权作为委员会律师的 P&C,无需本法院另行下达命令,即可在 HK (USA) 按照传票及本裁定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提交文件之日起不少于 7 个日历日的、委员会可接受的日期,在 Pullman & Comley, LLC 办公室(地址:850 Main Street, Bridgeport, Connecticut)或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通过质询获取 HK (USA) 适格公司代表的证词,
且该质询应按日连续进行,直至完成。
日期: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2022 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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