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2885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885
- 类型
- UNKNOWN
全文
律师(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律师
(简要陈述诉因,包括所涉及的所有美国法条)
(最多勾选五(5)项,主诉因编号为1,第一替代诉因编号为2,第二替代诉因编号为3,依此类推。)
FRBP 7001(2) – 留置权的有效性、优先顺位或范围
21-留置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有效性、优先顺位或范围 FRBP 7001(6) – 可解除性(续)
64-可解除性-§523(a)(15),离婚或分居义务
31-批准出售破产财产及共同所有人财产-§363(h) FRBP 7001(7) – 禁令救济
FRBP 7001(4) – 对解除债务提出异议/撤销解除债务
41-对解除债务提出异议/撤销解除债务-§727(c),(d),(e) FRBP 7001(8) 请求权或权益的劣后
66-可解除性-§523(a)(1),(14),(14A) 优先税务请求权
62-可解除性-§523(a)(2),虚假借口、虚假陈述、
67-可解除性-§523(a)(4),受托人欺诈、侵占、盗窃 (续于下一栏) FRBP 7001(10) 对移送诉讼的裁定
SS-SIPA案件-15 U.S.C. §§78aaa et.seq.
02-其他(例如,若与破产案件无关则本应在州法院提起的
□ 如本案涉及实质性州法问题,请勾选 □ 如主张本案为根据FRCP 23提起的集体诉讼,请勾选
提交破产案件会在破产法院管辖下设立一项“破产财产”,其包括债务人无论位于何处的全部财产。由于破产财产范围广泛且法院管辖权广泛,可能会就破产财产或其财产权利发生诉讼。也可能发生涉及债务人解除债务的诉讼。如该等诉讼在破产法院提起,称为对抗程序。
提起对抗程序的当事人还必须填写并提交表格1040,即《对抗程序封面表》,除非该当事人通过法院的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提交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提交对抗程序。(CM/ECF在提交过程中收集表格1040中的信息。)填写完成后,该封面表概述对抗程序的基本信息。法院书记员需要该等信息以处理对抗程序并编制有关法院活动的法定统计报告。
封面表及其所载信息并不替代或补充法律、《破产规则》或法院地方法规所要求提交和送达的诉状或其他文件。该封面表大部分内容不言自明,必须由原告律师填写(如原告未由律师代理,则由原告填写)。每份已提交的起诉状均须向书记员单独提交一份封面表。
原告和被告。请准确填写起诉状中所列原告和被告的姓名。
律师。如已知,请填写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当事人。请在第一栏中为原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并在第二栏中为被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
请求金额。填写起诉状中请求的美元金额。
签名。本封面表必须由登记在案的律师在表格第二页的方框内签署。如原告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则必须由该事务所的一名成员签署。如原告自行诉讼,即未由律师代理,则必须由原告签署。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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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债务人。 :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
诉: : : : :
FENG YI(冯毅), : : 被告。
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549条和第550条请求撤销及追回申请后转让并寻求相关救济的起诉状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或“Kwok”)第11章案件(下称“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的身份,针对被告Feng Yi(冯毅)(下称“被告”)提交本对抗程序起诉状(下称“起诉状”),陈述如下: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以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博钦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1. 受托人提起本对抗程序,请求撤销及追回债务人在本第11章案件开始后实施、且未经破产法院或《美国法典》第11编(下称“破产法典”)授权的债务人破产财产转让。
2. 债务人通过其另一自我空壳公司GFNY Inc.(GFNY公司)(下称“GFNY”),于申请日后(定义见下文)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金额为$400,030.00的资金。
3. 由于该等破产财产的申请后转让未经法院或《破产法典》授权,故该等转让可根据《破产法典》第549条和第550条予以撤销及追回。
4. 本法院根据28 U.S.C. § 1334(b)对本对抗程序具有事项管辖权。
5. 本对抗程序已根据28 U.S.C. § 157(a)移交本法院审理。
6.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包括11 U.S.C. §§ 549和550。
7. 受托人系根据破产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的命令,在第11章案件中担任第11章受托人[案件编号22-50073(下称“主案”)卷宗编号523]。
8. 被告为居住在美国的个人。
9. 债务人于2022年2月15日在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下称“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提交自愿救济申请(下称“申请日”),从而启动上述第11章案件(下称“第11章案件”)。
10. 2022年3月21日,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在本第11章案件中任命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尚未任命审查员。
11. 债务人于2022年3月向破产法院提交的破产财产清单声称,其拥有$3,850的资产并承担数亿美元的负债。2 尽管债务人确实负债累累,但其财产清单未披露债务人通过其众多另一自我空壳公司(包括GFNY)持有及转让的财产。
12. 2022年6月15日,破产法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及命令[主案卷宗编号465],指示美国受托人在第11章案件中任命第11章受托人。根据该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担任受托人。2022年7月8日,破产法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Luc A. Despins担任第11章案件的受托人[主案卷宗编号523]。
2 《资产和负债清单》,第1页(主案,卷宗编号78)。
13. GFNY是债务人用于欺诈其债权人的众多另一自我空壳公司之一。3 多年来,债务人一直策划“空壳把戏”,利用由家庭成员和下属名义持有、但实际上由债务人控制的复杂空壳公司网络。该空壳把戏使债务人得以使用、花费和转让数百万美元现金及其他资产——其中大部分由债务人通过其欺诈性投资及加密货币计划获得——同时向其债权人隐瞒该等财产。
14. 自获任命以来,受托人在第11章案件中提起了若干对抗程序,除其他事项外,请求确认债务人的空壳公司系其另一自我,和/或该等公司及其资产在衡平法上归债务人所有;且在若干对抗程序中,破产法院已经准予该等救济。4
15. 该等诉讼中的事实模式一贯包括:(i)由近亲家庭成员和/或下属持有的债务人控制的空壳公司,(ii)使用来自其他债务人控制实体的现金购买的资产,和/或无对价转让给及在空壳实体之间转让的资产,以及(iii)债务人从该等资产中获益并对其具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16. 债务人还将包括GFNY在内的其另一自我作为个人钱袋,用于资助其本人及其家人已习惯的奢靡生活方式,同时隐瞒
3 受托人已针对或即将针对GFNY提起对抗程序;该对抗程序除其他事项外,请求作出确认判决,确认GFNY系债务人的另一自我,和/或其及其名义持有的任何财产在衡平法上归债务人所有。受托人将其在该对抗程序中提交的起诉状通过援引纳入本文。
4 这些对抗诉讼包括以下案件:(i)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诉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等 [Adv. Proc. No. 22-05003];(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等 [Adv. Proc. No. 23-05005];(i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Mei Guo(郭梅)[Adv. Proc. No. 23-05008];(iv)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等 [Adv. Proc. No. 23-05013];(v)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 [Adv. Proc. No. 23-05017];(v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imite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Adv. Proc. 23-05018];以及 (v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等 [Adv. Proc. 23-05023]。
将其在这些另我实体中的资产对其债权人予以隐瞒,并阻碍和拖延债权人就其债权获得追偿。债务人通过这些另我实体实施的转移延续了债务人的欺诈计划。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候,这些另我实体的财产,包括 GFNY,均为债务人的财产。
17. 截至申请日,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持有的所有财产,包括 GFNY,均成为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的一部分。见 11 U.S.C. § 541(a)(1)。
18. 申请日后,债务人公然无视破产法院及其根据《破产法》所承担的义务,继续通过众多另我空壳公司实施转移,包括但不限于 GFNY。
19. 上述任何申请后转移均未经破产法院授权,亦未获《破产法》授权。
20. 申请日后,债务人通过包括 GFNY 在内的空壳公司,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转移了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的财产(以下简称“该转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件 A。
21. 在该转移发生时,债务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债权人负有未清偿义务。
22. 被告为该转移的初始受让人。
(根据《破产法》第 549 条及第 550(a) 条请求撤销并追回未经授权的申请后转移)
23.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 1 至 22 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本文件中完整列明。
24. 债务人向被告作出了该转移,包括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GFNY 作出该转移。
25. 该转移发生于申请日后。
26. 该转移未经破产法院或《破产法》授权。
27. 该转移构成对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中财产权益的未经授权转移。
28. 根据《破产法》第 549(a) 条,该转移可被撤销。
29. 根据《破产法》第 550(a) 条,受托人有权向被告追回该转移或其价值,并追索截至付款日的利息及本案费用。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1. 作出命令:(a) 宣告金额不低于 \$400,030.00 的该转移根据《破产法》第 549 条予以撤销;及 (b) 命令撤销该转移;及 (c) 根据《破产法》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该转移,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2. 判给受托人按最高法定利率计算的判决前利息,自提交本起诉状之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及
3. 法院在具体情形下认为公正、适当或衡平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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