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277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777
- 类型
- UNKNOWN
- 立案日
- 2024-02-12
全文
(最多编号五(5)个方框,以主要诉因为1,第一备选诉因为2,第二备选诉因为3,依此类推。)
FRBP 7001(2) – 留置权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64-可免责性 - §523(a)(15),离婚或分居义务
21-留置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31-批准出售破产财团财产及共同所有人财产 - §363(h) FRBP 7001(4) – 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 FRBP 7001(7) – 禁令救济
41-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 - §727(c),(d),(e)
66-可免责性 - §523(a)(1),(14),(14A) 优先税务债权
62-可免责性 - §523(a)(2),虚假借口、虚假陈述、
67-可免责性 - §523(a)(4),作为受托人的欺诈、侵占、盗窃 (续见下一栏) FRBP 7001(10) 对移送诉讼的裁定
SS-SIPA 案件 – 15 U.S.C. §§78aaa et.seq.
02-其他(例如,如与破产案件无关本应在州法院提起的其他诉讼)
□ 如起诉状中要求陪审团审判,请勾选 □ 如主张本案为依据 FRCP 23 的集体诉讼,请勾选
提交破产案件将在破产法院管辖下设立一个“财团”,该财团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无论该等财产位于何处。由于破产财团范围广泛,且法院管辖权极为宽泛,可能就财团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发生诉讼。也可能发生涉及债务人免责的诉讼。如该等诉讼在破产法院提起,则称为对抗程序。
提交对抗程序的一方还必须填写并提交 Form 1040,即对抗程序封面页,除非该方通过法院的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提交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提交对抗程序。(CM/ECF 在提交过程中获取 Form 1040 上的信息。)填写完成后,封面页概述对抗程序的基本信息。法院书记员需要该等信息,以处理对抗程序并编制所要求的法院活动统计报告。
封面页及其中所载信息并不替代或补充法律、破产规则或当地法院规则要求提交和送达的诉状或其他文件。该封面页大部分内容不言自明,必须由原告律师填写(如原告未由律师代理,则由原告填写)。每份已提交的起诉状均须向书记员单独提交一份封面页。
原告和被告。准确写明原告和被告在起诉状中所列的姓名。
律师。如已知,写明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当事人。在第一栏中为原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在第二栏中为被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
请求金额。填写起诉状中请求的美元金额。
签名。本封面页必须由登记在案的律师在表格第二页的方框内签署。如原告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则必须由该事务所的一名成员签署。如原告自行诉讼,即未由律师代理,则必须由原告签署。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
: 债务人。
: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 11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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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REPORTING PROJECT INC.(格茨档案调查报道项目公司),
: 被告。 :
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544、548 及 550 条以及《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 273、274 及 276 条请求撤销和追回欺诈性转让及相关救济的起诉状
Luc A. Despins,以在 Ho Wan Kwok(下称“债务人”或“Kwok”)的第 11 章案件(下称“第 11 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身份,提交本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博锐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团的受托人(仅限于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对抗起诉状(下称“起诉状”),针对被告 The Gertz File Investigative Reporting Project, Inc.(下称“被告”)提出如下陈述:
1. 受托人提起本对抗程序,以撤销并追回本第 11 章案件开始前对债务人财产所作的转让。
2.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Rule of Law”),于申请日(定义如下)之前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 \$300,000.00 的资金。
3. 该等转让构成实际欺诈,因为债务人将其作为其“空壳游戏”的一部分予以实施,并且该等转让系意图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而作出。
4. 本院依据 28 U.S.C. § 1334(b) 对本对抗程序具有事项管辖权。
5. 本对抗程序已依据 28 U.S.C. § 157(a) 移交本院审理。
6.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包括《美国法典》第 11 编(下称“破产法典”)第 544、548 及 550 条以及《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 273、274 及 276 条 2,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法同等规定。
2 此后,对《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的所有法条引用将称为“N.Y. Debt. & Cred. Law”。《纽约统一可撤销交易法》(“NYUVT”)取代了《纽约统一欺诈性让与法》(“NYUFC”),并于 April 4, 2020 生效,适用于在 April 4, 2020 当日或之后作出的转让或承担的义务。对于 April 4, 2020 之前的转让,受托人在本诉讼中依据 NYUFC 及 N.Y. Debt. & Cred. Law 第 273、273a、275、276 及 278 条寻求救济。
7. 受托人依据破产法院于 July 8, 2022 作出的命令担任第 11 章案件中的第 11 章受托人 [Case No. 22-50073(下称“主案件”)Docket No. 523]。
8. 被告是一家马里兰州公司,其主要办事处位于 406 Lightship Landing Way, Edgewater, Maryland 21037。
9. 债务人于 February 15, 2022 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下称“破产法典”)第 11 章自愿提交了救济申请(下称“申请日”),从而启动上述标题所列第 11 章案件(下称“第 11 章案件”)。
10. 于 March 21, 2022,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任命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未任命审查员。
11. 债务人于 March 2022 向破产法院提交的破产财产清单声称其拥有 \$3,850 的资产,并产生了数亿美元的负债。3 尽管债务人确实负债累累,其财产清单未披露债务人通过其众多另我空壳公司(包括 Rule of Law)持有和/或转让的财产。
12. 于 June 15, 2022,破产法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和命令 [主案件 Docket No. 465],指示美国受托人在第 11 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该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 担任受托人。于 July 8, 2022,破产法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
3 财产及负债清单,第 1 页 [主案件 Docket No. 78]。
Luc A. Despins 为第 11 章案件中的受托人 [主案件 Docket No. 523]。 B. 债务人对空壳公司的使用及受托人的对抗程序
13. Rule of Law 是债务人用于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众多另我空壳公司之一。4 多年来,债务人策划了一场“空壳游戏”,利用由家庭成员、副手和/或下属名义持有、但实际上由债务人控制的复杂空壳公司网络。该空壳游戏使债务人能够使用、花费和/或转让数百万美元现金及其他资产。
14. 自获任命以来,受托人已在第 11 章案件中提起多项对抗程序,以除其他外确定债务人的空壳公司是其另我,和/或该等公司及其资产在衡平法上归债务人所有;在若干案件中,破产法院已准予该等救济。5
15. 这些诉讼中的事实模式一贯包括:(i) 由近亲属和/或下属持有的、债务人控制的空壳公司;(ii) 使用来自其他由债务人控制实体的现金购买的资产,和/或无对价转让给及在空壳实体之间转让的资产;以及 (iii) 债务人从该等资产中受益并对其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4 受托人已经或将立即对 Rule of Law 提起对抗程序,该对抗程序除其他外请求确认判决,确认 Rule of Law 是债务人的另我。受托人将其在该对抗程序中提交的起诉状通过援引方式纳入本文。
5 这些对抗程序包括如下案件:(i)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Chapter 11 Trustee(第11章受托人)诉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等案 [Adv. Proc. No. 22-05003];(ii) Luc A. Despins,Chapter 11 Trustee 诉 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等案 [Adv. Proc. No. 23-05005];(iii) Luc A. Despins,Chapter 11 Trustee 诉 Mei Guo(郭美)案 [Adv. Proc. No. 23-05008];(iv) Luc A. Despins,Chapter 11 Trustee 诉 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等案 [Adv. Proc. No. 23-05013];(v) Luc A. Despins,Chapter 11 Trustee 诉 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案 [Adv. Proc. No. 23- 05017];(vi) Luc A. Despins,Chapter 11 Trustee 诉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imite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案 [Adv. Proc. 23-05018];及 (vii) Luc A. Despins,Chapter 11 Trustee 诉 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等案 [Adv. Proc. 23-05023]。
C. 债务人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权人而实施的行为
16. 除受托人对抗程序中所处理的事项外,破产法院还认定,债务人系 Ace Decade Limited(艾斯十年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控制 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且债务人控制并雇用了 Ace Decade Limited 的名义股东 Yvette Wang(王月)6。
17. 破产法院还认定,“G Entities”(G实体)(Gettr、G Fashion、G Music、GClubs、GNews 和 GEdu)、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和 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以及其他声称独立的实体和组织,均受债务人控制,7 由债务人领导8,和/或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并作为债务人的商业载体”。9
18. 在申请日之前,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 Liman 法官认定,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盈利有限公司)——一家最初由债务人的一名厨师所有、后转让给债务人女儿的实体——“实质上是”债务人的一家空壳公司。10
19. 债务人竭尽全力阻碍和拖延其最大债权人之一,即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下称“PAX”)的追偿工作。2017年,PAX 在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最高法院,下称“纽约法院”)起诉债务人,
6 准许要求认定债务人藐视公司治理命令之动议的命令,第¶¶ 1、4段 (Jan. 24, 2023, Docket No. 1372 ("Corp. Governance Contempt Order")。
7 经更正的部分准许初步禁令动议的裁决备忘录,第¶ 3段 (Adv. Proc. No. 22-05032, January 13, 2023 ("The Debtor also controls Saraca Media Group and a related entity 'GTV'")。
8 同上,第¶ 7段(“债务人是 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NFSC、ROLF 和 Himalaya 的领导者。”)。
9 同上(“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NFSC、ROLF、GSeries 和 Himalaya 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作为债务人的商业载体,并且其成员在个人层面对债务人忠诚。”)。
10 Eastern Profit Corp. Ltd. v. Strategic Vision US LLC, No. 18-CV-2185 (LJL) 2021 WL 2554631, at *1 (S.D.N.Y. June 22, 2021)。
Index No. 652077/2017(下称“PAX案”),请求就所欠款项作出判决。2021年2月3日,PAX 从纽约法院取得针对债务人的判决,金额为 $116,402,019.57(下称“PAX判决”)。PAX 试图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资产来执行 PAX 判决——包括 Lady May(梅夫人号),债务人虚假声称该船由其女儿所有;以及债务人在曼哈顿的豪华公寓,债务人虚假声称该公寓系为债务人儿子而信托持有。债务人在判决后程序中藐视纽约法院命令,最终导致债务人被处以 $134 million 的藐视法庭罚款。
20. 债务人还将其另一人格实体,包括 Rule of Law(法治),作为个人存钱罐,用以资助其本人及家人已习以为常的奢华生活方式,同时将资产隐匿于这些另一人格实体中以躲避债权人,并阻碍和拖延债权人就其债权获得追偿。债务人通过这些另一人格实体实施的转让延续了债务人的欺诈计划。
21. 债务人已在破产法院作证称,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其负债,且其奢华生活方式由其家人通过名义上由家庭成员持有的企业资助。11 债务人仅申报了 $3,850 的资产。12
22. 2023年3月,债务人被逮捕,并一直被羁押候审,面临包括电信欺诈、证券欺诈和洗钱在内的联邦刑事指控。
11 关于债务人请求作出临时及最终 DIP 命令之动议的听证会:(I) 授权债务人获得无担保、次级的申请后融资;及 (II) 安排临时及最终听证会;及 (III) 准予相关救济 (Main Case, April 27, 2022)
23. 在针对债务人的刑事起诉书中,United States Government(美国政府)主张,债务人及其共同被告“利用以至少80个不同实体或个人名义持有的超过约500个账户,对超过 $1 billion 的欺诈所得进行洗钱。”13
24. 债务人另一人格实体的财产,包括 Rule of Law 的财产,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均为债务人的财产。
25. 在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期间内,债务人在 New York, New York 开展业务,包括指挥该转让(定义见下文)。
26. 本起诉状所涉的转让,系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之目的而作出,原因在于该转让是通过债务人的一家另一人格实体空壳公司实施的,该公司作为债务人空壳障眼法的一部分运营。
27. 债务人故意以此种方式安排其财务事务,以便隐匿和耗散数百万美元资产,同时向其众多债权人虚假声称其贫困。债务人一方面声称身无分文,另一方面却大肆挥霍,为其本人、家人及密切关联人维持亿万富翁的生活方式。
28. 债务人隐匿和耗散的资产包括其从其加密货币、证券及其他欺诈计划的受害人处取得的资金。因此,债务人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正在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面临多项重罪欺诈、洗钱和敲诈勒索指控。见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美国诉郭文贵), case no. 1:23-cr-00118-AT [ECF No. 215] (Jan. 3, 2024 S.D.N.Y.)。
13 见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提交的反对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审前释放动议的法律备忘录,第29页,该备忘录作为附件B附于 Chapter 11 Trustee 对 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就受托人强制执行动议及相关救济请求提出的补充异议之答复 (June 23, 2023, Main Case Docket No. 1934)。
29. 债务人明知并意图通过以此种方式隐匿和耗散其资产,将不会剩余足够资产偿还其债权人——包括其诸多欺诈行为的受害人。因此,这些转让必然是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而实施的。
30. 在申请日之前,债务人通过其包括 Rule of Law 在内的另一人格实体空壳公司,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转让了债务人的财产(下称“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附于本起诉状并构成本起诉状一部分的附表A。
31. 在该转让作出时,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负有未偿义务。
32. 被告是该转让的初始受让人。
(根据 Bankruptcy Code 第548(a)(1)(A)条和第550(a)条请求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
33.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1至32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载明。
34. 债务人通过其另一人格实体 Rule of Law 作出该转让时,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实际意图。
35. 债务人在实施该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可由以下事实证明:
a. 该转让系通过另一人格实体空壳公司实施;
b. 该转让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
c. 该转让作为债务人“空壳障眼法”的一部分实施,并在债务人家人以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亲信和下属协助下进行,意图隐匿和保护资产;
d. 该转让通过使债务人得以从其欺诈中获益,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从而推进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该转让通过使债务人得以从其欺诈中获利,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从而推进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该等转让作出时,债务人正被起诉,包括 PAX 在 PAX 案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该转让作出时,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资本不足。
36. 该转让可由受托人根据 Bankruptcy Code 第548(a)(i)(A)条予以撤销,并可根据 Bankruptcy Code 第550(a)条予以追回。
(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第273、274和276条及 Bankruptcy Code 第544(b)条和第550(a)条请求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
37.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1至32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载明。
38. 债务人通过其另一人格实体公司 Rule of Law 作出该转让时,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实际意图。
39. 债务人在实施该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可由以下事实证明:
a. 该转让系通过另一人格实体空壳公司实施;
b. 该转让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
c. 该转让作为债务人“空壳障眼法”的一部分实施,并在债务人家人以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亲信和下属协助下进行,意图隐匿和保护资产;
d. 该转让通过使债务人得以从其欺诈中获益,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从而推进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该转让通过使债务人得以从其欺诈中获利,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从而推进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该转让作出时,债务人正被起诉,包括 PAX 在 PAX 案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该转让作出时,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资本不足。
40. 该转让可由受托人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第273(a)(1)、274和276条以及 Bankruptcy Code 第544(b)条予以撤销,并可根据 Bankruptcy Code 第550(a)条予以追回。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1. 就第一项请求,(a) 作出裁定,宣告金额不低于 $300,000.00 的该转让根据 Bankruptcy Code 第548(a)(1)(A)条予以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该转让;及 (c) 根据 Bankruptcy Code 第550(a)(1)条,为债务人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该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2. 就第二项请求,(a) 作出裁定,宣告金额不低于 $300,000.00 的该转让根据 Bankruptcy Code 第544(b)条及 N.Y. Debt. & Cred. Law 第273(a)(1)、274和276条予以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该等转让;及 (c) 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第276条和 Bankruptcy Code 第550(a)(1)条,为债务人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该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3. 自本起诉状提交之日起至本案作出判决之日止,按法定最高利率向受托人支付判决前利息;以及
4. 法院认为在此情形下公正、适当或符合衡平原则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斯律师事务所)
Case 22-50073 Doc 2777 Filed 02/12/24 Entered 02/12/24 15:50:30 Page 15 of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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