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089-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089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4-04-12
拟议裁定草案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3089-1(2024-04-12立案)。本文件为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提交的修订版拟议命令草案,旨在确立适用于撤销权追索兼并诉讼的审理规程与调解程序。
全文
案件 22-50073 文件 3089-1 提交日期 04/12/24 登记日期 04/12/24 15:44:37 第 1 页,共
[修订拟议] 经修订命令:批准适用于撤销请求对抗性程序的程序 兹就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斯)以其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第 11 章案件中获指定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提出的动议(“该动议”)2,为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破产法”)第 105(a) 条和第 363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 7016、7026 和 9006 条,以及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Loc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康涅狄格地区破产程序地方法规)(“当地破产规则”)第 7016-1 条作出一项命令(“本命令”),以修改本院《关于批准适用于撤销请求对抗性程序的程序的命令》[ECF 编号 2578](“撤销权程序命令”),从而修改撤销权诉讼程序,以纳入管辖撤销事项调解的某些程序,而提出该动议;
受托人(“受托人”)在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中获指定,为作出一项命令(“本命令”);
关于:
债务人。
格式:正文文本,边框:底部:(无边框),制表位:不在 2.13 英寸处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和 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纳维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纳维尔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吉纳维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纳维尔控股公司)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斯),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财产的受托人(仅供通知和通信之用)。
2 本命令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该动议中赋予其的含义。
案件 22-50073 文件 3089-1 提交日期 04/12/24 登记日期 04/12/24 15:44:37 第 2 页,共
诉讼;且本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地区联邦地区法院)的移送常设命令,对审理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理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院为适格审判地;且本院已认定,该动议中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第 11 章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且已在具体情形下就该动议发出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来无需发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基于本院此前进行的全部程序,包括于 April 23, 2024 举行的听证会;且对本命令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且经适当审议并有充分理由,特此命令:
1. 准许该动议,具体如下文所述。
2. 本院特此命令,下列经修订的撤销权诉讼程序应管辖撤销权诉讼:
a. 撤销权诉讼程序应适用于受托人于 February 1, 2024 当日或之后提起的任何对抗性程序,其中受托人仅依据破产法第 544、547、548、549 和 550 条以及适用州法下的类似请求主张权利(“撤销权诉讼”)。
b. 在提交提起任何撤销权诉讼的起诉状(“撤销权起诉状”)时,受托人应提交一份《撤销权诉讼程序适用通知》,其格式应与随附证据 1 所附格式实质相似(“撤销权诉讼程序通知”)。受托人应根据破产规则第 7004 条,连同传票和撤销权起诉状,向每一撤销权诉讼中的被告(“撤销权被告”)送达一份撤销权诉讼程序通知副本。
c. 影响多个撤销权诉讼的动议,应在每一适用的撤销权诉讼中提交,并应使用与随附证据 2 所附格式实质相同的案名栏。
d. 如撤销权起诉状(包括附件)包含根据保护令[主案件 ECF 编号 923](“保护令”)及《保护令约定补充文件》[主案件 ECF 编号 2460](“保护令补充文件”)被指定为保密或高度保密的信息,受托人可密封提交该撤销权起诉状(“密封撤销权起诉状”);但受托人应公开提交一份删除任何被指定为保密或高度保密信息的撤销权起诉状副本(“删节撤销权起诉状”)。送达删节撤销权起诉状,应构成破产规则第 7004 条所要求的充分起诉状送达。尽管保护令及保护令补充文件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在任何撤销权被告及其律师各自签署保护令附件 A 的副本,以及在适用时签署保护令补充文件附件 A 的副本后,受托人可向该撤销权被告提供未经删节的撤销权起诉状副本。
e. 撤销权被告对任何撤销权起诉状作出答复的期限(“答复日期”)应为向该撤销权被告完成送达之日起六十(60)日;但无需本院进一步命令,受托人与任何撤销权被告可约定将被告的答复日期进一步延长最多九十(90)日。任何此类约定均应以书面形式作成,并在适用的对抗性撤销权诉讼程序案卷中提交。尽管本命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
i. 随附证据 3-A 所列的撤销权诉讼(“中止撤销权诉讼”)应中止,直至本院作出进一步命令。中止撤销权诉讼的中止令解除时,本院应确定中止撤销权诉讼是否应受调解程序约束,并为该等诉讼中的撤销权被告对撤销权起诉状作出答复设定期限。
ii. 随附证据 3-B 所列的撤销权诉讼(“部分中止撤销权诉讼”)应仅就与 ACA Capital Group Lt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G 时尚)、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 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 Ltd(汉密尔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纽约领耀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 公司)及 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是否为债务人的另我实体,及/或该等实体的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及/或债务人第 11 章财产的任何法律或事实问题(统称“中止问题”)中止,直至本院作出进一步命令。为免生疑,部分中止撤销权诉讼应就并非中止问题的所有问题,在调解程序(定义如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进行调解;但中止问题亦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解。
iii. 在提交任何新的撤销权诉讼时,受托人可通过在相关撤销权诉讼中提交该等指定通知(“中止指定通知”),将该诉讼指定为中止撤销权诉讼或部分中止撤销权诉讼。任何希望质疑中止指定通知的撤销权被告,应在于同一诉讼中出庭之日起七(7)日内,在相关撤销权诉讼中提交对该通知的答复;受托人可在该答复提交之日起十四(14)日内作出回复。关于中止指定通知的任何争议,应由本院裁决。
f. 如任何撤销权被告通过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12(b) 条提交动议的方式对撤销权起诉状作出答复,受托人应有六十(60)日对该动议作出答复。
g. 除非法院另行命令,在任何撤销权诉讼中,均不会在证据开示前举行破产规则第 7016 条规定的首次审前会议;因此,由法院书记员签发并由受托人送达的传票将不包括审前会议日期。如撤销权诉讼的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举行审前会议以处理排期或其他问题,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过在该撤销权诉讼案卷中提交请求,申请举行该会议。
h. 除非按本命令规定中止,在答复日期后应尽快,各方应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f) 条进行协商(“首次案件会议”),此后各方应提交一份共同拟议排期命令,管辖证据开示、简易判决及其他审前程序,并须经法院批准。如法院不批准共同拟议排期命令,法院应安排审前会议以确定排期命令。如各方未能就共同拟议排期命令达成一致,各方应请求举行审前会议以确定排期命令。
i. 撤销权诉讼的任何一方均可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请求修改撤销权诉讼程序在该撤销权诉讼中的适用。该修改应通过在适用撤销权诉讼中提交动议提出请求。
j. 尽管本命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撤销权诉讼程序应受下列管辖调解程序的程序(“调解程序”)约束:任何撤销权被告在其对受托人撤销权起诉状作出答复的期限届满前,于撤销权诉讼中出庭时,受托人在该撤销权诉讼中针对该撤销权被告的请求应自动(且无需进一步命令)移交至不具约束力的调解程序(如下文所述,“调解程序”)(“调解移交”);但不得视为在 May 15, 2024 之前已发生调解移交。发生调解移交时,该撤销权诉讼应仅就该撤销权被告中止,包括但不限于该撤销权被告对撤销权起诉状作出答复的义务,直至调解程序结束。如撤销权被告在其对撤销权起诉状作出答复的期限届满后,才在撤销权诉讼中出庭,除非受托人与该撤销权被告在撤销权诉讼中提交书面约定,或本院作出命令,否则不得发生调解移交。为免生疑,就某一特定撤销权被告中止任何撤销权诉讼,并不应中止就任何其他撤销权被告进行的撤销权诉讼;就撤销权被告中止某一特定撤销权诉讼,亦不应中止受托人在该撤销权诉讼以外针对该撤销权被告提出的任何其他请求(无论是在其他撤销权诉讼中还是其他情形下)。尽管本命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受托人针对随附证据 4 所列撤销权被告的任何请求,均不得适用调解移交,除非受托人与该撤销权被告达成约定,或本院作出命令。
k. 美国破产法院法官 James J. Tancredi(Tancredi 法官)应监督所有调解程序,但前提是,如受托人与 Tancredi 法官协商后认定设立此类调解员小组将有益,则调解应由 Tancredi 法官或经批准的撤销诉讼调解员小组(“调解小组”)的一名调解员进行。任何调解小组的成员应由受托人与 Tancredi 法官协商后选定,但每名该等调解员的任命及适用于该等调解员的报酬费率须经法院批准。受托人仅应在主案中请求该等批准,调解员获任命加入调解小组应于法院批准后生效。
l. 在任何调解移送后十四(14)日内,受托人和相关撤销诉讼被告应共同以书面形式联系 Tancredi 法官;如当事人无法就书面函件的内容达成一致,则应分别联系。该函件应通过 Tancredi 法官的法庭书记员提交,简要且以非争辩方式说明争议中的请求,并告知其在随后六十(60)日内参加调解的可用时间,以及调解会议应当面举行还是通过视频会议举行。在收到该函件后,Tancredi 法官应指定由其本人或调解小组成员(“指定调解员”)调解该撤销诉讼,并应指示调解当面举行或通过视频会议举行。Tancredi 法官可命令合并相关调解程序(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在一项撤销诉讼中针对多名被告提出请求的情形)。每名撤销诉讼被告应自收到任何该等命令之日起七(7)日内,向法院提出动议,反对将其撤销诉讼与任何其他撤销诉讼合并,或反对视情况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当面或通过 Zoom 进行该等调解。
m. 或者,任何认为针对其的请求不应接受调解的撤销诉讼被告,可在调解移送后十四(14)日内向法院提出动议,说明有充分理由将针对其的请求排除在调解程序之外,并通知受托人和 Tancredi 法官。在法院对该动议作出裁定前,不得就该撤销诉讼被告进行任何调解程序。如法院批准该动议,调解程序应视为立即终止,撤销诉讼被告应在该终止后三十(30)日内答复受托人的撤销诉讼起诉状。如法院驳回该动议,受托人和撤销诉讼被告应在该驳回后十四(14)日内,依照前述第 l 段规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联系 Tancredi 法官,以取得指定调解员。
n. 在收到其指定通知后,指定调解员应有机会确定其与撤销诉讼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如存在利益冲突,可回避在该特定调解中任职。如指定调解员回避,Tancredi 法官应从调解小组中指定另一名调解员,或应指定其本人主持调解。如调解程序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利益冲突妨碍指定调解员任职并对此提出异议,该当事人可通过其法庭书记员向 Tancredi 法官提交书面函件(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和指定调解员),或在十四(14)日内向法院提出动议,请求指定另一名指定调解员;但前提是,该等救济仅可在当事人发现寻求该等救济的依据后七(7)日内请求。
o. 指定调解员获指定后,受托人和撤销诉讼被告应与指定调解员协商首次调解会议的日期。指定调解员应安排调解在获指定后六十(60)日内进行,但前提是,经当事人和指定调解员同意,调解会议可安排在较晚日期,但该日期须在本文件第 ¶ (t) 段规定的完成调解程序期限内。如调解当面进行,指定调解员还应选择调解地点;但除非当事人和指定调解员另有约定,任何当面调解仅应在 Connecticut District(康涅狄格地区)或 New York City(纽约市)大都会区域内的下列地点举行:(i) 受托人律师的办公室,(ii)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美国破产法院)的设施,或 (iii) 指定调解员的办公室。指定调解员应至少提前二十一(21)日就调解的首次日期、时间和地点提供书面通知(“调解通知”),且指定调解员应促使该调解通知提交至相关撤销诉讼案卷。
p. 经当事人在任何已安排的调解会议前至少七(7)日同意,指定调解员可(自行酌情)重新安排该调解会议。如受托人或相关撤销诉讼被告拟在未经对方当事人或指定调解员同意的情况下,或在调解会议前七(7)日内重新安排调解会议,该请求应通过其法庭书记员以书面函件提交给 Tancredi 法官,对方当事人和/或指定调解员亦应通过其法庭书记员以书面函件向 Tancredi 法官提交任何答复。Tancredi 法官随后将决定是否重新安排调解会议;如该调解会议原定于请求日期后不足七(7)日举行,还将决定指定调解员是否有权获得报酬,以及由哪一方或哪些方负责支付该报酬。在该请求待决期间,相关撤销诉讼中的所有程序将中止。
q. 调解程序附带的所有程序和书面材料均应视为享有特权且具有保密性,并受 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408(《联邦证据规则》第408条)的所有保护;除为证明一方未遵守调解程序或未善意参与调解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报告或作为证据采纳。除本段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传唤指定调解员或 Tancredi 法官作为证人。任何一方不得试图强制指定调解员(包括其各自律师事务所或组织的代理人、合伙人或雇员)或 Tancredi 法官作证,或强制其提供文件;但前提是,经法院命令,任何一方可传唤指定调解员作为证人,并可在指称一方未遵守调解程序或未善意参与调解的程序中强制其在有限范围内作证。当事人向指定调解员提供的任何文件,应在调解员报告提交后三十(30)日内销毁,除非法院另行命令指定调解员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r. 指定调解员应主持任何调解会议,并拥有完全权力决定当事人陈述的性质和顺序,且证据规则不适用。指定调解员可实施在当时情况下属合理且切实可行的附加程序。受托人及作为调解程序一方的任何撤销诉讼被告,可在其指定调解员认为适当的范围内与其指定调解员进行单方沟通。受托人及其律师可在通知所有受影响的撤销诉讼被告后,就实施这些调解程序、选定调解小组调解员、撤销诉讼的分类,和/或 Tancredi 法官向法院提出的任何建议,与 Tancredi 法官进行单方沟通。本文件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当事人反对指定调解员所制定程序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反对撤销诉讼的分类。
s. 任何调解程序的当事人应按指定调解员安排并主持的方式,善意参加该等程序,并以达成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为目标。调解会议应由具有完全和解授权的被告代表,或(如被告由律师代理)具有完全和解授权并可联系撤销诉讼被告的其律师,以及受托人和/或受托人律师(其必须获得受托人的和解授权)参加(当面参加或在获准时通过视频会议参加)。指定调解员可自行酌情要求当事人在调解前准备调解陈述;除非指定调解员另有指示,未经受托人和撤销诉讼被告同意,该等调解陈述不得与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共享。指定调解员可就调解陈述向当事人发出进一步指示。
t. 指定调解员可在调解通知中或在无需提交的单独通知中,要求当事人向指定调解员提供任何相关文件和证物、立场陈述和/或和解建议。指定调解员可自行酌情,在发出通知后(该通知无需提交),延期调解或将调解移至调解程序授权地点范围内的另一地点。应调解当事人的请求,或如指定调解员认定继续调解符合当事人的最佳利益,指定调解员还可将已开始的调解延续至额外会议;但前提是,除非 Tancredi 法官以命令延长调解期限,否则任何调解程序不得在调解移送后持续超过一百八十(180)日,该命令应提交至相关撤销诉讼案卷。如在首次调解会议后举行额外调解会议,指定调解员可自行酌情允许该等会议通过视频会议举行。
u. 除非 Tancredi 法官或法院另有约定或命令,指定调解员的费用和成本(如有)(“调解费”)应由任何调解程序的当事人平均支付,首次调解会议的调解费应至少在该会议预定日期前七(7)日到期支付。如书面证明支付该等金额构成困难(并通知任何调解程序的所有对方当事人),Tancredi 法官或法院可修改当事人对调解费的责任;但前提是,该等救济应至少在任何该等调解费到期支付前十四(14)日请求。调解费应按照法院就任命调解小组成员所批准的费率确定。
v. 调解结束后七(7)日内,指定调解员应在相关撤销诉讼中提交一份报告(“调解员报告”),说明调解程序各方是否遵守了调解程序,以及调解程序是否达成和解。调解员报告不得涉及调解讨论的实质内容。此外,如存在对调解程序的重大不遵守,指定调解员可在相关撤销诉讼中提交一份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向法院告知该等不遵守情形。如调解员报告或中期报告表明未遵守调解程序,法院可(无需任何一方提出动议)安排听证,以审议对未遵守方实施制裁是否适当。该等制裁可包括但不限于,判令未遵守方承担调解程序的费用和/或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费。此外,在故意、持续或严重不遵守的情形下,法院可对未遵守调解程序的一方作出缺席判决或驳回。另如调解程序的任何一方未本着诚信尝试安排或解决调解,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制裁动议。有关实施制裁的诉讼不得延迟调解的开始。
w. 如调解员报告表明调解程序达成和解,且该和解须经法院批准,受托人应在调解员报告出具后三十(30)日内提出请求该等批准的动议。如受托人认为公开披露和解条款将损害破产财产和/或将涉及商业敏感或其他保密信息,而公开披露该等信息将损害和解各方,受托人可在密封状态下提交寻求该等批准的动议(访问权限仅限于受托人、相关撤销被告、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和美国受托人)。如动议以密封状态提交,受托人应在公开案卷中提交该动议的副本,并隐去任何商业敏感或其他保密信息。
x. 如调解员报告未表明受托人与撤销被告之间的请求获得全面和解,则对受托人的撤销起诉状作出答复的期限应为自提交调解员报告之日起三十(30)日。
y. 调解委员会成员(如有)应就其获指派的调解程序的状态定期与Tancredi 法官(坦克雷迪法官)协商。此外,为促进调解程序并尽量减轻Tancredi 法官的任何负担,受托人应与Tancredi 法官协商,努力制定撤销诉讼请求的类别(无论按转移金额、转移时间、所涉另我实体或其他方式)。该等分类对任何撤销被告均不具有约束力,亦不涉及撤销诉讼中请求或抗辩理由的是非曲直。Tancredi 法官可就调解程序的进展以及Tancredi 法官为促进撤销诉讼高效管理而提出的任何建议向法院提交报告。该等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并提交至主案的案卷中。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该等建议可包括,在启动一对一调解程序之前,对某些撤销诉讼和/或某些类别的撤销诉讼中止固定期限;为免疑义,未经通知受影响的撤销被告并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法院不会实施任何该等建议。在该等中止期间或其他期间,为便利信息交换并鼓励受托人与撤销被告之间进行富有成效的谈判,Tancredi 法官可安排包括多个撤销被告和/或某些类别撤销被告的信息会议和/或调解会议。如Tancredi 法官建议中止任何撤销诉讼和/或类别的撤销诉讼,受托人应在该等建议出具后七(7)日内,促使在该等诉讼中提交关于该等建议的通知。在通知所有撤销被告并举行听证后,且无需提交动议,法院可作出进一步命令,以处理Tancredi 法官提出的任何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在一对一调解之前中止任何撤销诉讼或类别的撤销诉讼。撤销被告可在收到该等建议通知后七(7)日内,就Tancredi 法官的建议提出异议,包括但不限于对撤销诉讼分类提出异议。
z. 尽管撤销诉讼程序中有任何相反规定,经仅在主案中发出通知后,法院可应受托人或任何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请求,或依照法院另行作出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根据Tancredi 法官提出的建议),修改本调解程序;但经批准后,经修订的调解程序应提交至所有撤销诉讼中。
3. 本裁定录入后七(7)日内,受托人应在本裁定录入时所有待决撤销诉讼中提交撤销诉讼程序通知(采用作为附件1附于本裁定后的修订格式)。
4. 本裁定和撤销诉讼程序中规定的期限应依照《破产程序规则》9006(a)计算。
5. 如撤销起诉状(或其附件)中的信息可能受《1974年隐私法》5 U.S.C. § 552a, et al. 约束,本裁定构成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授权依据5 U.S.C. § 552a(b)(11)和12 C.F.R § 310.10(b)向任何撤销被告及其律师披露该等信息。本裁定还修订保护令和P.O.附录,以允许受托人在撤销诉讼程序规定的范围内,向任何撤销被告披露在针对该被告提交的撤销起诉状中、根据保护令或P.O.附录被指定为高度保密的信息。
6. 根据《康涅狄格区地方法院民事诉讼地方法则》5(e)、《康涅狄格区地方法院破产程序地方法则》9077-1、《破产程序规则》9018以及《破产法》107(b)条,本裁定构成法院命令,授权在调解程序允许的范围内以密封状态提交撤销起诉状及寻求批准和解的动议。
7. 对于因执行本裁定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法院保留管辖权。
8. 本裁定于录入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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