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94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944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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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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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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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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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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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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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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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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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ECF No. 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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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 Chris Lee(李克里斯)及 Qidong Xia(夏启东)之代理律师 Eric Schmitt 远程出席 2024年2月27日 案件进展会议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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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典》第 105(a) 条及《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1001 条,Chris Lee(李克里斯)及 Qidong Xia(夏启东)通过下述署名律师,谨向法院提出动议,请求准许 Eric T. Schmitt(埃里克·T·施密特)律师远程出席 2024年2月27日 下午 1:00 举行的案件进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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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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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4年2月5日,李克里斯与夏启东通过律师提交了对受托人关于作出延长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 108、546 及 549 条提起撤销权诉讼期限之命令的动议的异议(ECF No. 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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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4年2月7日,法院批准了 Schmitt(施密特)先生代表李克里斯与夏启东进行特别出庭(Pro Hac Vice)的动议。(ECF No. 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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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4年2月19日,受托人提交了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举行案件进展会议的请求,据此,受托人就(其中包括)受托人最近提起的对抗制诉讼的案件管理请求举行会议。2024年2月20日,法院批准了该请求,并将案件进展会议定于 2024年2月27日 下午 1:00 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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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密特先生在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执业。鉴于从伊利诺伊州前往所需的时间与费用,李克里斯与夏启东谨请求准许施密特先生通过法院的 Zoom 平台参加案件进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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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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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基于上述理由,李克里斯与夏启东谨请求准许施密特先生于 2024年2月27日 下午 1:00 举行的案件进展会议上向本法院远程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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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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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Jon P. Newton Jon P. Newton 联邦律师执照号 ct03376 One Financial Plaza, 21st Floor Hartford, CT 06103 电话:(860) 240-1090 电子邮箱:jnewton@reidandrie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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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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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特此证明,上述动议已于 2024年2月21日 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因此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接收法院电子提交系统电子邮件通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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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Jon P. Newton Jon P. New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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