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2616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616
- 类型
- UNKNOWN
全文
律师(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律师
(简要说明诉讼原因,包括所涉全部美国法令)
(最多编号五(5)个方框,以主要诉讼原因为1,第一项备选诉讼原因为2,第二项备选诉讼原因为3,依此类推。)
FRBP 7001(2) – 留置权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21-留置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FRBP 7001(6) – 可免责性(续)
64-可免责性 - §523(a)(15),离婚或分居义务
31-批准出售破产财团财产及共同所有人财产 - §363(h) FRBP 7001(7) – 禁令救济
41-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 - §727(c),(d),(e) FRBP 7001(8) 债权或权益劣后
66-可免责性 - §523(a)(1),(14),(14A) 优先税款债权
62-可免责性 - §523(a)(2),虚假借口、虚假陈述、
67-可免责性 - §523(a)(4),受托人欺诈、侵占、盗窃 (续下栏) FRBP 7001(10) 对移送诉讼的裁定
SS-SIPA 案件 – 15 U.S.C. §§78aaa et.seq.
02-其他(例如,如与破产案件无关本应在州法院提起的其他诉讼) □ 如本案涉及州法实体问题,请勾选 □ 如主张本案为依据 FRCP 23 的集体诉讼,请勾选
破产案件的提交产生由破产法院管辖的“破产财团”,其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无论该等财产位于何处。由于破产财团范围广泛且法院管辖权十分宽泛,可能会就破产财团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发生诉讼。还可能发生涉及债务人免责的诉讼。如该等诉讼在破产法院提起,则称为对抗程序。
提交对抗程序的一方还必须填写并提交表格1040,即《对抗程序封面页》,除非该方通过法院的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提交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提交对抗程序。(CM/ECF 将表格1040中的信息作为提交程序的一部分予以采集。)填写完成后,封面页概述对抗程序的基本信息。法院书记员需要该等信息以处理对抗程序,并编制有关法院活动的必要统计报告。
封面页及其所载信息并不替代或补充法律、《破产规则》或法院地方法规所要求提交和送达的诉状或其他文件。该封面页大体上不言自明,必须由原告律师填写(如原告未由律师代理,则由原告填写)。每份提交的起诉书均须向书记员单独提交一份封面页。
原告和被告。请准确按照起诉书中所载名称填写原告和被告的姓名。
律师。如已知,请填写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当事人。请在第一栏中为原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并在第二栏中为被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
请求金额。填写起诉书中请求的美元金额。
签名。本封面页必须由登记在案的律师在表格第二页的方框内签署。如原告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则必须由该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成员签署。如原告自行诉讼,即未由律师代理,则必须由原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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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等, :
债务人。 :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
STUDIO CATALDI GROUP SRL(斯图迪奥·卡塔尔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
被告。 :
----------------------------------------------------------- x 第11章受托人起诉书:请求依《破产法典》第544、548、549及550条以及《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274及276条撤销并追回欺诈性转让及申请日后转让,并请求相关救济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获委任担任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或“Kwok”)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提交本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对抗起诉书(“起诉书”),针对被告 Studio Cataldi Group SRL(“被告”)提出如下陈述:
1. 受托人提起本对抗程序,以撤销并追回:(a) 于本第11章案件开始前对债务人财产作出的转让;及 (b) 于本第11章案件开始后对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团财产作出的、未经破产法院或《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典”)授权的转让。
2.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科技公司)(“HCHK Technologies”)、G Fashion(G 时尚)(“G Fashion”)及 GFNY Inc.(GFNY 公司)(“GFNY”),在申请日(定义见下文)之前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金额为 $2,662,274.25 的资金。
3. 该等转让构成实际欺诈性转让,因为债务人将其作为其“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实施,且该等转让是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而作出。
4. 申请日后,债务人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GFNY,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合计金额为 $2,697,752.60 的资金。
5. 因为该等对破产财团财产的申请日后转让未经法院或《破产法典》授权,故其可依《破产法典》第549及550条予以撤销和追回。
6. 本院依据 28 U.S.C. § 1334(b) 对本对抗程序享有事项管辖权。
7. 本对抗程序已依据 28 U.S.C. § 157(a) 移交本院审理。
8.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包括《破产法典》第544、548、549及550条以及《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274及276条 2,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法对应规定。
9. 受托人系第11章案件的第11章受托人,系依据破产法院于 July 8, 2022 作出的命令获任命 [Case No. 22-50073(“主案”)Docket No. 523]。
10. 被告是在意大利注册成立的公司,地址为 Via del Lazzeretto, 94-94A/B-96-98, Prato, Italy 59100。
2 此后,对《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的所有法条引用均称为“N.Y. Debt. & Cred. Law”。《纽约统一可撤销交易法》(“NYUVT”)取代《纽约统一欺诈性让与法》(“NYUFC”),于 April 4, 2020 生效,并适用于在 April 4, 2020 当日或之后作出的转让或承担的义务。对于 April 4, 2020 之前的转让,受托人在本诉讼中依据 NYUFC 以及 N.Y. Debt. & Cred. Law 第273、273a、275、276及278条请求救济。
11. 债务人于 February 15, 2022(“申请日”)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破产法院”)提交了依据《破产法典》第11章请求救济的自愿申请,由此开始第11章案件。
12. 于 March 21, 2022,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在本第11章案件中任命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尚未任命审查员。
13. 债务人于 March 2022 向破产法院提交的破产财产清单声称,其拥有 $3,850 的资产,并产生了数亿美元的负债。3 虽然债务人的确负债累累,但其财产清单未披露债务人通过其众多另我空壳公司(包括 HCHK Technologies、G Fashion 和 GFNY)持有和/或转让的财产。
14. 于 June 15, 2022,法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及命令 [主案 Docket No. 465],指示美国受托人在第11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根据该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 为受托人。于 July 8, 2022,法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 Luc A. Despins 为第11章案件中的受托人 [主案 Docket No. 523]。
15. HCHK Technologies、G Fashion 和 GFNY 是债务人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而使用的众多另我空壳公司之一。4 多年来,
3 资产和负债清单,第1页 [主案 Docket No. 78]。
4 在对抗程序 Despins v. HCHK Technologies, Inc., et. al(Adv. Proc. No. 23-5013(“HCHK Entities A.P.”),Docket No. 139)中,已对 HCHK Technologies Inc. 作出缺席判决;该对抗程序除其他事项外,请求作出确认判决,确认 HCHK Technologies 为债务人的另我。受托人通过援引方式将受托人在 HCHK Entities A.P. 中提交的起诉书(Adv. Proc. No. 23-5013, Docket No. 1)纳入本文。
受托人已经或将立即对 G Fashion 和 GFNY 提起对抗程序;该对抗程序除其他事项外,请求作出确认判决,确认 G Fashion 和 GFNY 为另我
债务人策划了一场“空壳游戏”,利用由家庭成员、亲信和/或下属名义持有、但实际上由债务人控制的错综复杂的空壳公司网络。该空壳游戏使债务人能够使用、花费和/或转移数百万美元现金及其他资产,同时向债权人隐瞒其财产。
16. 自获任以来,受托人已在第11章案件中提起多项对抗程序,其中包括确立债务人的空壳公司系其另我公司,和/或该等公司及其资产在衡平法上归债务人所有;在其中若干程序中,破产法院已给予该等救济。5
17. 这些诉讼中的事实模式一贯包括:(i) 由近亲属和/或下属持有的、受债务人控制的空壳公司;(ii) 使用来自其他受债务人控制实体的现金购买的资产,和/或无对价转让给空壳实体或在空壳实体之间转让的资产;以及 (iii) 债务人从该等资产中受益并对其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C. 债务人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权人所实施的行为
18. 除受托人对抗程序中涉及的事项外,破产法院还认定,债务人系 Ace Decade Limited(艾斯十年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系 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且债务人控制并利用了 Ace Decade Limited 的名义股东 Yvette Wang(王悦)。6
债务人的另我公司。受托人在此通过援引方式纳入受托人在该对抗程序中提交的起诉状。
5 该等对抗程序包括:(i)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第11章受托人 v.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等 [Adv. Proc. No. 22-05003];(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 v. 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等 [Adv. Proc. No. 23-05005];(i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 v. Mei Guo(郭梅) [Adv. Proc. No. 23-05008];(iv)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 v. 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等 [Adv. Proc. No. 23-05013];(v)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 v. 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 [Adv. Proc. No. 23-05017];(v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 v.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imited(黄金泉(纽约)有限公司) [Adv. Proc. 23- 05018];以及 (v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 v. 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等 [Adv. Proc. 23-05023]。
6 批准认定债务人藐视公司治理命令之动议的命令,¶¶ 1, 4 (Jan. 24, 2023, Docket No. 1372 ("Corp. Governance Contempt Order")。
19. 破产法院还认定,“G Entities(G实体)”(Gettr、G Fashion(G时尚)、G Music(G音乐)、GClubs、GNews 和 GEdu)、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和 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以及其他据称独立的实体和组织,均由债务人控制7、由债务人领导8,和/或“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并作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9
20. 在申请日之前,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 Liman 法官认定,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该实体最初由债务人的一名厨师所有,后转让给债务人的女儿——“本质上是”债务人的“空壳公司”。10
21. 债务人不遗余力地阻碍和拖延其最大债权人之一,即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PAX”)的追偿努力。2017年,PAX 在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法院”)以 Index No. 652077/2017(“PAX案件”)起诉债务人,请求就所欠款项作出判决。2021年2月3日,PAX 从纽约法院取得针对债务人的 \$116,402,019.57 判决(“PAX判决”)。PAX 试图通过查封债务人的资产来执行PAX判决,包括 Lady May(梅夫人号)——债务人虚假声称该游艇由其女儿所有——以及债务人在曼哈顿的豪华公寓——债务人虚假声称该公寓为其儿子以信托方式持有。债务人在判决后程序中违抗纽约法院命令,最终导致其承担 \$134 million 的藐视法庭罚款。
7 经更正的部分批准初步禁令动议的裁决备忘录,¶ 3 (Adv. Proc. No. 22-05032, January 13, 2023 ("The Debtor also controls Saraca Media Group and a related entity 'GTV'")。
8 同上,¶ 7 ("The Debtor is the leader of 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 NFSC, ROLF and Himalaya.")。
9 同上。("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 NFSC, ROLF, GSeries, and Himalaya serve the purposes of the Debtor, serve as business vehicles for the Debtor, and their members are personally loyal to the Debtor.")。
10 Eastern Profit Corp. Ltd. v. Strategic Vision US LLC(美国战略愿景有限责任公司), No. 18-CV-2185 (LJL) 2021 WL 2554631, at \*1 (S.D.N.Y. June 22, 2021)。
22. 债务人还将其另我公司,包括 HCHK Technologies、G Fashion 和 GFNY,作为其个人储蓄罐,用于资助其本人及其家人已习以为常的奢侈生活方式,同时在该等另我公司中向其债权人隐瞒资产,并阻碍和拖延债权人就其债权获得清偿。债务人通过该等另我公司实施的转让延续了债务人的欺诈计划。
23. 债务人已在破产法院作证称,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且其奢侈生活方式由其家人通过名义上由家庭成员持有的企业资助。11 债务人在财产清单中仅列报 \$3,850 的资产。12
24. 2023年3月,债务人被捕,并在联邦刑事指控的审判前一直被羁押;该等指控包括电信欺诈、证券欺诈和洗钱等。
25. 美国政府在针对债务人的刑事起诉书中主张,债务人及其共同被告“利用以至少80个不同实体或个人名义持有的500多个账户,对超过 \$1 billion 的欺诈所得进行洗钱。”13
11 关于债务人请求作出临时及最终DIP命令的动议的听证会,该命令将 (I) 授权债务人取得无担保、次级的申请日后融资,以及 (II) 安排临时及最终听证会,并 (III) 给予相关救济 (Main Case, April 27, 2022)
13 见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反对被告 Yanping Wang(王艳萍)审前释放动议的法律备忘录第29页,该备忘录作为附件B附于第11章受托人就 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受托人强制履行动议及相关救济请求提出的补充异议的答复中 (June 23, 2023, Main Case Docket No. 1934)。
26. 债务人另我公司的财产,包括 HCHK Technologies、G Fashion 和 GFNY,在申请日前任何时候均为债务人的财产。
27. 在与本案相关的所有期间,债务人在 New York, New York(纽约州纽约市)经营业务,包括指示本起诉状所涉的申请日前转让。
D. 债务人的空壳游戏和欺诈在申请日后仍在继续
28. 截至申请日,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公司持有的全部财产,包括 HCHK Technologies、G Fashion 和 GFNY,均成为第11章财产池的财产。见 11 U.S.C. § 541(a)(1)。
29. 申请日后,债务人公然无视破产法院及其在 Bankruptcy Code(《破产法》)项下的义务,继续通过众多另我空壳公司实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HCHK Technologies、G Fashion 和 GFNY。
30. 该等申请日后转让均未经破产法院授权,亦未获《破产法》授权。
31. 本起诉状所涉转让,均是通过作为债务人空壳游戏一部分而运营的债务人另我空壳公司作出的,因此系意图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债权人而作出。
32. 债务人故意以该等方式安排其财务事务,以便在向其众多债权人虚假声称贫困的同时,隐瞒并耗散数百万美元资产。债务人声称身无分文,却同时大量支出,以维持其本人、家人及密切关联人士的亿万富翁生活方式。
33. 债务人隐瞒和耗散的资产包括其从加密货币、证券及其他欺诈计划的受害者处取得的资金。由于该等行为,债务人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面临一宗待决刑事案件中的多项重罪欺诈、洗钱及敲诈勒索指控。见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郭文贵), case no. 1:23-cr-00118-AT [ECF No. 215] (Jan. 3, 2024 S.D.N.Y.)。
34. 债务人明知并意图通过该等方式隐瞒和耗散其资产,将不会剩余足够资产用于偿还其债权人——包括其欺诈行为的众多受害者。因此,该等转让必然是意图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债权人而作出。
35. 申请日之前,债务人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HCHK Technologies、G Fashion 和/或 GFNY,或以其他方式,将债务人的财产转让给被告(统称“申请日前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附于本文件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A。
36. 申请日后,债务人通过其空壳公司 HCHK Technologies、G Fashion 和/或 GFNY,或以其他方式,将财产池的财产转让给被告(统称“申请日后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附于本文件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B。
37. 在申请日前转让和申请日后转让(统称“转让”)作出时,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池的债权人负有未清偿债务。
38. 被告是该等转让的初始受让人。
(根据《破产法》第548(a)(1)(A)条和第550(a)条请求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
39.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1至38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40. 申请日前转让由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公司 HCHK Technologies、G Fashion 和/或 GFNY 作出,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实际意图。
41. 债务人实施申请日前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外,体现在:
a. 申请日前转让是利用另我空壳公司实施的;
b. 申请日前转让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
c. 申请日前转让是债务人“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在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亲信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以图隐瞒和保护资产;
d. 申请日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得以从其欺诈中获益,而不使其财产受制于其债权人的追索,推进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申请日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得以从其欺诈中获利,而不使其财产受制于其债权人的追索,推进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申请日前转让作出时,债务人正被起诉,包括PAX在PAX案件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申请日前转让作出时,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资本不足。
42. 申请日前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破产法》第548(a)(i)(A)条撤销,并可依据《破产法》第550(a)条追回。
(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第273、274和276条,以及《破产法》第544(b)条和第550(a)条,请求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
43.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38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43. 破产申请前转让系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HCHK Technologies(HCHK科技)、G Fashion(G时尚)和/或GFNY作出,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实际意图。
44. 债务人为实施破产申请前转让而意图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除其他事项外,可由以下事实证明:
a. 破产申请前转让系通过一个另我空壳公司实施;
b. 破产申请前转让被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
c. 破产申请前转让是债务人“空壳游戏”的一部分,由债务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亲信和下属协助实施,以图隐匿和保护资产;
d. 破产申请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得以从其欺诈行为中获益,而不使其财产受债权人追索,从而进一步促成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破产申请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得以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而不使其财产受债权人追索,从而进一步促成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破产申请前转让时,债务人正被起诉,包括PAX在PAX案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破产申请前转让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资本不足。
45. 受托人可依据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1), 274, and 276,以及《破产法》section 544(b)撤销破产申请前转让,并可依据《破产法》section 550(a)追回该等转让。
(依据《破产法》sections 549 and 550(a)撤销并追回未经授权的破产申请后转让的请求)
46.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38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47. 破产申请后转让系债务人向被告作出,包括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GFNY作出。
48. 破产申请后转让发生于申请日之后。
49. 破产申请后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破产法》授权。
50. 破产申请后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未经授权的转让。
51. 破产申请后转让可依据《破产法》section 549(a)予以撤销。
52. 依据《破产法》section 550(a),受托人有权向被告追回破产申请后转让或其价值,并加计至支付之日的利息及本案费用。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1. 就第一项请求,(a) 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低于$2,662,274.25的破产申请前转让依据《破产法》section 548(a)(1)(A)予以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破产申请前转让;以及(c) 依据《破产法》section 550(a)(1),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破产申请前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2. 就第二项请求,(a) 作出命令,宣告(a) 金额不低于$2,662,274.25的破产申请前转让依据《破产法》section 544(b)及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2), 274 and 276予以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破产申请前转让;以及(c) 依据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 276及《破产法》section 550(a)(1),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破产申请前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3. 就第三项请求,作出命令,(a) 宣告金额不低于$2,697,752.60的破产申请后转让依据《破产法》section 549予以撤销;以及(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破产申请后转让;以及(c) 依据《破产法》section 550(a)(1),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破产申请后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4. 判给受托人自提交本起诉状之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按最高法定利率计算的判决前利息;以及
5. 法院在此情形下认为公正、适当或衡平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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